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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王春胜

时间:2024-05-20 04:33: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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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王春胜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须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无须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这种事实.诚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有时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受益人处理急待处理的商品而订立买卖合同,但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它仅在管理人和与之订合同的第三人(买主)间发生效力,并非无因管理行为本身。
  无因管理既然为事实行为,就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也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完全是被动地受益的一方,因此不但不需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也无须具有认识能力。但是,受益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设立许可申请之法人,或末出生的胎儿,以其日后成为权利主体,也可以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从理论上说,只有在其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以后,才能成立无因管理关系,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这类现象。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无因管理与代理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管理人为管理事务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本人的名义,管理的后果只是最终归属本人,而非直接由本人承受;管理行为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因此,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代理的规定.特别是不能把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混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
  (一)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无因,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原因)。所谓有法律上根据,指两种情况:或是有权利;或是有义务.没有权利或者没有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皆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法定的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单指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等.凡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他人事务乃是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的,管理人的管理就为有法定的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所谓约定的义务,是指因合同产生的义务。在外国立法中,多数只提到“未受委托”.而我国法律规定是“无约定的义务”.无约定的义务的含义广于未受委托.凡根据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管理义务的,都为有约定的义务,而不限于委托合同的义务。管理人有无义务,应依管理事务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不以其主观的判断为标准,管理人原没有义务,而在管理时有义务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应当指出,管理人有无义务是管理人对于受益人的事务而言的.在管理人与本人间有一定牵连关系时,管理人对于第三人虽可谓有义务,但对于本人无义务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二)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对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是指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否为他人的事务,应根据事务的客观性质和管理人的证明而定.就事务的性质而言,有的事务客观上属于他人的,有的事务客观上属于自己的,有的事务仅从外部形式无法确定是否为他人的。对于从外部形式无法确定是否为他人的事务,由于其性质决定于管理人的主观意思,因此应当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如管理人不能证明他所管理的事务系他人事务,就推定该事务为其自己的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这里的受损失,既包括现有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既然管理的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
  管理人的管理是否系为他人谋利益,应当从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事务的动机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为了使自己利益不受损失;从效果上说,因管理所取得的利益最终要归于本人,而不是归于管理人自己.动机是通过效果反映出来的,管理人若不将管理所得的利益最终归于本人,则谈不上为使他人免受损失.然而,对于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来说,并不能要求管理人须将所得利益已转归本人.因此,管理人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动机,也应当由管理人负举证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部有关司局:

  为了加强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有效保护地质遗迹资源,促进地质公园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部决定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要求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编制。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附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本着保护地质遗迹、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公园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突出地质公园特色,统筹兼顾,做好与已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取得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规划。

  世界地质公园编制规划时,应按照《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并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质公园建设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二、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遵循的原则

  地质公园在编制规划时,要严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要严格限制地质公园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公园的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均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区之外的园区,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等开展对地质遗迹资源不会造成破坏或影响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但需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

  三、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重点

  (一)做好与当地相关规划的衔接。在切实保护好地质遗迹资源的前提下,做好地质公园规划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协调好与已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相互关系。

  (二)科学确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范围。地质公园范围的确定要以能够有效保护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重要人文景观为首要原则,划定准确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范围;要科学界定公园的园区范围,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勘查、开发活动情况,合理划定公园规划面积。

  (三)加强地质遗迹调查、登录、评价和保护。要科学合理地划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等级,明确各类各级保护对象、保护措施和方法。

  (四)规范地质公园解说系统和科普活动。对地质公园地质博物馆、演示厅、解说牌、科学导游图、国家公园丛书等制定明确的规范标准。

  (五)加强地质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保障措施。

  四、国家地质公园规划批准和发布

  规划的批准发布主要包括初审、报批、批复和发布等四个环节。

  (一)初审: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提交的规划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二)报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对规划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三)批复:部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批准、原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发布。国家地质公园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规划。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协助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发布实施,并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地质公园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doc

