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5:1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二)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和法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二)主管部门、机构名称、规格、职责、内设机构;(三)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名称、职责、规格、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发生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性质改变的;(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数额;(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三)经费供给形式;(四)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

  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分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差额补贴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九条 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二)编制数额在1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三)编制数额在51名至200名的,核定3至4职;(四)编制数额在201名至1000名的,核定4至5职;(五)编制数额在1001名至3000名的,核定5至6职;(六)编制数额在3000名以上的,不超过7职。

  第二十条 核定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限额规定:(一)编制数额在5名以下的,核定1职;(二)编制数额在6名至10名的,核定2职;(三)编制数额在11名以上的,核定3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核销。

  第二十二条 全省事业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变更名称及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省和省辖市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变更事业单位职责的;(二)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三)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的;(四)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五)擅自占用事业编制的;(六)擅自调整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七)擅自在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八)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九)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十)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十一)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1997年8月21日发布的《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豫政〔1997〕50号)同时废止。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田xx,主任。
被上诉人丁xx,女,汉族,196x年7月15日出生,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撤销(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偿还拖欠上诉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三顺延至实际还款之日);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经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确认“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xx在原告处借款4500元,办理了农业贷款明细帐和贷款合同为一体的贷款手续,在贷款手续上加盖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决理由却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借款手续”,其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贷款合同虽然条款简单,但其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仅仅依据条款简单就认为未办理合法借款手续,正如保证合同可以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个保证条款,我们不能说保证条款内容简单而否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同样不能以贷款合同条款简单而否认贷款手续的合法性。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应当被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应诉通知书时必须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并指定举证期限,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的制式举证通知书,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统一为30日,被上诉人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明显超过了举证期限,根据证据规则,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除对方当事人同意之证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要么被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要么一审法院未送达举证通知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所涉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诉人提供的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贷款手续,上诉人在1992年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该笔借款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明确记载,被上诉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偿8153.10元的利息,该记载在证据上能够免除被上诉人这部分利息的履行义务,属于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上诉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无庸置疑。如果上诉人未向被上诉人发放贷款,那么被上诉人是不会履行清偿利息义务的,被上诉人清偿利息的行为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已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导致错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2004年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分析的通知


(2005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宗教局、地震局、气象局、信访局、海洋局: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年度评估分析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请你们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汇总2004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分析。

一、评估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汇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并与2003年情况进行比较。

(二)分析与评估。

1.总结分析。侧重对2004年度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特点、原因、规律进行总结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2.工作评估。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1)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等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运行机制:包括预测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和信息发布等机制运行情况;

(3)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财力、物资、人员转移安置、医疗卫生和交通运输保障、通信等应急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

(4)监督管理:包括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责任追究与奖惩情况。

(三)结论和建议。

对2004年度应急管理工作作出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情况汇总要力求全面、准确,有关数据的统计方法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

(二)对2004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的评估分析要实事求是,既要总结经验,又要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三)评估分析报告稿要简明扼要,篇幅不要过长。

(四)请于1月24日前,将评估分析报告通过国务院值班信息管理系统,报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