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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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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府令第1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 葛红林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1.09zfl16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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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本着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人民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教育和文化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每年通过有关机构为对方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提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二年内奖学金名额不变。
  在上海和萨格勒布两城市的直接合作中,交换二个学习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或中文的奖学金名额。
  此外,双方通过有关机构至多接受四十名对方国家的大学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两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贝尔格莱德大学语言学院任教,一名汉语教师继续在萨格勒布大学哲学院任教。
  从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起,中方将再派一名有大学教授职称的专家到贝尔格莱德语言学院讲授中国语言和文学课程。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南方一名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教师或克罗地亚—塞尔维亚语教师继续在北京外国语学院任教。
  (四)双方将为在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开设中国语言课程,在南昌大学开设马其顿课程而作出努力。
  (五)南斯拉夫国际斯拉夫语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中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参加下列学术讨论会:
  ——南斯拉夫外国斯拉夫语言学家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萨格勒布斯拉夫语言学校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斯洛文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马其顿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每年一人)。
  (六)普里什蒂那阿尔巴尼亚语言、文学和文化学术讨论会的组织者每年邀请一名中国阿尔巴尼亚语言学家参加学术讨论会。
  (七)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进一步支持斯科普里的“克尔斯德·米西尔科夫”马其顿文研究所和中国的北京外国语学院编纂马汉字典的工作。
  (八)为发展两国大学间的合作,双方将支持在有关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并促进业已在下列大学之间建立的合作关系:
  ——贝尔格莱德大学和北京大学;
  ——萨格勒布大学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卢布尔雅那“爱德华·卡德尔”大学和上海复旦大学;
  ——斯科普里“吉里尔—梅托迪”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以及江西南昌大学;
  ——萨拉热窝大学和天津南开大学;
  ——普里什蒂那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马里博尔大学和南宁广西大学;
  ——尼斯大学和北京的某所大学。
  (九)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邀请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大学会议。
  (十)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派一个最多由五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

 二、科学
  (十一)双方支持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一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另一方,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签订的上述组织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合作关系。
  (十二)双方支持诺维萨特自然数学院生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北京遗传研究所建立直接合作。

 三、文化艺术
  (十三)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鼓励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盛会,并组织艺术家和艺术团体的互访,互相举行艺术展览和其他活动,以达到互相了解对方国家文化艺术领域所取得成绩之目的。一九八七年:
  (十四)应组织者邀请,一名中国儿童文学作家出席诺维萨特兹玛伊儿童文学活动。
  (十五)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版画家的作品参加卢布尔雅那每两年一次的国际版画展览。
  (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在诺维萨特举办的国际“金眼睛”摄影展览。
  (十七)中方将在南举办明清绘画展览。此展将在南几个城市举办,展期共两个月。
  (十八)中方派艺术教育考察组一行三人赴南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十九)一名南斯拉夫钢琴家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二十)南方通过有关机构将派出三人舞蹈考察小组来华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一)中方派出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南,为期两周。
  (二十二)南斯拉夫版权局派两名版权专家来华进行考察性访问和讲学两周。
  (二十三)南方通过有关机构派一名戏剧专家访华,介绍举办国际戏剧节经验。一九八八年:
  (二十四)两名中国戏剧专家将应组织者邀请观摩诺维萨特南斯拉夫戏剧节并参加第七届国际戏剧评论家和戏剧学家学术讨论会。
  中方也将送展品参加南斯拉夫戏剧节举办的每三年一次的戏剧书刊展览。
  (二十五)中方派三人舞蹈考察小组赴南访问考察,为期十五天。
  (二十六)中国杂技团访问南斯拉夫,为期十五天至二十天,演出由贝尔格莱德和萨格勒布的演出公司来组织。
  (二十七)一名中国制陶艺术家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卡尼扎国际制陶学术讨论会,为期三周。
  (二十八)一名中国雕塑家应组织者邀请参加阿兰捷洛瓦茨“白大理石”雕塑学术讨论会,为期不超过九十天。
  (二十九)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影片参加克拉涅国际体育旅游电影节及萨格勒布世界动画片电影节。
  (三十)贝尔格莱德“杜桑·斯科弗朗”室内弦乐团访华演出,为期十五天。
  (三十一)南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派出三人艺术教育考察组赴华考察访问,为期十五天。
  (三十二)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互办邮票展览。关于展地和展期另商。
  (三十三)中方派三人代表团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观摩考察贝尔格莱德国际戏剧节。
  (三十四)南斯拉夫出版书商业务共同体派五人出版、印刷代表团访华,为期两周。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
  (三十五)双方将支持中国作家协会和南斯拉夫作家联合会在上述两个组织签订的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开展的直接合作。
  (三十六)双方支持中国和南斯拉夫翻译家协会之间为交换文学翻译家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三十七)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将应组织者邀请参加每年在贝尔格莱德举办的国际书展。
  (三十八)斯科普里“马其顿书籍”出版社和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拟在斯科普里出版江西省画册,而在南昌出版马其顿画册。
  (三十九)萨格勒布南斯拉夫辞书出版社将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继续发展直接合作。
  (四十)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的图书馆以及图书馆学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和进一步发展直接合作关系。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定哪些图书馆之间继续发展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一)双方支持两国世界语协会之间的直接合作。
  (四十二)波黑世界语协会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语协会建立直接合作,交换出版物和本计划有效期内交换一名世界语专家进行互访。中国专家将在一九八七年六、七月间访南,参加在巴亚·卢卡举行的南斯拉夫世界语代表大会,莫斯塔尔“多种语言和联络”国际学术讨论会以及帕拉夏季世界语训练班。中国世协将于一九八八年邀请波黑世协一名世界语学者回访。
  (四十三)一九八七年八月,中国世界语协会派三人参加在萨格勒布举行的“世界语文化一百周年”纪念活动并进行友好访问。一九八八年邀请南萨格勒布世界语协会的三位代表回访。
  (四十四)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两国博物馆之间为交换图片展览、学术刊物、文选和目录而进行的直接合作。
  (四十五)应组织者邀请,中国美术家将参加下述创作活动:
  ——普里莱普美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美术家)。
  ——达尼洛夫格勒艺术创作活动(本计划有效期内一名雕塑家)。
  (四十六)中方将应组织者邀请寄送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斯科普里世界漫画展览。
  (四十七)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文物局将同中国文化部文物局继续直接合作。
  (四十八)双方将支持两国的艺术团体(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电影工作者协会、摄影家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等)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四十九)伏伊伏丁那诺维萨特儿童和青年美育中心将同相应的中国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交换儿童绘画作品。
  (五十)卢布尔雅那木偶剧院将继续同北京的中国木偶团进行直接的合作。
  (五十一)在本计划有效期间,贝尔格莱德艺术大学将邀请中国一名教授,讲授舞台表演及化妆艺术,为期二十至三十天。
  (五十二)贝尔格莱德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和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将建立直接合作。
  (五十三)塞尔维亚青年音乐组织将邀请中国青年音乐家参加贝尔格莱德国际青年音乐比赛。
  (五十四)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进行直接合作。
  (五十五)双方将支持南斯拉夫电影资料馆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直接合作,以便交换电影片并派人员互访。
  (五十六)双方支持南斯拉夫建筑协会与中国建筑协会建立直接合作关系。
  (五十七)双方支持两国档案机构之间继续直接合作。
  (五十八)双方将通过有关机构支持进一步发展中南友好城市间以及中国省际和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治省间的直接合作。