附件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前 言
中国的地质公园建设,是响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世界地质公园网络体系”的倡议,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护地质遗迹的任务,由国土资源部主持于2000年开始进行的一项新工作。
地质公园担负三项任务:第一,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自然环境;第二,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公众科学素质提高;第三,开展旅游活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地质公园体系已初具规模。地质公园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地质遗迹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依托地质公园建设,很多珍贵地质遗迹得到了切实保护,社会地球知识科学普及水平迅速提升,同时还带动了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文化振兴。
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
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规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2008-0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国家环保局,1996)
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
(三)地质公园所在地的相关规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
三、规划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一)合理划定、明确界定地质公园范围
1.范围划定的原则
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避免公园规划面积过大,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公园内设置矿业权,要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
2.范围的表述
地质公园的范围除文字描述外,同时要用边界控制点(拐点)坐标标注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公园范围如有变动必须标明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理由和原因。
3.土地权属及使用
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公园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服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要求,其土地用途应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
4.勘界
地质公园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必须使用测绘仪器或GPS定位仪(注明误差)进行准确勘界,测定边界的重要拐点坐标,并标注在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上(根据规模按规划图件要求确定比例尺)。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依照边界类型,设立明确的界线标示碑或标示牌。地质公园勘界的图形与实测数据应建库存档。
为便于管理,在保证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边界划定可充分利用山脊线、山谷线、河流中线、水岸、陡崖边线、道路、行政区边界、土地权属边界等具有明显分界特征的地形、地物界线。
(二)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区
1.园区、景区
在公园范围内,按地质遗迹景观和其它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地貌的自然分区、交通连通状况,特别是行政辖区的因素,可将地质公园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园区和园区之下的景区。为便于公园统一管理,一个公园的园区应相对集中,数目不宜过多。
2.功能区划分
功能区的划分应依据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别、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旅游活动的要求,在公园或独立的园区范围内,可酌情划分出如下功能区:门区、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区、游览区(包括地质、人文、生态、特别景观游览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
其中:
地质遗迹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保护区(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要有重要拐点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特级保护区是地质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域,不允许观光游客进入,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要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但必须限制与地学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不得设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
在公园园区范围内,依据地质公园设立前批准的当地经济发展规划等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补充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单位应确保其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公园内的地质遗迹。
地质公园内禁止开山、开荒等破坏地貌景观和植被的活动,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工业开发区。
科普教育区:公园博物馆、科普电影馆(影视厅)、地质科普广场一般设于此区。要考虑景区已有的建设,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开辟专项科普旅游路线等。
游客服务区:服务区内可发展与旅游产业相关的服务业,控制其他产业,不允许发展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产业。服务区的面积可控制在地质公园总面积的百分之二以内。
(三)地质遗迹的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
应开展对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地质遗迹类型划分可参照附表1)。规划应说明公园内地质遗迹调查、评价、登录和保护工作现状,并确定近期、中期、长期的工作目标和计划。
1.地质遗迹的调查
地质遗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查明公园内应当予以保护的地质遗迹的类型与空间分布;地质遗迹的地质地貌背景,例如构成地质遗迹的岩石、地层,控制地质遗迹形成的构造与外营力作用,地质遗迹所处的地貌类型单元等;能描述和分析地质遗迹形态和性状特征的各种参数;地质遗迹受到破坏与保护的现状;对地质遗迹产生破坏或威胁的自然与人为的影响因素。
