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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3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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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外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实现企地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我市从事资源开发、建筑施工、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备案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的外来企业,均首先必须在本市进行“三登记”,即工商、税务、统计登记,注册独立法人。

一)凡进入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在我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招标方案核准申请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并由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核准;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权限在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在吕梁市境内参与矿产资源项目投标、建设、开发的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20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核准、备案等手续。

(四)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非矿产资源行业的外来企业(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建筑房地产业、服务行业以及各类公益和中介组织等),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投标等活动。

(五)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领取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报平台

(一)外来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财税、统计部门提供涉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统计报表。

(二)统计部门牵头建设外来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专网。

(三)发改委、经委、工商、税务、统计、劳动、财政、物价、建设、煤炭、国土、招商、重点办等部门实行信息联报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信息联报平台提供不同渠道入吕企业和项目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的管理

(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应税物价格难以确认,依法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依法对应税物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为行政执法和税收征管提供价格依据。

(二)相关企业应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商品价格计算收入及税金,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价格鉴证标的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计算确定。

(三)委托方(税务部门)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也可以向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相关企业对委托方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税务部门,)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

第六条 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管理

(一)已入驻吕梁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要依据自身条件,做出在当地适度经营多元业务的规划和承诺,积极推进精深加工、研发高端产品、发展三产服务,从而实现关联产业聚合、上下游产业联动的循环发展目标。

(二)新入驻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合作协议中必须要有延伸产业链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在立项、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要按照行业工种按比例、分类别招用外地劳动力,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不同行业、工种核定。

(二)新入驻企业要和当地政府签定优先使用本市劳动力的合同,遵照就近就地用工的原则,本地劳动力达到50%以上。

<三)外来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要按规定全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要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企业办社会管理

(一)外来企业所属的办公楼、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三产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三产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外来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合作筹办各类公益性事业,如兴建中小学、医院、敬老院,兴修公路、水利设施和植树造林等。

(三)凡长期入驻的外来企业,必须按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一企一矿建设一个新农村”等活动。

第九条 社会责任管理

(一)从2011年起,外来企业均需编制《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业链条延伸、关注员工成长、支持环保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等信息进行报告。

(二)《企业社会责任年报》由当地劳动、财政、税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签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当地政府依据报告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奖惩。对在安置就业、捐资助学、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使用当地劳动力等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对综合考评不合格者,以及偷税漏税、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服务与权益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_部门要积极支持外来企业投资、开发、建设,并认真做好地方协调工作,为外来企业搞好服务、创优环境。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当地企业和市民同等待遇。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外来投资企业。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 赞助,加重企业负担。对外来企业收费,要持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和收费明白卡,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交通银行北京分行:
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就征收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除《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以外,医药商业企业及原利改税“老十户”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
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的国家流动资金部分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免收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
市农机总公司企业交纳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上交市财政局0149018帐户。
二、《暂行办法》第五条“计划亏损补贴的亏损企业”指列入预算补亏的政策性亏损企业及盈亏包干的亏损企业,不包含对特定产品定额补贴的企业和临时性亏损企业。对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减免,除规定的情况需按规定报批以外,其余情况原则上不予减免。
企业申请减免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先向主管财政分局提出申请,财政分局签注意见后核转市财政局批准。在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之前,企业仍应按规定交纳,待批准减免之后,该退库的由市财政局从市财政局帐户办理退还手续。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7月份企业应交纳而未交纳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请于8月31日以前补交入库,逾期不交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企业交纳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时应在交通银行的北京分行进帐单中注明缴纳占用费的月份。
四、《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应交纳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在每月月底以前一次上交,不准拖欠。对逾期不交或少交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相当于滞纳数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指对当月应交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到次月1日仍未交纳的(按企业开户银行戳记为准),次月
1日起即为滞纳日,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财政专管员填写一式四联的滞纳金罚款通知书,通知企业限期补交入库。
企业补交欠交的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及滞纳金时,应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进帐单中注明补交月份和“滞纳金”字样。
五、对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按《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完成承包任务时不作为视同上交数额。由市财政局按年返还企业已交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的60%作为国拨流动资金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1989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接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
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19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