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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时间:2024-07-22 17:0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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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1986年11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一、培养目标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是以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为主,以培养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高级专门人才为目的。具体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具有为四化建设和振兴中医事业而献身的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继承和发展中医专家的临床经验,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初年主治医师的水平。
3.以中医理论为指导,能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开展临床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临床科研、教学能力。
4.掌握一门外语,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二、培养年限
四至五年。
三、招生工作
1.招生对象:(1)医学本科应届毕业生;(2)年龄在35岁以下的历届医学本科毕业生;(3)同等学力者,年龄在35岁以下,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中医师;(4)西医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有2至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有一定中医理论水平,成绩优秀者;以及中医硕士毕业生和少数优秀的高年住院医师,年龄在35岁以下者。
2.招生方法:自愿报名,单位批准。参加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研究生招生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参加由招生单位组织,在研究生统招时间内进行的专业课(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与专业基础课考试(西医本科毕业的,报考时须加试有关中医基础课程),成绩合格,择优录取。对第四种招生对象,由2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应职务)推荐,经第一阶段学位课程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插入第二阶段学习。
四、培养方法
采取整体分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法,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的临床实践、理论学习和必要的科研、教学训练。
第一阶段:一般2年。按住院医师方式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专科方向和相关学科的临床实践,进行严格的临床训练,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经严格的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考核和学位课程考试,择优选拔研究生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第二阶段:一般2至3年。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本学科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完成全部学位课程,学会独立处理常见病、某些危重病症,结合临床参加一定的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在积累与课题有关的文献、病例等完整资料后,撰写学位论文,论文工作量一般1年左右。
对少数优秀住院医师及已获得医学硕士学位者,入学后可酌情免修某些学位课程或缩减某些临床工作训练。
五、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外语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不少于5门。在导师指导下,以自学为主,用于学位课程学习的累积时间一般为1年左右。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不同专业,课程内容和要求可有不同侧重。根据需要,可再选修有关课程。西医本科毕业生应补修某些中医本科课程。
六、考核和学位授予
实行筛选制度。
1.研究生完成第一阶段的临床工作训练后,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3至5人组成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临床业务技能、工作表现、学位课程等进行严格的综合考核或考试,择优选拔研究生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2.对其它未升入第二阶段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指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补修有关课程,完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合格的,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3.未达到考核或考试标准者,应终止学习,发给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结业证书。
研究生通过第二阶段培养,经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业务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并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由本学科教授和副教授(含相应专业职务)以上5位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1至2人)组成的临床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其临床技能和学位论文进行考核和答辩,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2/3以上成员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
经考核答辩,认为申请人未达到医学博士水平,但已达到硕士水平,本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七、培养基地
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经国家批准的、医疗水平较高、科研基础较好、教学条件较强的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单位。这些单位需经卫生部初审认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复审批准,方可招收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这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学术造诣较深,专科临床医疗和临床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既是本学科带头人,又能担任指导教师的3名以上教授或副教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指导教师,以及有一定数量的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结构比较合理,包括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内的临床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梯队。
2.能为每个研究生提供4-8张病床。
3.能开出有关的学位课程,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能开出一定水平的选修课。
4.具备必要的实验室及有关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5.有比较健全的研究生管理和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落实。
6.具有必备的食宿条件。
八、研究生待遇
第一阶段研究生享受硕士生生活补助费,第二阶段研究生享受博士生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应与同年住院医师工资相等,不足部分由所在医院补齐差额。
研究生教学经费,第一阶段由国家按硕士生标准拨款。第二阶段由国家按博士生标准拨款。
九、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学科的科主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共同组成指导小组。主治医师可参加指导梯队并协助指导临床工作训练。实行科主任负责管理,导师负责指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加强集体培养,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十、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下达《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医疗事业现代化的需要,需要对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进行改革,以突出临床医学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为我国提供更多、更好的高层次临床医学专门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对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学术水平上提出的两类要求,即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考虑到临床医学的特点,决定把医学门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格分成两类:一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一类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的研究生,达到博士水平的,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的研究生,达到博士水平的,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两种学位都是博士水平,但在培养要求、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各有侧重。
攻读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有关学位授予的条例和研究生培养办法进行。攻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则按本通知下达的《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西医)》和《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为了使《试行办法》更为完善、可行,符合临床医学的特点,保证培养质量,决定先在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研机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研机构的学科、专业点。其中,拟进行试点的西医内科学或外科学,其所含专科方向至少须有三个以上硕士点(外科学的普外必须有硕士点),其它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科方向,至少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能够参加对研究生的指导,以保证研究生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前期在各专科方向轮转的培养质量。内、外科所含的专科方向达不到三个以上硕士点,或需轮转的专科方向没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允许同其它具备条件的省(大军区)级以上医院挂钩,对口聘请其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为研究生轮转阶段的兼职指导教师。其它的临床学科、专业可参照上述精神掌握。
拟进行试点的学科、专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个研究生提供5-8张本学科的病床(中医4-8张),以保证临床工作训练的质量。
二、批准试点的程序是,由学位授予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试点的时间是1986年12月,上级主管部门于年底前下达是否同意试点的通知,同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送交申请试点的报告、本单位贯彻《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申请试点单位基本情况报表》以及同挂钩单位的协议书等,上述材料应同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各送交一份。
三、经审核批准试点的单位,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现行全国硕士生的招生计划;第一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硕士生标准拨款,第一阶段研究生享受硕士生生活补助费。研究生结束第一阶段学习,需经严格考试和考核,择优升入第二阶段学习。升入第二阶段的研究生名额,必须纳入全国博士生招生计划;第二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博士生标准拨款,第二阶段研究生享受博士生生活补助费。各试点单位升入第二阶段学习的研究生名单,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随同当年本单位博士生录取名单一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备案。
四、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切实保证培养质量。对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的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及时总结经验。在适当时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将联合召开试点单位经验交流会,并对试点单位的培养质量进行检查。
五、只有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仍然可以参照卫生部、原教育部(83)卫科字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