地质遗迹野外调查的信息与数据采集,应能满足地质遗迹评价和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数据库的要求。
地质遗迹调查应以已完成的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实测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以提高调查的精度和控制程度。
2.地质遗迹的评价与登录
按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为主并参考有关因素对地质遗迹进行综合评价,将地质遗迹划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及省以下级四个等级。按类按级编列公园全部地质遗迹名录,并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档案登录和数据库录入,为有效保护与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地质遗迹数据库办法另订)。
3.地质遗迹的保护
将公园内地质遗迹分别划入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中,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列出其主要影响因素及保护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方案与保护措施,使园中地质遗迹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特级、一级地质遗迹的保护责任要落实到人。
(四)地质公园的科学解说系统
科学解说系统是地质公园的主要特色,其内容包括:户内外解说设施(地质博物馆,科普电影馆(影视厅),公园与园区主副碑,解说碑、牌、栏,交通指示牌等),解说员与解说设备的配备,解说出版物(公园科学导游图、地质公园丛书、地质公园解说词及主要地质科普路线解说词,科普音像出版物等)。
要求:
地质博物馆:各地质公园都要建立以普及本园区地质景物知识为主,面积相应的博物馆。独立的园区应当建立相应的展室。
科普电影馆(影视厅):是以科普电影方式向游客介绍公园科学、历史文化知识的最佳途径。各公园都要建立适当规模及技术等级的科普电影馆。
解说牌:主要地质遗迹景物(点)都要设立科学、通俗、直观的中英文对照(或因地增加其它语种)解说牌。每个国家地质公园应不少于50块;有多个独立园区的地质公园,其每个独立园区应不少于30块。
导游词:要将编写导游员专用的公园、园区、景区、特设旅游路线的解说词,地质博物馆讲解词列入规划(针对不同讲解对象应当编写不同的版本)。
导游员配备:每个独立园区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导游员,须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订出定期地学知识培训计划及要求(每年不少于一周,世界地质公园还要增设外语培训)。要编制导游员配备计划和近期实施方案。
地质公园丛书:是一套具有地质公园自助导游性质的丛书,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套,公开出版发行。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是计划公开出版发行的一套以数字地图为底图、直观显示地质地貌特色的游客用导游图。要求每个地质公园编制一张(要求另订)。
(五)地质公园的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提升地质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必须强化。各地质公园必须按要求制定科学研究计划。
1.科学研究的原则
以提高园区地质、人文、生物资源研究水平,提高地质公园的管理及政策水平,更好地实现地质公园“三大任务”为基本原则。
2.科学研究选题的依据
紧密围绕资源、保护、科学解说、打造有科学含量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效益、保障游客安全以及公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立科研课题。
主要针对以下领域提出研究课题:
*园区主要地质遗迹形成原因及在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地质演化中的代表性
*园区主要地质地貌形成演化规律、美学特色、分类及评价准则及国内外对比研究等
*园区主要人文、生物景观资源研究
*科学解说研究(包括解说员培训,地质博物馆,科普电影馆(影视厅),解说碑牌,导游词编写、科学导游图的编制、科普音像读物编制等)
*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法与措施
*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数字地质公园建设
*其它
3.计划编制要求
按规划年限要求编制远期、中期及近期计划,近期(3-5年)计划要编列研究课题名录并提出实施行动方案(包括人员、经费投入等)。
4.科学研究的人力资源配备
整合现有各方面的研究资源,制定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专家的合作计划,以及地质公园自身科技人才的配置计划。
5.科学研究的经费保障
计划要提出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主要渠道、经费的主要来源及筹措方式。提出保障研究经费的措施和方案。如以不低于地质公园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二作为科研基金,并争取当地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争取进入国家科研计划或国际地质研究合作项目以获得资助。
6.科研成果的出版、交流与转化
要提出主要科研成果的出版途径与方式,提出研究成果转化为本公园建设与管理服务的要求,制定出利用成果参与或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计划,建立姊妹公园的计划等。
(六)科学普及工作
开展科学普及活动是地质公园设立的三大任务之一。应以普及地球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科学素养为基本原则。各地质公园应制订科学普及工作方案。
1.乡土科普活动
制定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乡土科普教育、环境友好教育、组织青少年春、秋游园、夏令营、冬令营及其它专题性科学普及活动方案。提出建立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计划。
2.教学实习活动
制定面向大中专学生及科研机构在公园内科研教学实习编写论文等活动计划并提出近期(3-5年)的行动方案。提出与有关院校科研学术机构合作建立教学实习、科研基地计划。
3.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需求,对客源构成、活动条件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活动计划。
(七)地质公园的信息化建设规划
用现代科技完善信息化建设是建设和管理地质公园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地质公园数据库、监测系统、网络系统的建设。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
*在公园各景点及重点位置安装监测仪器,建立监测中心,加强对园区的监控管理,确保游客安全,及时发现地质遗迹损毁事件以及地质灾害和火灾隐患等;
*建立全园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设立在信息中心的主机,设立于公园各处的终端机、信息自动服务台、触摸屏、电子导游系统、大屏幕、虚拟现实系统、面对面信息服务台等设施。实行信息互通,向游客及时提供游览信息、游览指南,引导游客游览、疏导客流等;
*建立地质公园网站,沟通与各个方面的信息联系,要具有公园及地质遗迹展示、科普教育和地质公园研究平台、远程票务住宿预订服务等功能;
