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大学生实习,0报酬?/沈丽

时间:2024-07-23 07:2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学生实习,零报酬?

大学生实习报酬一直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在这里之所以用“报酬“而不用“工资“,因为实习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取得用人单位正式的工资。社会上如此之多的大学生在校外实习,多数拿着微薄的补助,有些甚至没有补助,不得不说是制度的缺憾。实习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大学生该怎么面对实习,既能学到知识又不至于支出太多?大学生在出去实习之前,需要了解很多这方面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实习呢?最初的实习一般是学校和用人单位通过某种合作为学生创造校外学习的机会。实习更注重的是在实践中学习,丰富自己的课本知识。像医学院、法学院这类对实践能力要求很高的专业,学校一般都会为学生安排实习。在这种情况下,似乎是学校“求”着用人单位给学生机会,学校往往会给用人单位钱,用人单位才肯干,当然不用想用人单位会给实习报酬了。这样的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内容主要是学习而非劳动,并且是由学校指定的,接受实习生的单位必须专业对口,带实习生的老师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如在法院实习,带本科实习生的实习老师应该是审判员,但带司法学校中专生的实习老师可以是书记员)。

实习不同于勤工助学。
实际上,勤工助学的待遇更丰厚一些。
实习不同于勤工助学,实习重在在用人单位学习,而勤工助学是大学生自立的一种方法,是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企业创造利润,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所以,他们能拿到“工资”。也能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
在这方面,北京政府和国家劳动部都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上海地区更是规定学生校外兼职工资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
勤工助学工资或高或低,有的已经达到了缴纳所得税的标准。对此,国税局还出台了关于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的所得税的规定。

实习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在实习的关系中,学生始终处于弱势。虽然社会各界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但是至今国家没有出台正式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实习“这个常见却很尴尬的事物。
一些企业打着为学生创造实践机会的名义大量招录实习生,把他们当作正式工来用,却不给却给很少的实习补助,这其实是违法的。出于利益的考虑,企业很少派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工作,往往对学生提出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要求,实质更像是免费用工。企业不给报酬的理由是学生缺乏动手能力。实际上通过学校的学习,学生很容易掌握一些工作技巧,和应届毕业生没有区别,用起来更 “顺手”,用人单位反而欢迎实习生的到来。没有社保、没有工资、没有工伤待遇,随着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大,学生面对企业不给实习报酬的情况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因为他们只想好好表现,为了将来能留在企业。尤其像医学院、法学院的学生,实习对于他们来说至关重要,他们不仅要负担高昂的学费,还要负担自己的实习支出。整个实习下来,贴钱不少,贫困学生根本负担不起。




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应该注意:在专业对口的基础上,尽量选择正规大型的企业,这样在学习之余也能减轻经济压力。大型企业集团在实习生待遇方面要比中小企业做得好的多,因为他们把实习生作为将来正式员工的一个储备。像微软、通用、雅芳、蒙牛这样的知名企业,在实习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岗位会给学生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每天会给学生提供免费的工作餐,对于外地的学生则会尽可能的提供住宿条件。这样的大型企业成了实习生的最爱。

在实习过程中牢记维权。
由于实习生在法律上还没有被认定为劳动者,因此即使出现了纠纷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只能通过民事纠纷的方式解决。因此,我建议同学在实习之前一定要和企业签订实习协议,规定实习内容和报酬,别怕被用人单位拒绝而知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不顾。可以想象,一个连合法协议都不敢签的企业怎么会成为你理想的就业之所?微软这样的大企业会抢在你之前要求签订协议的。所以,不用担心被拒,他们在制度方面比你考虑得更多。
我们不得不承认“实习生等于免费生“是一种社会的病态,但至今我们还没法改变。在等待国家正式规定的公布之前,作为学生,作为实习者,就应该自己注意维权。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泰安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泰安市城市市区及泰安高新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管理按照《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财政、规划、房管、人防、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档案等纳入建设档案管理范围,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逐步实行农村建设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工作。
  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直接接收管理;市区以外的建设档案由泰山区、岱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收集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下列城乡建设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园林建设档案;
  4.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5. 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招投标、勘测、设计、拆迁、征收、施工、监理、质监、园林、环卫、市政、公用等建设系统所属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乡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 各类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移交,其他城建档案由相应的专业管理单位收集移交或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自行收集整理。
  第十条 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按以下规定移交和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三)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要件,备案机构予以查验;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四)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等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建设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一)按照《城建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等标准规范,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发现破损的档案,及时予以修补或复制;
  (二)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三)保管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的城建档案馆,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建设;
  (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保管和开发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数字化城乡建设档案馆,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对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的安全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保管的建设档案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证件可以查阅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在查阅建设档案时可进行复制,不得损坏或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建设档案的利用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 提供社会利用的城乡建设档案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开发利用和研究城乡建设档案效益突出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乡建设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第十七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倒卖和擅自抄录、公布、销毁、转让城乡建设档案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全力以赴,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副部长 李其炎)


