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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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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号



《贵阳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2013年6月13日




贵阳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暂行规定
(2013年6月13日贵阳市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进行界定。
第四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属地管理、动态监控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监督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市、县)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直接管理的事业、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是本单位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满足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应当根据风险性质、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级。
第九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初次调查,由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跨区(市、县)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初次调查,由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跨区(市、县)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复查;区(市、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复查。
第十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可以采取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勘察、走访、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进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实地调查、勘察或者走访时,应当出示证件,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可以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风险隐患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应当依法责令管理单位立即整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消除风险隐患的,应当纳入风险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和监控,并要求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管理单位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者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包含直接危害、次生危害、衍生危害);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以及其他风险隐患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需要整改的内容,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监控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八)应对风险的应急预案;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管理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内容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由有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认为所报备的风险评估结果不准确的,由原评估单位按照规定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后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管理单位及时按规定重新组织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风险已经消除的,不再作为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经评估认为风险增大的,应当强化相应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本行业危险源和危险区域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同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对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和经公开有负面影响的除外。
管理单位应当将所涉及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管理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确定的统一样式,在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式。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警示标志的维护或者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警示标志,发现有破坏警示标志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管理单位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动态监控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根据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应当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状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应急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
(一)设立信息台账,及时更新信息档案;
(二)制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动态监控,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并作好记录;
(五)建立对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六)配合做好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检查、监控等工作;
(七)其他应急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所涉及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监控管理情况。
管理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危险源和危险区域发生突发事件后,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得到确认。属于自然灾害的,其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将受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应急处置过程中,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续报事态控制以及变化情况,必要时随时续报。
应急处置结束后,管理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包括突发事件情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情况以及善后处理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警示标志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风险评估制度另有规定,或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检查、监督管理等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1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优化居民住房消费环境,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决定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0]3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动,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城镇内职工将所购房改房依法进行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已按房改政策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补交房价款由财政部门收取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的;
3、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4、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8、违反房改政策和纪律,且未纠正的;
9、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10、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 转让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
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
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可由国土、财政、税务、房产等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
第八条 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按换购房差价缴纳契税。
出售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内新购进住房,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第九条 房改房出租、抵押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身份证、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转让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也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交易双方应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成交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上市房改房的购买人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出售、换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分配、租住、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搞好配套服务,处理好房地产交易纠纷。
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积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相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转让后,物业管理仍按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产权过户给受让人。
第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财政、税务、国土、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6日印发




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04〕17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池各单位: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

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奖励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繁荣池州文艺创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的评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时代的精神文化产品,促进文化和经济的结合,推进池州“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成立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文艺界(或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专家、学者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文艺作品门类,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由相关专业或学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或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专业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3人。本人有参评作品的评审人员,在评本人作品时必须回避。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五条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作品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
第七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由本人或协会按一定程序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报。凡申报参评者,均须填写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作品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作品相关的素材(如出版物、剧目整体框架或构思台本、激光视盘或录像带、剧照、演出节目单、演出场次证明)和有关附件材料(如评论文章、获奖证书)。
第八条凡池州市的专业或业余作者创作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市文艺工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创作的宣传池州的文艺作品也可以申报,但要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九条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全国和省级各类奖项的文艺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参展作品;参加全国专业协会举办的单项展作品;已经播放或上映的广播影视作品,演出30场以上的戏剧作品;拟定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重点文艺作品;在省级以上大型文学期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各级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专著、作品集。
第十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每两年申报评审一次,参评文艺作品的公展、公演或发表时间为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一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采用等级制奖,设一、二、三等三个级别,另设新人新作奖、荣誉奖和特别奖。
第十二条参评作品必须是坚持“双百”方针和“两为”方向,弘扬主旋律,思想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形式新颖独到,获得读者、观众好评,给人以精神力量和艺术享受的优秀作品。评奖的参照标准分别是:
(一)在国家级权威和著名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并获得较高奖项及专家、媒体好评,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果,思想性、艺术性兼备的文艺精品可为一等奖;
(二)在省以上公开发行报刊及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文艺佳作可为二等奖;
(三)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文艺专业杂志及其他同级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受到读者广泛欢迎,具有一定思想高度和艺术品位的好作品可为三等奖;
(四)在一定级别文艺载体发表、演出、播放、参展,获奖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新秀和文艺新作可为新人创作奖;
(五)对本市文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出特殊贡献者可获得荣誉奖。
第五章评选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按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两级进行。所有申报作品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事先制订相关门类文艺作品评审细则并报评委会审定,然后按照该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并推荐一、二、三等奖作品。第十五条市评委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或学会)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进行终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评选获奖的文艺作品将通过有关媒体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六章奖励
第十七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按文艺理论、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图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词曲)、舞蹈(编创)十大类原则上各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新人新作奖和荣誉奖若干名。并严格执行标准,宁缺勿滥,确保质量。
第十八条池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由市委市政府公布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各门类等级奖的奖金标准如下:
一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4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30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2000元。
二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2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1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1000元。三等奖:影视、戏剧、图书类,奖1000元;文艺理论、文学、音乐(词曲)、舞蹈(编创)类,奖500元;美术、书法、摄影类,奖300元。
第二十条设立特别奖,以奖励获全国、全省文艺创作大奖的优秀作品。
(一)获文化部、中国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大奖和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类别给予奖励:影视类奖1.5万元;戏剧类奖1万元;其他类奖5000元;
(二)获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文艺作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文艺项目入选作品奖的,按照获奖金额1∶1原则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以上获奖项目,按最高奖项金额,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凡申报人或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及多头评奖的获奖作品,由市评委会向市委、市政府申报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申报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评委会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评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对不符合本办法的文艺作品,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市评委会也不予评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