通过WebGIS的技术手段将地质公园数据库、地质公园网站和地质公园展示系统、地质公园监测系统整合起来。实现远程科研数据获取,数据检索查询,公园网络营销与服务等功能。
(八)地质公园的管理体制与人才规划
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有序的管理体制,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保障。规划时必须做好地质公园管理体制规划,应把地质公园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二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等编列清楚,并以公园上一级政府正式批件为据。如公园管理机构与其他管理机构(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等)相互重叠时,必须设立专门管理地质公园日常业务的科室。
地质公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特别是地学专业人才,要求世界地质公园5-8人,国家地质公园3-5人)是建设和管理好地质公园的重要保障,必须将公园的人才结构和配备途径、培训计划纳入地质公园的规划。
四、规划的成果要求
地质公园规划应提交以下成果:
(一)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实施地质公园规划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的方式、简明扼要地直接表述地质公园规划的结论,规定做什么和怎么做,体现规划内容的指导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文本的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提纲》(附件1)。
(二)规划编制说明
地质公园规划编制说明是对规划编制的主要原则、主要内容、编制过程、初审情况等方面的简要说明,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着重说明规划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
2. 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
3. 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的确定过程与依据。
4. 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5.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规划的审核情况。
6. 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等意见的情况以及协调、论证情况。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规划图件及编制要求
1.主要附图
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地质公园地质图
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地质公园园区(景区)功能分区图
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2.相关图件比例尺原则按如下要求选择
小型地质公园:面积≤2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1/10000
中型地质公园:20<面积≤100km2,图纸比例为 1/10000-1/25000
大型地质公园:100<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25000-1/50000
特大型地质公园:面积>500km2,图纸比例为 1/50000-1/100000
3.地质公园规划图件基本内容编制要求
(1)地质公园区位和交通图
用不同比例的几张图(如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组合起来,将本地质公园在全国、全省(区、市)、全市中的位置和大致范围表示清楚,并在公园所在市的道路交通图上,将距公园最近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以及市中心区到本地质公园大门的联接道路表示清楚。如果是世界地质公园还应用世界地图示意其位置。
(2)地质公园地质图
以地形图为底图,按相应比例尺地质图编制要求编制。
(3)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
根据面积的大小按规定选用相应比例的地形图,将公园全部范围边界和各园区的界线用测绘仪或GPS进行实测,重要拐点坐标进行编号并标注在图上。测点坐标资料造册存档。此图是政府批准公园面积的依据,也是用图纸计算公园和园区面积的依据。
(4)地质遗迹及其他自然人文资源分布图
是资源现状图,用不同的图例将调查到的主要地质遗迹、地质景点、水域景点、生物景点、人文景点,分类、分等级标示在相应比例尺的底图上。
(5)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图
按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分级(如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并用不同的色彩区分表示,特级和一级保护区边界的重要拐点必须用GPS实测,并编号标注在图上,测点资料造册存档。
(6)地质公园规划总图
包括所规划的地质公园各园区、主要景区、重要景点以及各园区内的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大门、停车场、标志碑、游客中心、博物馆、重点公共卫生间、餐饮购物场所、观景台等)、主要游线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的位置、范围、走向等。
(7)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分区图
对公园各园区的不同功能进行区划,各不同功能区(如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人文景观区、自然生态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要有明确的范围和界线,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指导下一阶段的公园建设规划(详细规划)。
(8)地质公园土地利用规划图
按附表3将地质公园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编制成图。
(9)地质公园遥感影像图
按规划图件比例尺精度要求编制,图面上要有公园范围及有关地物内容的文字标示。
(10)地质公园科学导游图
是游客了解公园主要地质景物、安排食宿、交通等的自助导游图。科学导游图以遥感影像图为底图转换成地貌晕渲图,直观地将主要地质遗迹、地质地貌景观、重要人文景物的位置,观景点以及博物馆、食、宿、医疗、救护场所的位置表示出来,并将到达这些景点或观景点的交通线路和步行线路表示出来。图面应设计为折叠页形式,以便于游客携带。
4.编制规划图件注意事项
针对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中图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在图框内的右下角绘制图栏,图栏内要注明:规划名称、该图纸名称、比例尺、编制单位名称、图号和编制日期等信息,必要时要有规划项目负责人和制图人签字。
(2)规划正式图纸必须在图框内右上角标注指北针和比例尺。
(3)在目前没有统一图例的情况下,为方便使用,建议所有自然景点景物和天然地物均用小圆圈图例,所有人工设施和建筑物均用小方框图例。
(四)专项研究报告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是从研究角度为规划编写提供更加准确、详尽的理论和实际分析论证依据。
其编写要求见《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2)。

