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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1:4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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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税发[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总局决定,2011年4月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以“税收•发展•民生”作为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一定的品牌效应。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沿用这一主题,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在这一主题下确定副题,以增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二、加强活动策划,丰富税收宣传月活动内容。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举办纪念税收宣传月20周年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进行专题报道;税务总局领导在重要媒体发表署名文章;与央视合作,播出系列专访、公益片和宣传片;向全社会推出全国十大优秀税务工作者;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部署开展全国税法动漫大赛等一系列活动。
  各地可围绕纪念宣传月活动20周年,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网络征集、策划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纳税人、基层单位、主流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开展税收宣传活动的建议。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学习其他党政部门、大型企业开展宣传活动的先进经验,不断开拓思路。要按照上级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形成系统的工作计划和操作方案,推陈出新,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争取多方支持。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全国税收宣传月的部署,取得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广泛借助各类新闻宣传媒体的力量,特别是发挥网络媒体辐射面广、渗透力强的优势,进一步扩大税收宣传月的影响。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注重协调,在开展重要活动项目、发布户外及电视公益广告等方面大力合作,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内设职能机构特别是承担有日常宣传任务的纳税服务、国际税收等部门,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宣传任务。各地还要广泛发动和组织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参与税收宣传,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四、及时做好信息交流和工作总结。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办公厅将通过《税务简报》编发“2011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专辑”,摘发各地税收宣传月活动动态、经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宣传月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请各地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宣传月工作总结及1-2个优秀创新活动项目报送税务总局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项目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音像资料。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税收宣传工作,准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意义十分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用重点宣传项目推动日常税收宣传工作。要围绕中心工作,加大对重大宏观税收决策部署、新出台税收政策、税收职能作用以及税收典型的宣传报道;要加快建立税收舆情监测、分析与引导机制,完善税收网络评论员队伍,努力提升引导涉税舆论的水平;要巩固传统税收宣传项目,抓好已有成果的推广利用,并在现有的基础上推陈出新,积极打造税收宣传品牌;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六五”普法教育,积极营造有利于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2011年税收宣传月税务总局宣传活动安排.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55342.files/n10655441.doc
 2.税收宣传标语口号.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0655342.files/n10655450.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4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实行中外资企业同等待遇,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了稳妥推进这项改革,先允许进出口业务量较大、财务和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二、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
1.外经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
2.公司或企业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
3.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立外汇帐户手续。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进出口额,核定其外汇结算帐户可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
申请表”到所在地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四、该帐户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金额限定为年进出口额的15%。帐户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汇帐户资金来源只能是经常项目下的收入,用途为经常项目下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支付。
五、一个独立法人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外汇帐户。
六、外汇局负责对外汇帐户收支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通知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1997年9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增强我市国营工业企业活力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各主管局(公司)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分期分批推行厂长负责制。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的领导体系。要试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企业主管部门
要同企业厂长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规定,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调动其积极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二、扩大企业产供销自主权。企业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因物资供应不足而需要议价购进一部份原材料的,如企业负担确有困难,在报经市物委根据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后,产品可以适当加价销售。
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后的超产产品(只限于生产资料),可以自销,浮动加价不受20%的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并应报市物委备案。加价部份所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
三、适当扩大企业技术改造自主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指对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在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原材料和产品销售能自行解决的,大中型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并报主管局(公司)和经委、财政局备案。企业使用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与建职工住宅、技工学校、其他福利设施或购买商品房,可由企业自行决定,暂不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控制规模,但应上报市计委、建委、财政局、经委备案。
四、鼓励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的劳动力承包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承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上报批准)。企业因采取内
部承包而减少的开支,可以从工程项目人工费预算节约额中,提取10%~20%作为职工奖金和福利基金,并列入承包项目工程费开支。企业内部承包项目要先报经主管局(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企业的机修车间、车队、俱乐部、食堂、托儿所等服务部门,可以向社会开放,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兴办第三产业,在一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利用贷款兴办的第三产业,实现利润可先归还贷款。所剩利润一年免征所得税和调节税,留
利三金比例,生产发展基金5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30%。
五、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增提折旧基金。从1986年起,所有大中型企业都要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提取折旧,增提折旧基金。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年折旧率可提高到10%~20%。
六、扶持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从1987年起企业为研制、开发新产品和提高质量所购置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摊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3至5年摊入成本。购置单台价值超过5万元的设备,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也可以分年摊
入成本。
凡属省内首次试制的新产品(包括列入国家经委、省经委、市经委试制计划的项目)经省或市主管厅局组织鉴定,并经省或市经委审核确认的,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1至2年。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显著改进或提高的老产品,经省或市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并报省或市经委审核确认后,新增销售收入给予1年减免税照顾(只是在花色、外观、包装装璜改进的,不列为新产品)。新产品减免税的幅度和期限,由市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新产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增加利润所取的专项留利应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
七、逐步减免大中型企业调节税,增强工业自我改造能力,对重点技术改造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承担国家计划任务重的骨干企业和需要扶持发展的行业,要逐步减免调节税,减免的调节税应用于生产发展基金。
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较高,人均留利偏低(即人均留利不足400元的)企业,给予调减调节税。对于微利企业,要核定合理留利基数,实现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部份,上交财政40%,企业留用60%。企业减免调节税或调整合理留利基数,由主管局(公司)提出意见,上报市
经委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
八、扩大企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的范围。除国务院规定实行的20种燃料、原材料节约奖以外,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他能源、原材料消耗品种提出实行节约奖的申请报告,经主管局(公司)和标准计量局审核,报市经委批准后实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订
)。
原材料、燃料节约奖的奖金计入成本,单项列支,不征收奖金税。
九、改革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实行分权分级管理。为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把国家给企业的权限部份下放给分厂和车间,适当扩大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分厂和车间可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计盈亏,建立企业
内部经济核算体系。
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后,仍应由企业统一计算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统负盈亏。
十、广泛集资,多方面开辟资金来源。企业可以向职工发行内部债券,筹集发展生产所需的建设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内部债券可以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利息。其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30%的可计入成本,超过部份不计入
成本,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应按照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十一、进一步搞活国营小型工业企业。为进一步搞活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充分发挥其生产经营上多样性和灵活性,各主管局(公司)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和条件,有计划地抓好“改、转、租”的试点,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
亏的形式。(二)由全民所有制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占用的财产和资金全部实行有偿转让。可以分期偿还,还清后财产归集体所有。(三)租赁给职工个人或集体经营。由租赁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局、公司)审核批准,租用原企业的资产,并向国家交付租金。
小型企业的“改、转、租”,要先提出具体方案,上报主管局(公司)审查并报市经委、财政局批准后实行。
十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社会负担。除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企业对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摊派收费,有权抵制。对刊登广告、名录以及正当的赞助,也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实行。市
经委、财政、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厦府〔1984〕69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试行规定》仍有效,其中条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实行。



198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