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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7:1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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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021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请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财企函[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考试,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考试费(包括命题费、试卷印制费、阅卷费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30元。
(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考试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480元。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收取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出按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746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 胡杰丰


据广州日报道,3月16日晚,地处惠州惠城区麦地路某住宅小区的15名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正在该小区S22栋开会,商量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事宜。晚8时30分左右,该小区保安队3名保安和一便衣男子闯入会场,以“非法集会”为由要求各业主立即解散会议。筹备组组长彭老伯争辩了几句,便被他们4人拉到门口痛殴,致使其头皮开裂、右腿股骨骨折,当晚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据估算,彭老伯的治疗费用需要数万元。
据记者调查,该小区自10年前交付,现有业主1700多户,由于业主们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不称职,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业主们于去年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今年3月13日贴出公告,准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去留。但是业主们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的行动一直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干扰和限制,小区管理处保安人员多次抢走业主登记表、撕掉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直至3月16日保安闯入会场、殴打业主。据悉,这次事件是惠州市近年来发生的最严重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的冲突事件,当地派出所已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笔者没有对报道进行调查、核实,也没能取得经过法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确认的正式说法,无法对其中所涉及的事实部分进行论断式法理分析。但是报道反映了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普遍关注的两个问题:业主自行召集的业主会议是否为非法集会?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由于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又常常对此存在不同理解,并由此导致纠纷,因此笔者就报道所涉及的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业主召集业主会议是否为非法集会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可见,集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我国又专门制订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了露天公共场所的含义,明确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为非法集会。
如果业主在不属于露天公共场所的其他地点召开会议(如报道中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小区内业主所有的S22栋召开会议),就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非法集会”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便属于“非法集会”,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来负责处理,保安自身没有任何管理、驱散“非法集会”的权力。相反,如果保安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也未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就擅自闯入业主家中解散所谓的“非法集会”,则严重侵害了业主的人身权,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宪法》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也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保安不得非法侵害业主的这种法定权利。

二、业主能否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所有权、实现业主自治的一种形式,其基础是业主对物业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业主大会成立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是首次业主大会召集权的行使主体问题,也即谁有权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问题。
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第5条规定:“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这一规定对于刚交付的物业可能是适用的,但是现在有很多物业已经交付了多年但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大会,而建设单位可能早已解散或者倒闭,不可能有代表来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业主大会就永远不用成立了?
按照一般常理,在某一组织成立后,该组织筹备组的成员应成为其核心成员(最起码也是正式成员)。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组织,建设单位不是业主(尚未出售的物业除外),也就无权参加业主大会,由无权参加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负责筹备业主大会,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更不符合业主自治的实际需要。
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是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而享有的一种私权利,根据私权领域“法律不禁止即为容许”的精神,业主自行筹备、召开业主大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的行为。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当然也包括业主大会的筹备会议和成立会议。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可以自行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论文原载于《现代物业》2004年第4期(原文使用笔名陈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财〔2009〕93号


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

国有资产处置(含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的批复文件是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我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严格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公开处置

(一)部机关、部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车辆、设备设施等实物资产,必须统一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其中,部机关拟处置的实物资产由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局)集中后,统一交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部机关已经淘汰但未办理处置审批手续的实物资产,应按《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补办相关处置审批手续,并对资产处置情况作出说明。

为提高实物资产处置效率,各单位要尽可能采取集中或批量处置的方式,避免采取零星处置的方法,规避产权交易机构拍卖的规定。

(二)各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股权、债券和其他产权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附件: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