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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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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甘肃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经济社会交流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对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组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

  (四)协调、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五)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工作;

  (六)组织、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调查研究。

  第六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和汉字应用的教育与培训,将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纳入有关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基本内容;

  (二)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

  (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中文信息技术产品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民政部门负责对地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公民姓名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标志、说明等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交通运输、商务、卫生、旅游、体育、邮政、电信、金融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语言文字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每年9月第三周为本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周。

  县级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以聘请语言文字社会监督员对社会用语用字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及话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用语;

  (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第十条 下列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二)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汉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达到三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以上,与汉语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达到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中的广播员、解说员、讲解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的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字;

  (三)各类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会标、广告、告示、招牌的用字;

  (四)汉语文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视、舞台字幕和网络用字;

  (六)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包装和说明用字;

  (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前款第三、六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识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确需配合使用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

  第十四条 汉语拼音和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文字录入和校对人员,广告从业人员,中文字幕制作人员及誊印、牌匾制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4号
━━━━━━━━━━━━━━━━━━━
  印发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挂粮食局牌子)。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发展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
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
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科学技术厅。
  3、将一般的工业品进出口商品指标的审批业务,分别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粮食管理储备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2、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特区建设的规划、
协调、指导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的行政职能。
  (三)新增的职能
  1、负责省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2、负责省重大项目和工程质量稽察工作;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
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四)转变的职能
  1、将主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从指令性转变为指导性、预测性指标。
  2、将一般的工业、农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性指标。
  3、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4、不再承担汇总管理银行贷款投资职能。
  5、不再编制下达保证重点行业和艰苦地区人才需要部分的高校毕业生指令
性计划。
  6、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
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
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
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
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拟订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检查实
施。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省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
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
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国
际、国内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
建议,搞好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的政策建议。
  (四)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指导监督政策
性贷款的使用方向,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建设项目;安排
省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和分析
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外债的总量
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
  (六)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
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工作,引导和调控
市场,提出价格政策建议。
  (七)做好科学技术和社会事业(包括人口、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
育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
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特区建设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对外开
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九)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
结构调整、地方储备和确保军需民食、突发事变的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做好与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广东与港澳地区
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双边关系的协调。
  (十一)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
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机关财务、
资产管理以及信访等工作。
  (二)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
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包
括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检查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的调整意
见。
  (三)综合处
  研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上报下达;研究分析宏
观经济形势,监督年度经济运行,提出调控和改革措施;起草季度分析综合报告,
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发布季度、年度经济预测目标。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协调经济法规的起草,办理人大、政协建议与提案和本委行政复议工
作;研究提出经济及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计划体制改革措施;研究分析全社
会资金平衡状况,参与研究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提出融资政策;负责编制企业
债券发行计划工作;研究国际经济、港澳经济动向及其对广东的影响。
  (五)投资处
  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编制固定资
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
组织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协调解决
有关重大问题;上报国家审批权限投资项目,审批限额内投资项目,对有关部门
上报国家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
  (六)工业处
  研究和汇总工业的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和发展政策,负责汇总
编制工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工作,组织和参与确定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负责
有关制定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的工作;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
  (七)经贸流通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提出全省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
究国内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编制
工业产品以外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
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
重要商品和物资的政府订货和储备工作,引导和调控市场;审核限额内流通领域
基建投资项目;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八)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
口、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社会保障、劳动就
业、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负责汇总编制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工作;
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九)农村经济处
  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安排
重大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土地
利用与基础测绘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负责编制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工作;负责编制实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工作;组织规划农
村小康建设和农村经济信息网建设。
  (十)国外资金利用处(外事处)
  研究有关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按分工审核发放利用外资进口设备免税
确认书;做好外债全口径的宏观监测和预测工作;做好广东与国(境)外的经济
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础产业处
  研究提出能源、交通、通信等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通信等行
业规划、年度计划;提出能源、交通、通信等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和
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组
织、参与筹集能源、交通、通信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协调粤港澳基础设施方面
的发展与合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提出高技术产业(含信息化)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和政策;组
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
组织上报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动新产业
的形成,提出相关政策,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十三)经济体制改革处
  负责编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经济体制改革
的有关重大问题,参与有关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研究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宏观调控手段和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有关政策、措施。
  (十四)开放和区域改革处
  研究对外开放和区域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参与拟订对外开放政策、
法规;负责经济特区建设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研究、指导县
级综合改革和小城镇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十五)粮食计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粮油购销与进出口、
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省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油余缺
调剂;拟订全省粮食仓储、加工、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的建设规划;研究拟订粮
油政策性补贴、信贷资金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全省粮食
流通宏观调控、协调和行业指导。
  (十六)粮食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粮食流通和储备
粮管理的法规草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研究拟订粮食购销价格指导原则、储备粮管
理、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拟订军粮供应政策;拟订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
变的粮食应急措施以及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确
保社会稳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在粤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
审、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粮
食局局长,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处级。主要职责是对省人民政府出资
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
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事业编制25名,其中,主
任1名,副主任3名。
  (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正处级。
主要职责是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国防动
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投融资管理职能,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