(五)基础资料汇编
主要是规划编制中形成的基础调查资料、资料辑录、数据统计、重要的参考文献等。
五、本技术要求的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国家地质公园。原《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指南(试行)》停止执行。
六、附则
规划工作由地质公园属地地方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主持,以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
由于地质公园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和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承担规划工作的单位必须熟悉地质公园规划的技术要求、具有编制地质公园规划的实际经验,规划编制组成员必须由多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除地质专家外,还应包括相关规划专业(城市规划、风景区规划、工程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等)的技术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生态学、文物保护、工程建设、旅游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规划单位应将相关工作经历与成果、人员的专业与职称构成、管理体系等材料,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由国家地质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
附件:1.《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纲要》
2.《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1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纲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园位置
自然地理位置、行政区划位置、地理坐标。
第二条 范围、边界、面积
指经过当地政府确权的公园范围、边界(含主要拐点坐标)和面积。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近期发展规划(5年以内)、中期发展规划(6-10年)和远期发展规划(11-20年),年限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统一。
第四条 规划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指南,公园及公园所在地区已批准的相关规划、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世界地质公园文件等。
第五条 公园发展概况及规划背景
公园建设史及现规划编制的背景说明
第二章 地质公园的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六条 公园性质与特色
第七条 发展目标
总体发展目标、分项目标、分期发展目标(长远发展目标、中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发展目标)。
第三章 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
第八条 地质地貌概述
第九条 地质遗迹类型
参照有关的分类划分
第十条 地质遗迹对比评价
按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等对地质遗迹进行对比评述,并分别按上述标准列出其级别(分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级)。
第四章 其他景观资源及评价
第十一条 生物及其他自然景观及评价
第十二条 人文景观及评价
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章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第十三条 总体布局与园区、景区划分
根据资源的自然组合分布状况结合行政管区,将公园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园区、景区,构成公园相互联系的总体空间布局。
第十四条 功能区划分
按担负的任务划分出不同的区域,如: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
第六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划分及边界坐标(主要拐点)的确定
第十六条 各级保护区的控制要求与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特殊地质遗迹的保护方案
