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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8:1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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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试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试行办法

[85]湘工商字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查与处理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四章 财物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必须贯彻“防治与打击相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做到案情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

  第二章 检查与处理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

  (一)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

  (二)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指标、计划供应票证、银行有价证券、外汇、侨汇券,从中牟利。

  (三)倒卖经济合同书、发票、提货凭证,从中牟利,或利用假合同书、假发票、假提货凭证,骗买骗卖。

  (四)倒卖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和文物。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偷工减料,其情节严重。

  (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七)出卖证明、发票,或为投机倒把活动出具证明、发票、合同书,或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从中牟利。

  (八)在国内转手倒卖应出口货物,从中牟利。

  (九)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售,其情节严重。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案查究:

  (一)查获了部分投机倒把财物;

  (二)有较大投机倒把嫌疑或掌握了线索;

  (三)其他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已立案件,必须彻底查清处理。中止或撤消,必须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凭“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证”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问,被询问者不得拒绝。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投机倒把活动或有重大嫌疑的单位和个人的物资的检查,应有二人以上参加。

  对本人交待或检举出来的违法财物,应会同见证人当面清点登记,并由本人签名。

  对重大投机倒把嫌疑者可能转移的银行存款或物资,可先行冻结。

  对情节特别严重需要进行搜查或拘留审查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执行。

  第八条 对投机倒把单位和个人托运的物资、国内邮包进行检查,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邮局、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协助办理。

  第九条 冻结单位的存款(含在公存开户的个体工商业),银行(包括人民、农业、建设、工商银行,下同)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局的通知办理冻结手续;冻结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银行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处理时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具结悔过;

  (二)通报批评;

  (三)限价出售物资或平价收购物资;

  (四)没收;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投机倒把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坚持集体讨论,分级审批办案制度,保证质量,防止差错。

  (一)具结悔过,平价收购或限价出售物资价款在二百元(含二百元)以内,罚款、没收在一百元(含一百元)以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审批,报县级工商局备案。

  (二)通报批评,平价收购或限价出售物资价款在二百元以上,罚款、没收在一百元以上至一万元(含一万元)以内,没收粮票在二万斤(含二万斤)以内的,由县级工商局负责人审批,报地、州、市工商局备案。

  (三)罚款、没收在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含十万元)以内,没收粮票在二万斤以上至五万斤(含五万斤)以内的,由地、州、市工商局审批,报省工商局备案;罚款、没收在十万元以上,没收粮票在五万斤以上的,由地、州、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省工商局审批。

  (四)省辖六市所辖区分局的处罚权限,应适当集中,具体限额由六市工商局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被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理的工商局申请复议;原处理的工商局应认真复议,作出复议通知,并予执行。

  被处理者不服原工商局的复议决定,可向上一级工商局申诉,上一级工商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复查决定,处理者或被处理者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被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拒缴罚没款,经屡催不缴的,可由县级工商局书面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帐户扣收上缴国库。没收(或划拨)个人的储蓄存款,银行凭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

  第十五条 凡经过工商局作出罚款、没收处理的,不再征税。

  第四章 财物管理

  第十六条 冻结或罚没财物必须有二名以上检查人员与被扣财物人(单位)当面清点签字,开具省统一制发的冻结单或罚没单。被冻结人拒绝签字或潜逃,应在冻结单上注明。

  冻结或罚没的财物要立专帐,由专人保管,需要及时变卖的鲜活商品和易腐烂物资,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变卖,当事人不在的,经领导批准交归口单位变卖。

  第十七条 按平价收购的物资和罚没物资的处理。

  (一)按平价收购的物资,交国家归口经营部门收购。

  (二)罚没的物资由县级工商局会同财政、物价和归口经营单位共同作价,交国家归口经营部门经营。

  (三)金银、珠宝、玉器、文物和有价证券交专营单位收兑或收购,外币、外汇兑换券,如数交当地中国银行或代办点收兑,不准截留。

  (四)各种票证、反动淫秽物品、毒品和危险品分别送交各主管部门处理。

  (五)归口部门不收购的物资,由县级工商局批准,委托零售商店或有证个体户拍卖。

  (六)经鉴定无使用价值需要销毁的物资,造出清册,由县级工商局批准销毁,并派人监销。

  第十八条 罚没的现金和物资变价款,由县级工商局专户存入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

  对追加的被诈骗、克扣、盗窃的财物,能查明原主的退回原主。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财物,如原单位已作财产损失处理的,其追回的赃款赃物或变价款如数上交财政。

  对投机倒把人员潜逃丢弃的财物和无主财物,由经办人会同见证人清点登记,除易坏变质的物资可以及时处理外,其他物资保留六个月,逾期无人认领,予以变卖,价款作没收处理。

  第十九条 经复查作出变更处理决定,需退款退物的,应及时退还,有原物的退原物,无原物的按没收时的变价款退还。原没收现金或物资折价款已缴库的,由财政部门退库。

  第二十条 已决定发还或解冻的财物,通知当事人领回,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凭通知书回执),作没收处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投机倒把或协助办案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关于罚没财物管理的补充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秉公办案。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从严惩处。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受法律保护。对阻挠、抗拒检查、围攻、辱骂、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条例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实施。省里过去有关打击投机倒把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发[1997]38号

