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56: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

保监发〔2010〕5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现将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二、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本条所称固定收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

  六、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违反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参与利率互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带头人。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广大
村委会和居委会干部,解放思想,勇于开拓,无私奉献,为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城乡基层干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民政部决定,授予江苏省
昆山市城北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朱琪明等200名同志为“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称号,授予吉林省长春市东站街道第十居民委员会主任谭竹青等100名同志为“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称号。
受表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全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优秀代表。他们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地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带领群众艰苦创业,勤勤恳恳,认真工作,努力完成党和政府的各
项任务,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他们廉洁奉公,团结群众,在各项工作中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在他们身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历来提倡的勤政为民、无私奉献的精神,他们是我国城乡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者和带头人
,在广大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
全国城乡广大基层干部要以受表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榜样,自觉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抓住机遇、深化改革、
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希望受到表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居民委员会主任,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再创新成绩,再作新贡献。
附:一、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名单(略)
二、全国优秀居民委员会主任名单(略)



1995年11月22日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二)拍卖企业;

  (三)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五)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

  (六)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二、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履行市场准入职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设置人(合作方)、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应先取得卫生部同意;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设立或变更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和采矿企业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审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四、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此通知依法审批。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