第七章 生态环境与人文景观保护
第十八条 地质公园环境容量控制与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确保公园环境优美情况下制定出整个公园及各园区,景区的游人日容量、年容量;提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及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灾害防治
列出园内易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游客安全事故的种类、地点及防治预案。
第二十条 珍稀物种名录及保护
列出国家1级及2级保护动植物名录及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文景观保护
列出园内重要人文景观名录及保护措施
第八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课题选择和依据
围绕公园资源、保护、旅游、解说教育及管理等方面,以促进地质公园建设为目的拟定课题选题。
第二十三条 计划编制
将选定的研究课题按公园规划期限分期编制研究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近期研究计划的实施
将近期(3-5年)研究计划按课题提出招标、委托或合作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经费
提出保障研究经费的措施和方案。如以不低于地质公园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二作为科研基金,争取当地政府的资金支持,同时争取进入国家科研计划或国际地质研究合作项目以获得资助。
第二十六条 科学研究成果出版及转化
第九章 解说系统规划
第二十七条 解说系统架构
阐明本次规划解说系统的架构,应包括室内、户外解说设施(地质博物馆、科普电影馆、解说碑牌、路标)及科学导游图、书画册、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八条 地质博物馆及科普电影馆(影视厅)
数量、选址、规模及布局。
第二十九条 公园主、副碑及综合图文介绍栏
说明主副碑的选址、设计要求及公园、园区综合导游图文介绍栏设置情况。
第三十条 景点、景物解说牌
地质遗迹及其它景点、景物解说牌的数量及其布局。
第三十一条 公共信息标识牌
包括园区内外交通信息、游览、服务信息及保护安全提示牌分布数量与布局。
第三十二条 图书音像的出版和推广
包括科学导游图、简介、科普图书、光盘及电子读物等的编制出版方案及推广计划。
第三十三条 解说系统设施维护与更新
第十章 科学普及行动
第三十四条 乡土科普活动
面向中小学生(以公园周边地域为主)开展乡土教育、环境友好教育,组织青少年春秋游、夏令营、冬令营及其他专题性科学普及活动,建立科普教育基地计划等。
第三十五条 科学实践活动
制定面向大、中专学生及科研机构在公园内科研实习、编写论文等活动计划,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实习、科研基地计划等。
第三十六条 面向普通游客的专项科普活动
第十一章 旅游发展
第三十七条 旅游客源市场
包括客源市场调查、定位和预测。
第三十八条 地质公园推广计划
说明向公众推介来园旅游的措施和安排
第三十九条 旅游项目及旅游产品
根据公园的资源特色及市场定位,规划观光、休闲、康疗、科考、科普等项目及产品。
第四十条 专题考察路线
体现公园特色的地学、生态、人文专题性考察路线。
第十二章 地质公园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一条 地质遗迹数据库
按照国家地质遗迹数据库的要求提出建立数据库的计划。
第四十二条 公园监测系统
提出建立公园监测中心,进行公园资源环境保护监测、游客管理监测的建设意见与实施计划。
第四十三条 网站建设
公园网站的建立与维护
第十三章 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
第四十四条 道路交通
包括外部交通、内部道路、交通、停车场及步道等其他方式的游览道
第四十五条 水电设施
公园总需水量、水源、及供水方案;
公园用电负荷、电源、变配电方案。
第四十六条 环境卫生
公共卫生间的数量、设置;
污水总量、处置方案;
垃圾总量、处置方案。
第四十七条 服务设施
餐饮服务设施,住宿设施,安全及医疗服务设施。
第十四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八条 土地利用
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并填写《地质公园用地平衡表》(附表2)。
第十五章 社区行动计划
第四十九条 社区行动计划
居住地调整和控制、人口与劳动力转移到为地质公园服务的行业等。
第十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管理机构设置
机构名称、级别、主要职责及人员编制。
机构内部部门名称、职能及人员编制。
第五十一条 各类专业人员的配备
第五十二条 导游员及其培训
导游队伍建设与培养计划。
第五十三条 管理层培训
第五十四条 近期建设项目计划
在规划指导下制定地质公园近期建设计划
