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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5 01:5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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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讨论通过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调整后,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积极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食品市场秩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扎实开展监管执法和整治规范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当前的食品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了部署安排。国务院召开一系列会议,就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了具体措施。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各职能部门要把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食品安全等领域上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增强监管合力,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发展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食品市场监管,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移交和队伍划转工作,积极配合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努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食品产业发展环境。
二、发挥工商登记职能作用,依法做好食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地办理食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加强对食品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管。要发挥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研究完善相关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支持食品企业兼并重组。要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密切关注食品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亮点、新热点,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食品经营行为监管,依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部门要根据《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努力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扎实开展“双打”工作,加大对食品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防范与规制力度,强化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保持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要突出食品生产经营等重点领域,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切实落实广告发布审查责任,严把食品广告发布关,强化广告监测检查,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查处广告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推销产品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特定功效做证明等行为。要强化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配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震慑力度。同时,要以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广告战略实施为抓手,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服务食品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四、加强食品市场消费维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3〕13号)精神,涉及食品安全的申诉举报,随职责移交和队伍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涉及工商部门对食品市场经营行为仍有监管职责的相关申诉举报,要按照程序依法处理,妥善解决消费纠纷,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12315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对相关咨询和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结合消费者申诉举报热点难点,有针对性地强化相关监管执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报告当地政府,为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食品产业政策提供参考。要立足职能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引导,针对食品市场特点和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问题,创新消费教育引导的载体和抓手,普及消费知识,引导新型消费方式,不断提振食品市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能力。
五、积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食品市场经营者强化自律
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促进食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要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向消费者宣传食品消费知识,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引导、支持行业组织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行业规范活动,增强广大会员的法律意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等会员遵守道德准则,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强化食品市场监管作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以及消协组织的协调协作机制,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及时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要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信息管理制度,严格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纪律,依法按程序管理食品市场监管信息,防止造成误导和不良炒作;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要按程序及时通告当地政府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指导,着力解决基层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食品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制度,强化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1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2011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抚政发〔1996〕54号文)和《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抚政发〔1999〕29号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的通知

高检发装字「199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对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部署,修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继实施,这些都对检察工作尤其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依法治国,服务和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检察机关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为了从物质条件上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合理安排办案用房和侦查技术用房。办案用房和侦查技术用房是检察机关办案等业务工作必须的基本侦查设施,不属于办公用房,但也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当地财力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安排建设。已经政府部门批准正在建设中的项目,要依据实用、配套的原则,抓紧进行完善。没有办公用房、办案用房和侦查技术用房的检察院,仍要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困难,说明理由,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力争早日解决。

二、 根据新的形势和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今后几年内,要把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重点转向侦查技术器材装备、专线通讯网络建设、信息(微机)网络建设、业务用车装备等项工作。增强现代化意识,牢固树立向科技要战斗力的思想,充分发挥微机和其他高科技手段在办案中的作用,加快办案工作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办案效率,以适应依法打击高科技犯罪和智能型犯罪的需要。各级检察院要根据这个要求,本着“先进、适用、配套、普及”的原则,积极准备,早列计划,与政府部门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把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地方政府的总体经济计划之中。

三、 今明两年内,要继续把配备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必需的复印机、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六机”装备作为一项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检察院要继续向财政部门申请购置“六机”专项经费,配齐配足“六机”和相关设备。

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领导,努力使检察机关的物质装备水平迈上新的台阶,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19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