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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时间:2024-06-28 10: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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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

2.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0年11月9日发布)


关于转发上海、江苏、浙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转发上海、江苏、浙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28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7年3月,上海、江苏和浙江联合印发了《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信用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总体目标、工作要求以及共同遵循的原则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系统建设的预期目标、核心框架、工作重点、进度安排和组织保障等做出了统一部署。《通知》的印发,将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有助于发挥区域联动、齐抓共管的作用,加快解决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的问题,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提供有益的经验。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和有关单位学习参考,深化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意义的认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应在2007年12月30日前,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市场主体行为记录,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及时向社会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其他地方也应加大协调和整合力度,逐步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发布提供服务和保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九日

  关于共同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2007]198号
苏建工[2007]57号
浙建建[2007]20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各市(区、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建设部确定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以下称“两省一市”)为长江三角洲(以下称“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试点省市,要求“两省一市” 联合起来加快推动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为建设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管平台提供经验。长三角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要通过建立区域、省(市)两级信息交换整合平台,实现长三角区域管理层面监管信息全覆盖;建立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库、建设类企业基础数据库、建设类执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建设类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预警功能。

  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步伐,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结合华东地区《加强华东暨长三角地区建设领域合作与交流宣言》的精神,报经建设部同意,现共同发布《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用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培育建筑市场信用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主要举措。抓紧建立区域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对促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能力,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既是跨专业、跨部门、需要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也是改变和提高现有管理方法,改革和调整各有关部门工作内容、工作关系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工作。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分管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的领导要亲自抓,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和推广应用工作,使其尽快发挥监管作用。

  二、信用平台建设的目标

  1、2007年,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初步实现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查和互用。

  2、2008年,在建立“两省一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的功能,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管理,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用和互认的目标。

  3、2009年,构建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得到切实加强,市场行为更加诚信、规范。

  三、信用平台建设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在建设部的领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协调工作组(名单附后),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下设协调小组,成员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会议,加强调研协调,落实分工,稳步推进,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分设信息平台小组、标准小组和法规小组,分别负责信息平台构建、信用标准编制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所辖各市、(区、县(市))建设局(委)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业务处室、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支持并确保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顺利进行。

  2、落实建设资金。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要在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的同时,抓紧行政辖区内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建设,并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确定近期试点城市。上海市、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市和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首批试点城市。这些试点城市要在2007年6月份前完成信用平台建设的近期目标,率先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在试点基础上,“两省一市”将积极开展长三角地区其它市地的推广应用工作,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将本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等信息及时传送至省级平台发布。

  4、建立考核制度。“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考核和通报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本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对按期实现计划进度、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信用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和信用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批评、通报。

  四、信用平台建设共同遵守的原则

  1、统一信用数据标准和采集对象原则。数据采集标准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差异,兼容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上海、江苏、浙江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所属市、县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分别建立信用信息整合平台。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整合平台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在上海、江苏、浙江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建筑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在上海、江苏、浙江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非长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对象。

  2、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原则。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将及时、准确发布各试点城市建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信息和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各类信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将本级的信用信息交换至信用信息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和发布,并负责相关数据与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同步。长三角地区有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1日。

  3、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原则。信息平台采用两级管理结构。各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均链接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系统,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登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维护工作。“两省一市”分别负责管理、维护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长三角区域中心数据库设在上海,并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4、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成本分摊原则。信息平台在推广应用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使用系统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按成本适当收取项目开发和实施费用,以用于支付平台研发、推广应用和维护费用。信息平台正式推广应用后所需的运行费用,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财政预算和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获得,以确保信用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附件:1、《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配套建设方案纲要》

     2、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名单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江苏省建设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1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

  根据建设部有关构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试点工作的要求,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组编制了《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本《纲要》将作为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设计和实施的依据。

  一、系统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的精神,由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组成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试点区域,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信用行为数据标准,构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即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平台开发的近期目标是: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

  平台开发的远期目标是:在建立“两省一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的功能,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 “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工作,实现“两省一市”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查、互用和互认的目标。

  二、系统核心框架

  (一)数据采集对象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针对发生“两省一市”建筑市场上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行为,其责任主体不仅局限于注册地为上述“两省一市”的企业和人员,同时也包含“两省一市”以外的企业和人员在“两省一市”建筑市场活动中发生的信用行为。

  (二)数据采集标准

  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平台总体设计时,要同时兼顾到地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实际做法,以及地方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标准,尽可能做到“统分”结合。

  (三)数据采集结构

  采集平台结构将采用二级结构进行。

  1、首先在“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建立由平台组统一开发的长三角 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提供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企业或个人发生在当地建筑市场的信用行为。“两省一市”分别建立省级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

  2、通过数据同步方式(另行制定技术方案),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

  (四)数据交换标准

  完成信用信息编码设计,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编号 + 流水号”的方式进行信息编码,同步进入“两省一市”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

  对企业、人员和不良行为采用以下规则进行归类,便于综合信息查询、统计和检索。

  1、各类建筑业企业

  按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码和 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进行归类。

  2、各类建筑业注册执业人员

  按身份证号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台胞证)进行归类。

  3、工程项目

  暂按照“两省一市”各自编码归类,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入统一的企业和人员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库,逐步统一到建设部提出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中对建设工程项目编码的要求。

  4、信用行为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代码进行归类。

  信息平台同时发布企业(包括相关人员)在“两省一市”获得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信息。

  (五)数据信息发布

  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以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通过三种形式发布信用信息。

  1、通过统一的网站对社会公布,提供综合查询的功能。

  2、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以下载数据包的方式,提供给“两省一市”已经建立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使用,逐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3、在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全程监管时,完成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同步应用。

  三、近期重点工作

  1、完成统一的省、市级信息采集和信息审批系统的开发。

  2、完成“两省一市”信用信息原始数据准备工作。

  3、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信息数据库。

  4、“两省一市”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

  5、“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对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的归集、共享、互查和互用,以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

  6、制定《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事项上报和信息发布进行管理。

  四、时间进度安排

  2007年5月前:修改完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完成两省一市试点城市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工作;完成信息采集及其审批平台开发。

  2007年7月前: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网建设,按建设部确定的时间,召开信息网站开通仪式。


         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不容挑战!