1997-03-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包括零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较为普遍,对推进税制改革和组织收入都有一定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一般纳税人资格检查的范围为1996年年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重点为商业企业,村办、街办、校办工厂与福利工厂,私营和个体工业企业,以及在1996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的工业企业。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定标准,可由各地参照本地平均的增值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
  1996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时间的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检查对象。
  二、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在清理一般纳税人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善后工作,如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于1997年4月底前报总局备案。
  五、各地的检查清理工作应于1997年6月底前结束,7月底前将检查清理情况以及通过检查清理所发现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方面的问题以正式文件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三月十七日


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应对大量的司法不公案件,经皇家司法委员会提案,英国设立一个专门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即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CRC)。该机构对于刑事案件的复查是一种上诉权耗尽后的再审机制。在这之前,内务部(Home Office)负责将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定罪或量刑存有错误的案件移送给上诉法院重新审理。然而,内务大臣不愿意干预司法独立,亦不享有侦查权,无法独立收集、调查证据,造成了大量案件无法得以及时、公正的审理。为了保证刑事判决的安全性和量刑的恰当性,增强公众对于刑事司法的信心,议会专门设立了特殊的救济机构CCRC,接管内务部向上诉法院移送案件的职能,以决定案件判定后是否应当重新审理。为了更好的介绍CCRC复查案件的流程,笔者举例如下:1990年3月19日晚上,在英国纽卡斯尔,罗约在家中看电视时被枪杀。前工程师亚当斯因涉嫌该谋杀案被警察拘捕、检察官起诉至纽卡斯尔刑事法庭。1993年5月18日,陪审团在对案件审理之后,一致通过被告亚当斯谋杀罪成立的判决,根据此项判决,法官对他作出终身监禁的量刑。被告亚当斯向上诉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了五条上诉理由,1997年1月始,法庭听审了该上诉案件,于1998年1月16日认定所有的这些理由不予成立,驳回了该上诉。

1998年6月20日,亚当斯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案》第9条,向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以下简称CCRC)申请复查该案件。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作了详细调查,并于2005年9月27日制作了案件移送的理由陈述书,将案件发还给上诉法院。该陈述书共有四项理由:(1)辩护律师没有彻底审查现有的有利于被告的材料,也没有指出控方证据之间明显存在的矛盾,不合格的辩护导致了被告无法获得公平的审理;(2)控方没有作出实质性的证据开示,很多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故意向辩方隐瞒;(3)法官在对陪审团裁决前总结指示时发生过错,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引导;(4)陪审团非法采纳了被告不良品格的证据。上诉法院认定各种失误累积起来,足以使得判决不安全(unsafe),因此于2007年1月撤销了对于被告的有罪判决。下面笔者评析它的现实运行状况,并探讨对我国刑事案件再审启动程序的借鉴价值。

一、复查程序

根据英国《1995年刑事上诉法案》的规定,CCRC复查程序如下:(1)受理,被告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不安全(unsafe)或者量刑不恰当,可以向CCRC申请移送上诉法院再审,CCRC办案组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上诉的要求,由负责人员决定是否受理案件。CCRC也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自行决定受理案件。(2)调查,CCRC案件负责人自行或者委托本机构外的侦查人员对案件作出必要的调查,通过各种途径自由收集新的观点和证据。(3)决定,CCRC成员对案件全面审查,彼此之间交换信息和意见,如果认为原定罪量刑没有错误,就作出不予移送上诉法院的临时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及其律师结果和理由,并且允许其作进一步评论,如果他们没有作出评论或者评论没有实质性内容,办案组就作出不予移送的最终决定书;如果CCRC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应向上诉法院出具案件移送的理由陈述书,同时抄送给每一个与案件相关的主体。

二、运行状况

尽管作为一项增设的机制,CCRC纠正司法不公的能力受到上诉法院对于自身权力解释的约束,这种角色也同时受到中央政府经费支持不足的限制,它仍然是英国刑事司法领域近二十年来最受赞誉的举措。CCRC的成员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保证了办案时不受外界因素不正当的干扰。CCRC仅对议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它与涉案当事人没有先前的利害关系,能够对申诉案件保持最大限度的超然和客观态度。它的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具有10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刑事司法从业经验。CCRC在调查和侦查案件时极其专业和认真,它的出现使得警察腐败和渎职现象大为减少。CCRC只有当认为定罪或量刑确有可能不应当维持时,才可以将案件移送给上诉法院。如果申请人在原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他的再审申请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被CCRC受理。不仅如此,再审申请往往在出现新的证据或者论证的情况下才可能被CCRC接受。自1997年CCRC成立以来,共有11000份复查申请提交CCRC,移送上诉法院的只有420个案件(只有4%的移送率)。在这样审慎判断的情况下,CCRC的移送案件成功率达到70%。

三、借鉴价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有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造成了法院超出审判职能的范围行使了一定的主动调查的权力。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再审程序启动的公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保护人权的原则,除了要取消原审法院的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保留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还有必要借鉴英国的经验,设置不低于上诉法院级别的独立、中立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该专门委员会拥有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权、刑事再审的启动权和案件的调查权,它直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成员具有专业性和广泛性,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鉴定人、刑辩律师、刑事法学研究人员等,从而保证相关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有专人负责处理。

与英国刑事再审的例外型规定相比,我国刑事再审则存在当事人到处、反复申诉现象,破坏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降低了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削弱了它们的权威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我国可借鉴英国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判决不安全时,即严重错误或者程序不公时,才启动刑事再审。再审的决定应当附具体详细的理由,这样有助于化解申诉人的不满情绪,减少缠诉、上访等法制外救济,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