如何界定盗窃罪与侵占罪?——从许霆案与梁丽案说起

龙城飞将


  近年来,一些案例引起国人的高度重视,如许霆案、梁丽案等。这些案例都是使了一个大大的蹦极跳,从无期到无罪(梁丽)或轻罪(许霆)。人们热议的焦点不外乎几个方面:

罪与非罪

  人们不停地在追问,为什么国家审计署审计政府要员们热衷于发展自己及其家人子女的个人经济,致使国家财政的钱即全体人民的钱几十亿甚至几百亿成了问题资金,其中许多资金被跑冒滴漏无人追究,为什么现在却抓住弱势的许霆和梁丽不放?
  人们还在追问,从无期到无罪和轻罪,这样大的起伏,法律依据何在?这两个案件都不复杂,案情都是十分清楚的,问题是怎么定性,对照法律条文该定什么罪。近现代西方的一些法治原则,尤其是刑法法治的原则,已经进入到我国。直接的表现是,进入到了刑法的具体规定中。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等,均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文字规定。
  问题是,自称懂法律的一些人,或者握有老百姓生死予夺大权的官员们为什么不遵守法律的规定擅自给依法不该判罪或不该判重罪的下等人判重罪,同时却令那些鱼肉人民的窃国大盗逍遥法外呢?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某些著作等身,自称或被称为法律专家或泰斗的人们,在评论这些下层人民受刑时的言论却把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抛之九去霄外呢?

此罪与彼罪

  在上述案件中,一些人的思维模式是,先认定他们有罪,再去找他们犯了哪些罪。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这也不要紧,在侦查阶段这么做,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侦查就是存疑求证的过程,先有一种假设,再根据已有的线索寻找到新的线索。
  但到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就不能这样了,此时思法的思维模式应当是无罪推定,一个案件的材料送来检方和法院应当先找其瑕疵。找到瑕疵就退回补充侦查。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能够找到新的证据,就依照有罪进行起诉和判决。找不到新的证据,即存疑的地方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就“疑罪从无”,无条件地释放。

盗窃罪、侵占罪与不当得利

  盗窃罪与侵占罪,这两个罪名,无论在刑法的条文规定,还是在大学刑法的教科书上,都不成问题,不可能混淆。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却分不清了呢?比如许霆案和梁丽案,都存在着是否这种争议。
  此外,还有人把侵占罪的争议扩展到民法的不当得利。其实,在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也是清楚的,不可能随意混淆的。
  人们喜欢用犯罪构成四要素来分析案件,尤其许霆案和梁丽案都不乏这种分析。在此,我们姑且把共同的地方略去,只讲其要点。
  与侵占罪相比,盗窃罪的要点即质的规定性是:采取秘密手段,把财物从所有人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掌控之下。若公开的“拿”走是抢夺,若用暴力公开地“拿”走是抢劫。显然,许霆和梁丽的行为均不符合这种特征。而且,这种认识,第一是法律的规定。第二,是教科书有此解释。第三,全国的老百姓凭直观的感觉也是这种认知,这说明盗窃罪的立法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与盗窃罪相比,侵占罪的要点是: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有许多著名的专家都曾经认为许霆与梁丽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但是他们忘记了,许霆和梁丽是不是拒不交还?若是拒不交还,就是侵占罪,若不是拒不交还,当公安人员找到时就交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就不应当界定为拒不交还。
  与侵占罪相比,不当得利的要点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毫无悬念,许霆和梁丽均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