中共绍兴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的通知

市委发[2004]92号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绍 兴 市 委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和联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党内民主,保证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的活动
(一)活动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号召力。
2、坚持服务中心的原则。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主要围绕市党代会和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充分相信和依靠党员群众,倾听党员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4、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问题,并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二)活动内容
1、组织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党代会的决议和市委的决定。
2、根据市委确定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3、对市委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党代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受市委委托,对市委有关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代表提案和建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活动方式
1、代表团活动。代表团活动由团长或副团长负责实施,每年一般安排1至2次,其中一次由市委统一安排。
2、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2次以上,由组长负责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专题调研。每年确定一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由代表团或代表小组开展调研,提出对策,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代表团和党代表也可针对重大事项主动进行调研。代表团每年必须完成2篇以上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4、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召开全委会会议时,根据议题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代表在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时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参加各项表决事项。
二、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的联系
(一)联系对象
每位市委委员联系3名左右基层代表,每年联系不少于2次。每位代表联系5名本选举单位的党员,每年联系不少于4次。
(二)联系内容
1、市委委员与代表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全市性的有关情况和市委作出的重要决策。
(2)了解基层党组织对党代会决议和市委决策的贯彻情况。
(3)听取代表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
(4)征求代表对全市各项工作,尤其是对该委员所领导单位和分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5)了解代表团活动和代表发挥作用情况。
2、代表与党员联系的主要内容是:
(1)通报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大事务。
(2)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党代会的决议、决定。
(3)在市委作出重大决策前,受市委委托,广泛征求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4)了解社情民意,特别是党员群众对市委和所在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市委或有关党组织反映。
(5)了解、掌握所联系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引导所联系的党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联系方式
市委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之间的联系,坚持“小型、简便、灵活、实效”的原则,可采取登门走访、邀请座谈、共同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代表活动和联系的要求
(一)代表团和代表小组活动应明确主题,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代表团活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
(二)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与代表、代表与党员之间联系时,要将联系的情况填写在统一印制的登记表上,市委委员(包括候补委员)每年年底前将《市委委员联系代表登记表》交回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保存。党代表将《市党代表联系党员登记表》送交各代表团。
(三)市党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会议,由市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市委全委会会议的议题决定。每次列席的党代表一般10名左右。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的决定,会同各代表团确定列席会议的代表名单,由市委办公室通知代表参加。
(四)代表在活动和联系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代表大会常任制度》的要求进行。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建立代表活动报告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代表团活动要提前一周向所在县(市、区)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报告备案。代表小组每年向代表团书面报告活动情况。各代表团每年向市委写出代表团活动和党代表联系党员情况的书面报告。市委党代表联络处定期通报代表活动和联系的情况。
(六)开展优秀党代表和优秀调研报告评比。任期内进行一次优秀党代表评比,由市委表彰。每年开展一次党代表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
(七)建立代表专题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一次基层党代表专题培训,提高代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四、代表活动和联系的组织领导
(一)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联系、服务和组织活动等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负责,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设在市委组织部。
(二)各代表团设立党代表联络秘书处,县(市、区)的联络秘书处设在组织部,由一名副部长任联络秘书。市直的联络秘书处设在团长所在单位,联络秘书由代表团讨论决定。联络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团长实施代表团活动计划,完成市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下达的工作任务,做好本代表团党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代表小组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人选由正副团长协商决定。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组长做好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完成代表团联络秘书处布置的工作。
(三)建立联络秘书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推动工作。各代表团也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和交流情况。
五、附则
本制度由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