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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1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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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4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二〇〇八一月十四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起伏不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考试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考试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1991年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市府令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优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录用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处和处以下职位,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科和科以下职位,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


 第四条 录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分为甲种考试、乙种考试、特种考试。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试部门




 第七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规定。
  (二)制订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考试录用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对区、县(市)和用人单位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承办职权范围内有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县(市)的考试录用工作,并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组成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委员会。


 第十条 市、区、县(市)各部门须在每年十二月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录用计划,由人事部门审定。必要时也可临时申报。
第三章 甲种考试




 第十一条 甲种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非领导职务的行政执行类机关工作人员。
  甲种考试分为高、中、初三等。


 第十二条 报考甲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二)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四)报考初等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中等考试者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报考高等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
  (六)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前款(四)项规定的学历限制和(五)项规定的年龄限制,经市人事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甲种考试的基本形式为笔试和面试。


 第十四条 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时间由人事部门确定,必要时可举行临时考试。


 第十五条 甲种考试,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笔试前一个月发布招考通知。
  (二)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按规定时间、地点举行笔试。
  (五)组织笔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者进行面试。
  (七)综合评定面试合格者的成绩,排出录用候选人顺序,张榜公布。
第四章 乙种考试




 第十六条 乙种考试,适用于录用专门技术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报考乙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技术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
  (四)符合市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乙种考试,采取测验专业技能的形式,考察应考者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拟任职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市、区、县(市)人事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乙种考试由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一)、(二)、(三)项规定组织公开报考。
  (二)对具备报考资格者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三)确定合格者名单,并进行全面考核。
  (四)根据测试和考核的综合结果,经组织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后,确定拟录用人员。
第五章 特种考试




 第二十一条 特种考试,适用于录用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报考特种考试的人员可推荐产生,也可在指定范围内公开报名产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特种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特种考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由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


 第二十五条 特种考试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组织报考。
  (二)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应考者进行以工作实绩为主的全面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对应考者进行模拟考试、答辩、论文审查或进行笔试。
  (五)组织考试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
  (六)确定合格者名单。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不属于人民政府任免的特种考试应考者直接考试,并确定合格者名单。
第六章 录用




 第二十七条 录用甲种考试的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市)人事部门根据报考志愿,按一定比例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候选人。
  (二)用人单位对录用候选人进行考核,确定录用名单。
  (三)用人单位按审批权限将录用名单报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录用乙种考试的机关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拟定录用名单,按审批权限报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录用特种考试的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按管理权限报批;属于其他人员,由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十条 甲种考试录用候选人名单有效期,到同类职位举行下次考试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在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时,对符合某些职位任职条件的转业军官,予以适当照顾。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在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应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进机关,要根据职位需求,参加专门组织的考试,获得推荐资格。
第七章 试用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经考试录用的人员须接受培训。对培训结业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经甲种考试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经特种、乙种考试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方可正式任职;对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十四条 经考试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或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经费,由用人单位和考生共同承担。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市)国家行政机关选用的工勤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