司法蹦极:从无期到无罪和轻罪

  何为盗窃罪,实质上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实践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司法机关的某些办案人员和某些法律专家不这么认为,因而他们才大肆宣传许霆和梁丽是犯了盗窃罪。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对司法机关对这两个案件的处理,从无期到无罪或轻罪,这惊人的一跳,发出许多质疑。当然,专家们也对中国的大众有抵触情绪,他们经常的口头蝉就是,别人不懂法律。其实,他们的这种认为正是远远地偏离了法律。
  还有的法律专家认为,许霆和梁丽的处理体现了法律温情的一面。对说这话的专家,我们简直不知道该怎么想,不知道这些专家读过最基础的刑法学教科书没有,不知道他们是不是仅凭脑中的印象和感觉、道德的直觉在那里凭着“专家”的身份发言。
  试问,对许霆案,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又给定了罪名,能说是法律的温情吗?
  试问,对梁丽案,盗窃罪名显然是不能成立,案情十分简单,为什么还关押了九个半月?为什么做出不起诉决定了,还留个尾巴说符合侵占罪的特征,这是什么思维,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可以说,这些做法,既不是有罪推定,也不是无罪推定,而是“有罪断定”。
  还有的专家,因为其是专家,所以说话就是“真理”。发言的声音很大,却很不负责任,信口开河,胡乱下定义。但是,一个案例,观点几十种,真理最多只有一个。因此,有的专家就把抢劫罪和抢夺罪分不清,抢夺罪和盗窃罪分不清,盗窃罪和侵占罪分不清,侵占罪又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分不清。
  在许霆案和梁丽案,都由无期到无罪或轻罪,一个大大的司法蹦极。

到底哪一个是正确的?

  许霆无期的判决正确,还是无罪的判决正确?若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无期的判决就是正确的。此时,就不要难为办案人员,也不要给法律的温情,直接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就是了。问题是判决时找到不合适的法律依据。
  梁丽,无期正确,还是无罪正确?若盗窃罪成立就是无期,没有任何悬念。老百姓不要指望得到法律的温情,没有社会地位的下层人物只可能得到加重的处罚。盗窃罪不成立,为什么羁押这么长时间,此时是谁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所以,这几个案件,最终是全国人民给专家们补课。希望专家们真正在不要作为法盲又顶着专家的桂冠胡乱发言。
  这些案例公诸于众,使中国的大众对专家们和司法的机关的办案能力、法律水平、思想觉悟大大地提出一些问号。

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的争议
既是多余的,又是必要的

  关于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不当得利的争议是多余的,因为它们彼此之间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在教科书的定义也是清晰的,不存在任何不可理解的地方。这种争议只是暴露出许多人欠缺知识。

关于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秘[1999] 174号

浙江省省中医管理局:

根据局党组今年第四季度工作安排,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率调研组一行6人于10月17日至22日前往你省进行中医药工作调研,现将调研内容(见附件)告知你局,请协助做好安排。

联系人:秘书处 桑滨生

联系电话: 010-65914968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调研安排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领导调研安排

一、调研目的

加强对中医药改革与发展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各地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情况,为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作准备。

二、调研内容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中医医疗机构改革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2、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情况。

3、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情况。对中医药科教兴业的意见和建议。

4、对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的建议和明年工作的意见。

三、调研方式

1、到省、地、市、县基层单位实地调查(请有关省具体安排);

2、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

四、调研时间

10月17日至22日。

五、调研组人员组成

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朱庆生;

办公室主任李大宁、规划处处长徐皖生;

医政司副司长许志仁;

科教司应用研究处处长王北婴。

六、调研要求

1、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要有较多的时间了解基层单位情况。

2、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分析研究问题,提高调研质量。

3、轻车简从,不增加地方的负担。

4、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通过调研,构思起草明年全国中医药工作厅局长会议文件,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医药事业十五规划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