 四、新闻
  (五十九)双方支持两国新闻机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记者协会和新闻电影机构商定的合作并支持在新闻领域发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五、体育
  (六十)双方支持南斯拉夫体育联合会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直接合作。这一合作是上述机构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体育合作协定而直接商定。

 六、通则
  (六十一)双方在实施本计划中的交流项目时,将遵循下列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在派遣组或人员时,至少须在两个月之前向对方提出如下情况:个人简况、外语知识情况、访问日程建议及抵达日期;
  2.接待方有关机构力求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3.派出方有关机构在得到同意接待的通知之后,须将确切抵达日期,入境口岸和所乘交通工具提前十天通知对方有关机构。

 七、财务条款
  本计划列举的交流项目和活动将根据下列财务规定执行:
  (六十二)两国组织和有关机构按下列条件互换个人和代表团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其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承担逗留期间的费用,与逗留日程有关的国内交通费及必要的紧急医疗费。
  逗留期间的费用是指南方提供旅馆住宿和膳食费,而中方提供食、宿。
  (六十三)按下列条件互换艺术团的访问: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艺术团人员的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食、宿、零用金、国内交通费、紧急医疗费、组织演出及安排翻译的费用。
  (六十四)互换展览的费用规定: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将展品运至对方第一个展出地和从最后一个展出地点运回国的国际旅费和保险费;
  2.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组织展出、宣传广告、印刷目录和海报等费用;
  3.展品破损时,接待方有关机构必须向派出方有关机构提供有关受损的全部资料,以减少向保险机构索赔时的程序;
  4.未经派出方有关机构同意,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5.接待方有关机构保证展览的必要的保护和安全;
  6.随展人员的费用按本计划的第六十二条规定执行。
  (六十五)交换教师和教员的费用按下列条件执行: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对逗留一至六个月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负担其逗留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费和保健费,并按本国的规定每月发给零用费。
  3.对逗留时间超过一年的教师,接待方有关机构根据本国的规定发给月工资,提供带有家俱的住房或住宿专用费并负担其保健费。
  (六十六)交换奖学金生和进修生按下列条件进行:
  1.奖学金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受方有关机构提供以下费用;
  ——用于生活费的每月奖学金;
  ——学费或进修费;
  ——购买书本的费用;
  ——医疗保健费;
  ——根据学习大纲或进修大纲规定的国内旅费。
  2.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
  (1)派出方有关机构负担往返国际旅费及逗留期间的费用;
  (2)接受方有关机构负担学费和医疗保健费。
  (六十七)凡是根据本计划用以交换出版物、杂志及其他资料的费用,均由寄出方负担。

 八、最后条款
  (六十八)本计划根据两国法规呈上批准,而自互换通报其被批准的照会之日起生效。计划将自签字之日起临时实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弗拉斯蒂米尔·斯塔梅诺维奇
    (签字)               (签字)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国务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0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二十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裁决。

第二十九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布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缴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