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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端入手/戴洪斌

时间:2024-07-12 10:3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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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端入手

戴洪斌


  在两千多年前,我们的孟子就提出了,人具有四种本来就具有的心,即“四端”,也可以称之为人的“四心”。孟子提出的“四端”是指:“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揭示出了人是有四种本心的,人生来就具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

  孟子还认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是仁、义、礼、智四种品格的基础,也是四种品格的萌芽,也即是四端。在此人生基础上,就要特别重视人的这与生俱来的四种感情,并促发之,培育之,使之最终成为人的四种美好的道德品质,即:仁、义、礼、智。

  长久以来,经过无数人的宣扬和深化,经过时间不断的强化和完善,这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在中华文化得到了不断的加强,推动着仁、义、礼、智这四种人的品格的确立,使之成为了中华文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构成部分。

  孟子从自己的内心出发,也从所接触和看到的其他人的内心感受出发,经过分析,认识到了自己和他人都有相同的内在感情,都有善良的内在感情,这些基本的内在感情就是恻隐、羞恶、辞让和是非这四种感情。也认识到了,这四种内在感情都是善良的,也是可以不断培养壮大的,还可以不断进行扩展,由此发展成仁、义、礼、智四种品德。

  孟子是从人的内在感情入手,以人的品格为目标,来完善人的人格,进而推动社会上的人作个高尚的人,作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由此,中华文化一直强调的修、齐、治、平理想得以实现。

  这一入手于人的内心感情,以及以此为基础培养人格的模式,对于构建今天社会的真实感情世界,构建健全的人格结构,构建合理的社会的道德精神大厦,是有启发性的,也是有帮助的。

  也要从我们的内心入手,细细查看我们内心之中存在着的真情实感,找到内心深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珍惜,爱惜,做好培育功夫,使之达到一个更高的境界,使得仁、义、礼、智成为我们的道德精神的构成要件,进而促进我们的个人精神是一个健全的个人精神,使得我们的社会的精神也是一个高尚的精神。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78号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天津、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解决天津市饮用水源严重短缺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0日起继续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引水时间约需11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确保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2003年10月环保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进入预警状态,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一旦出现水质恶化,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二、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数据传输。加大对尚未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重点断面(黄河干流潼关、三门峡、渭河吊桥、涑水河张留庄、沁漭河入黄口、新漭河入黄口、引黄济津渠首黄河位山闸、天津九宣闸断面)以及列入应急预案中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力度,每月监测不少于3次。输水期间实行水质监测旬报制度,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

  三、黄河上游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重点敏感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焦化、造纸和酿造等企业的监管,确保万家寨等水库水质安全。

  四、加强与水利部门、上下游省市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市通报相关信息。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
(1997年3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对经常项目的监管,统一规范境内机构外汇帐户管理,根据《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①特制定本规定。
注①《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于1997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帐户”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包括贸易、非贸易)下的外汇帐户。
第三条 境内机构开立的外汇帐户应当参加年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年检的,须报经外汇局批准。异地开立的帐户由颁发“现汇帐户使用证”②的外汇局进行年检。
注②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第四条 年检时间:各分局年检工作应于每年4月30日以前完成;全国年检工作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第五条 年检程序:
1.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开立、使用情况的年度检查原则上由开户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负责年检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外汇局经过培训考核后进行资格认定,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其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开户单位开户批件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③对其外汇帐户年度使用情况及其他情况进行检查。
注③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3.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外汇局规定时间完成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向被检单位出具报告书,报告书必须如实反映其帐户使用情况。
4.开户单位应于收到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及“现汇帐户使用证”④报送外汇局审核。
注④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第六条 年检内容:
1.基本情况检查:包括开户审批情况、有效期限、开户行、帐号、收支范围、帐户限额等;
2.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是否按收支范围办理收付、外汇净收入结汇情况,是否有未经批准开户现象、是否超限额、超期限使用、是否出借、出租、转让帐户等违规情况。
第七条 年检审核结果及其处理:
1.经审核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⑤上加盖外汇局“年检审核专用章”。准予继续使用。
注⑤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2.经审核不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⑥等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和开户银行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注⑥《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为《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于1997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的。
3.经审核不合格的帐户,外汇局应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⑦上加以注明。对违规情况较轻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于改正后在其“现汇帐户使用证”⑧上加盖外汇“年检审核专用章”,允许其继续使用;对违规情节较重者,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
注⑦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注⑧根据新发布的《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现汇帐户使用证”已改为“外汇帐户使用证”。
4.暂停使用的外汇帐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用于外汇的收付。开户单位应收入该帐户的外汇,确为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的,可办理结汇;难以区分的,存入开户银行暂收暂付户,并不予计息;开户单位应从该帐户支出的外汇,可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付款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八条 外汇局应于年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开户银行提供未参加年检或经年检审核停止使用的帐户名单,并通知银行停止对其办理收付。
对拒不进行年检的开户单位,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九条 外汇局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数量不少于参加年检单位总数的5%,抽查工作可由外汇局进行,或由外汇局另外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对年检工作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汇局应取消或暂停其年检资格,并通知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7年4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