刚才,吴邦国副总理就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推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三个方面的工作,作了非常重要的讲话,从全局的角度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明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重要性,以及行业统筹
移交地方管理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明确的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进度要求,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和措施。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这几方面工作的高度重视。按照吴邦国副总理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三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是我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前的中心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时间十分紧迫,我们必须全力以赴,狠抓落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按时完成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朱槠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吴邦国副总理所作的工作报告和这次会议上的讲话。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通过学习,使全体同志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保护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的重大意义的认识,有一个大的提高,实现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二是要正视前一阶段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增强紧迫感。中央会议以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经贸、财政等部门共同配合,做了不少工作,有一定的起色,但进展不快,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保证养
老金发放这两个关键环节上,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在中央明令要求6月份不得再拖欠养老金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地区和行业继续拖欠了养老金。面对这些问题,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多从主观方面找原因,深刻认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问题提出
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认真落到实处。
三是要高度重视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这一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调整,是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不仅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养老保险条块分割、待遇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实行省级统筹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拖欠问题,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
深化。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从大局出发,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四是要正视各种困难,坚定信心。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确实面临许多困难、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勇于迎接挑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不能有畏难情绪,更不可知难而退,消极等待。应当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以及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有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有
企业和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我们一定能克服各种困难。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坚定信心,紧急行动起来,全力以赴,落实,落实,再落实,迅速把各项工作推向深入,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明确目标,加快进度,集中力量抓好三季度的工作
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三季度是关键段,7、8、9三个月任务最重,全年的工作完成如何,主要取决于这三个月的工作进度,具体目标是:
——从7月份起,养老金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拖欠;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基本完成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
——9月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比例要达到100%;完成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各省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要上解到位。
——9月份,从9月1日起由地方负责11个行业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上述阶段性工作目标要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倒计时的办法,制定工作计划,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保证计划落实。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改变工作方法,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抓好两个确保和移交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
关部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督办和检查,要保证进度,保证质量,打好三季度这场攻坚战。
三、保证资金到位,完善政策措施
第一,千方百计落实资金。各地要把本地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情况摸清,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到位。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加大清理回收企业欠费和挤占挪用资金的力度,增强基金支付能力。

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行业结余基金原则上都移交给省级地方,但各地也要准备专项资金,用于保证行业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行业统筹积累基金结存在部级经办机构的部分,进入中央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解决移交过程中特殊困难问题。
第二,用好中央借贷资金,解决好养老金拖欠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为帮助地方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问题,中央决定用贷款的方式推动这两项工作,这为完成今年工作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证。我们要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支持的作用
,借贷资金要与工作进度挂钩,地方筹集资金要配套。凡要求养老金贷款的省,本省的调剂金必须筹集到位。凡要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贷款的省,要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建进度,地方资金也要先到位。这两项借贷资金由各省根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平衡情况及拖欠养
老金情况,据实提出要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方案,经财政部核定后拨付。借贷资金分两次下拨,第二次下拨要根据第一次资金下拨后工作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贷款。
第三,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加快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上,要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职工下岗申报关,企业不建中心,不能安排职工下岗;二是把好“下岗职工证明”发放关,下岗职工不进中心不发证明,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三是把好资金拨
付关,企业不建中心,下岗职工没有进中心,不予拨付资金。在加快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的同时,要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要求,抓好就业服务、岗位开发、职业培训等环节,加快建立市场就业的机制,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保证今年的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
理的原则和政策,中央已经明确,各地区和行业要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到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接任务。8月中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各省和11个行业进行交接工作,逐省逐行业地完成行业统筹移交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要保证资金的落实、政策的落实和进度目标的落实,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一是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督办、督导,定期不定期地对发放养老金、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及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进度进行督促检查。近日,我部将配合中央
督查组到18个省市进行重点督查,会后,几位部领导将带队赴十几个省市,对落实中央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调研,今后还将经常性地深入到各地区,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起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为防止虚报瞒报现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凡是举报企业离退休人员领不到养老金和下岗职工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的,必须予以受理,并认真查实和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准备委托国家统计局城调队进行
抽样调查,如哪个地区出现企业离退休人员领不到养老金、下岗职工领不到基本生活费的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加强统计和信息工作。要认真执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月报制度,同时,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情况统计月报制度,重点掌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所占比例、资金到位情况、进入中心后实现再就业的情况。为保证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拨付,中央企
业要按月将下岗职工情况报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主动认真地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工作。从8月份开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按月汇总各地养老金发放和再就业服务中心组建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并进行通报。
我们面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既要看到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更要看到克服困难的各种有利条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与有关方面一起,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为促进国有企业
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