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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5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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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交办发[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8年4月2日召开的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交通运输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好“三个服务”,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交通运输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国务院赋予交通运输部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部长、副部长、总工程师和司局长职责

  六、交通运输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交通运输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
  七、部长负责签发交通运输部的命令等文件。
  八、副部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交通运输部进行外事活动。
  九、部长出差、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代行部长职责。
  十、总工程师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领导下负责重大工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受部领导委托出席相关会议,完成部长、主管副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办公厅主任在部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部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报告。
  十二、各司局实行司局长负责制,司局长领导本司局的工作。副司局长协助司局长工作。司局长出差期间,委托一位副司局长主持司局内的日常工作。
  十三、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十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履行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六、加强对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交通运输市场体系。
  十七、强化交通运输的社会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管理和规范交通运输组织和交通运输事务。
  十八、强化交通运输的公共服务,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服务,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等,由部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提请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部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适时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司局拟订的行政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司局的意见。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及港澳台事项,由部请示国务院。拟订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制定规章应符合法规制定的程序规定,部颁规章要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二十六、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送审稿,由部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由立法归口管理工作机构在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办理。
  二十七、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完善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监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权力行为。
  三十三、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部领导及各司局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司局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部报告。
  三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部及各司局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部及各司局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落实“四个不准”的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交通运输部实行部务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中央纪委驻部纪检组长、部管国家局局长、总工程师以及各司局长组成,由部长或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扩大会议增加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讨论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部门规章和报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
  (三)讨论年度交通运输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计划和会议计划。每季度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总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工作;
  (四)讨论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执法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体制改革事项;
  (六)讨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十二、部领导、总工程师不能出席部务会议的,向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请假;司局长不能出席部务会议的,可安排副司局长参加,并说明情况。
  四十三、部务会议的议题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确定。各司局提请部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各相关司局的意见。经协商意见尚不统一的,可报请分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提交部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四、部务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经会签相关司局后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厅审核,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部领导审定。
  四十六、专题办公会议原则上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和副部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处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专题事项。
  四十七、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全局性的重要事项,一般应由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一般性事项的专题会议,可由主管副部长主持,或委托总工程师、办公厅主任或主办司局的司局长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四十八、专题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等由主办司局负责。会议纪要采用统一格式和序号,并送办公厅备案。
  四十九、加强会议计划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五十、各司局应于每年年初提出会议计划,经办公厅协调、汇总,提交部务会议审定后,严格按计划执行。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又确需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主管副部长和部长批准,并由主办司局向办公厅报备。
  五十一、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邀请省级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席;不准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准发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审批公文,按照部公文处理办法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转速度,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三、以交通运输部名义上报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分管副部长审阅后,由部长签发。部长不在京时,且时限紧急的文件,由部长授权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涉及部长活动的请示,经部长审阅后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国务院要求交通运输部限时上报的公文和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五十四、以交通运输部名义下发公文,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领导分管工作的,签发前需报有关部领导审阅。重大事项公文经分管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签发;部长不在京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一般公文,由分管副部长签发。
  五十五、各司局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司局领导认真审核,明确签署意见;需总工程师审核的,由总工程师审核之后送办公厅办理。专用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部公文稿经办公厅核稿后,按部领导职责分工送签。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司局职责的,主办司局应与有关司局协商,会签后再送办公厅;司局之间如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部长、部长。
  五十六、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司局在业务范围内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可以司局函的形式处理;需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函)的,由主办司局领导签署意见,经办公厅核稿后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确有必要与部外有关单位以部或部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明确主办司局,务求实效,并做好协调工作。
  五十七、交通运输部及部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公布公文由主办司局领导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
  五十八、在严格公文审批程序的同时,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要精简公文、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部长离京外出,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部长出差、休假,事先向部长报告。总工程师出差、休假,事先经分管副部长、部长同意。
司局长出差、休假,事先经主管副部长同意,时间超过一周的报部长批准。
  六十、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一、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必须坚决执行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部内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部的决定相违背的公开言论和行为;代表交通运输部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部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部同意。
  六十二、发布涉及交通运输重要工作部署、交通运输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六十三、交通运输部各级领导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
  六十四、交通运输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各司局要作学习的表率。
  六十五、部长、副部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六、除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部长、副部长原则上不参加接见、颁奖、剪彩、联欢等庆典和礼仪性活动;不为部属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内容由相关司局起草,由办公厅负责审核。部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同贺活动。
  部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随行人员由办公厅负责协调安排。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1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及附件施行之日,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文化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报,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重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经营建设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再次警示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必须从零开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特殊阶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要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谋求发展,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和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1.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要适应高速铁路发展对运输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的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继续在京沪高铁沿线四省三市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继续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2.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3.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要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继续推进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冶金行业要继续抓好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以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为重点,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

4.以住房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

(二)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性作业许可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要完善督查督办和激励机制,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各地区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关部门要适应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过程。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实事求是地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着力加快进度,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

(一)以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各地区、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管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强力推行新型实用科技产品,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确保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的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全过程,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着力提升基层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己颁布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以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典型经验为突破口,继续支持鼓励各地开展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创新,形成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四)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要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并以此为引领,大力推动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

(一)以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要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规范设置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一些地区探索创造的诸如“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网格化”属地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审计表”和以细化分工、规范程序、监管闭合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监管监察模式等,推动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全面和有效落实,确保执法到位。探索建立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安全性、可靠性安全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四)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情况、认真加以处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强化对各级政府及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不得搞速成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八、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要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奖惩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注重把事故后责任追究与事故前防范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扑下身子、求真务实,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迅速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请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8月31日前,将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