           ——评《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僭越律师权利之250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中第250条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引起舆论大哗,该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这是公然挑衅律师权利、动摇刑诉基石、破坏司法独立的重大事件,最高法院的图谋注定不可能得逞,最高法院绝不可能改变“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扩充辩护制度的历史”这一刑诉发展的基本规律。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250条既无法权依据,也无法理依据,论理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若无直接法源,通常应该按照有利于弱势的一方进行解释,这应成为司法解释的一条原则。很遗憾,我们没看到最高法院对具有强势地位的检察官权力有任何限制性或惩戒性的解释,却看到了对处于弱势的律师下了重手,这是很不恰当的。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破坏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最高法院的立法理由是有律师发微博等所谓“激烈行为”,使法院感受到了压力,因此必须教训律师。其实,在现代社会包括司法领域在内,都要强调公开透明,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也是贝卡利亚以来的训诫。而审判公开一直是我国的弱项,这个工作只能加强,而不是靠重新束缚律师手脚,回到封闭时代。而封闭时代往往意味着黑箱时代,也是恐怖时代来临的前兆,我们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破坏了审判中立的原则,我们没有在解释中看到对于检察官权力的设限,况且检察官还是“官”,而律师是民。如果同样限制的话,也应该将检察官和律师等一视同仁,而不应单独将律师设为“另类”,专条“伺候”。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是对当事人对等原则的破坏,可以想见,律师被法院解除武装扫地出门之后,失去了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法庭的天平将即刻发生倾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被害人将处于何种境地,这将给他们带来多大的不便,甚至将可能毁掉他们的一生,我们的法庭还有何公正可言?我们的检察官会更害怕和拒绝与律师为伍,反对控方由律师代诉的制度推行。

关于《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引起的律师与最高法院的斗争,性质非常严重,辨明是非意义重大。

这是围绕以“小宪法”《刑诉法》为代表的中国法治是向人权型还是向国家型转变的一次较量。著名刑法学者马克昌先生的临终学术遗言是,国家刑法转向市民刑法是中国刑法的根本问题。同理,刑诉法是继续固守国家的立场,还是逐步转向人权的立场,也是刑诉法的根本问题。最高法院的举动是在强化国家权力还是在服膺市民社会的发展共识?大家有目共睹,拭目以待。

这是最高法院是计划型还是市场型的一次大暴露,显然最高法院仍然沿着惯性思维,试图把自己高高在上,拒绝认同模范市场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律师为主的观念,僭越律师权利,打压律师生存空间。没有和市场机制配套的法律体系绝不可能建立起稳固健康的市场国家,最高法院究竟想干什么?在开历史倒车?!

这是最高法院明确拒绝司法改革,试图恢复弹劾式、纠问式审判的一次预演,连律师都可以随时拿下,何谈抗辩式审判的建立?何谈当事人主义的建立?这是最高法院对审判文明的根本性颠覆!至少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粗暴践踏。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是人道干预型还是霸道干预型?显然最高法院丝毫没有考虑到当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困境,不能正确对待律师亲身或发动的有限的、合法的民间抗议活动(这些活动不过是确保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无奈之举或有益尝试),不是以同等方式、同等力度回敬律师,而是滥用司法解释权,侵越司法部和律师协会之权,进而非法采用国家强力手段对付律师,竟然要把律师驱逐出法庭达一年之久。一年之后律师若还不知进退,法院还可继续适用此条,直至彻底驯服律师为止,把“法院”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这分明是私设法院。

要司法民主,不要司法专横。毋庸讳言,律师是市民社会的产物,是市民维权最可信赖和最可依靠的力量,是数千年国家权力转化为公民权利的化身,肩负保障人权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法院以公正为业,失去公正将毫无例外变成专制或专横,法律不过是公认的是非标准,不能高高凌驾于普通公民的认知标准之上,这是司法民主存在的社会和理论基础。最高法院动辄对律师严词厉色,甚至“罚下场”一年半载,律师不禁要问一只羊如何比另一只羊更公正呢?仅仅因为它有“权”吗?

历史是血的教训写成的,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并没有律师,没有律师制度。在有了律师制度后,律师制度的存废直接关乎国家兴盛衰亡。在纳粹时代,《特别法院组织法》几乎彻底毁弃律师,德国律师成为彻底无权的人。在极左时代,中国律师制度被连根拔起。于是人治开始了,大难接踵而至。

“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扩充辩护制度的历史”,也就是律师发展壮大的历史,也就是公民的力量相对于国家公权而终于占有压倒性优势的历史,人权始有保障,国家始敢称法治。

我们等得到《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250条体面退出历史舞台,感谢最高法院对《刑诉法》适用的参与。




杜兆勇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人济山庄2号楼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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