第五十五条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附件2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专项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前言
对规划编制的背景、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予以分析与说明。
1 公园基本情况
1.1 自然地理概况
公园所在的地理单元性质,山文、地势、流域、水域、气候(气温、降水量、蒸发量、日照时数、无霜期等)、水文、植被(植被类型与结构、植被与森林覆盖率)、生物、土壤等方面的特征。
1.2 社会经济概况
人口(数量、密度、构成、分布),行政区划变化沿革,产业与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现状与预测。
1.3 公园范围确定的依据
根据充分满足公园内重要地质遗迹、主体地质景观及其赋存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的需要,说明公园范围确定的依据。分析公园范围划定的合理性与管理的有效性。
1.4 公园发展概况
1.4.1 地质公园的名称、资格授予时间
1.4.2 地质公园取得资格以前的地质研究程度与主要研究成果
1.4.3 地质公园申报和建设期间的考察、规划等工作概况
1.4.4 地质公园已完成的建设工作概况及已有的基本设施
1.4.5 地质公园已有的管理机构及人才结构情况
1.4.6 公园如与世界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相重叠或部分重叠,可简述其设立的基本情况
2 地质公园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目标
根据地质公园主体地质遗迹景观的类型、特色与价值,围绕地质公园的基本任务并结合地质公园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战略,分析说明地质公园的发展战略(近、中、远)。并对地质公园发展目标的合理性、实现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3 地质遗迹景观及评价
3.1 地质地貌景观概况
描述区域地质、地貌景观概况及其演化历史。其中区域地质概况包括地层与古生物、区域构造背景、岩浆活动与变质作用以及区域地质发展史。地貌包括地貌分区、主要地貌景观类型及其发展演变历史。
3.2 地质遗迹景观类型
根据公园发育的地质遗迹景观类型,分别进行描述。
3.3 地质遗迹景观评价
3.3.1 地质遗迹景观价值评价
3.3.1.1 科学价值(包含典型性、稀有性、完整性);
3.3.1.2 审美价值
3.3.1.3 科普价值
3.3.1.4 旅游开发价值
3.3.2 地质遗迹景观综合价值等级评价
通过和国内外同类型地质遗迹景观对比分析,综合评价公园内主要地质遗迹景观的综合价值级别。
4 其它景观资源评价
4.1 其它自然景观及评价
说明公园内其它自然景观的类型与特征,评价其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科普价值、旅游开发价值、生态价值,并评价其综合价值级别。
4.2 人文景观及评价
说明公园内人文景观的类型与特征,包括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说明其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科普价值、历史文化价值、旅游开发价值,并评价其综合价值级别。
5 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5.1 总体布局概述
5.1.1 布局原则与方法
根据地质遗迹资源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布局原则和方法。例如规模适中原则,完整性、连续性原则,有效保护原则,有利游客和方便管理原则,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原则,有利社区福利改进原则等等。例如空间分析理论划界,群体意愿调查,利用地貌、地物以及行政区划划界,保证公园共享基础设施的完整性等等方法。
5.1.2 总体布局与空间结构
公园地质遗迹景观组合、地形地物、水系、行政区划等的自然分布。
从点(景点、居民点等)、线(景观线、游线、交通线等)、面(景观组合区、地貌区、建筑设施分布区、行政区等)的不同层次、功能和相互关系,描述公园的空间结构。
5.2 园区、景区
5.2.1 园区或景区划分的依据
5.2.2 园区或景区的分区说明
各园区或景区的特征、性质的描述。
5.3 功能区
5.3.1 功能区划分的依据
5.3.2 功能区的分区说明
各功能区的功能性质、特征的描述。
5.4 地质公园的勘界
5.4.1 勘界的技术方案
说明需要勘定的地质公园的各类边界,以及勘界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与手段、精度要求、勘界数据与资料建库存档的办法。
5.4.2 边界标识碑牌的设立
列出需要设立的不同级别与类型的边界标识碑牌的数量与位置(列出拟建边界标识碑牌位置的地理坐标)。
6 地质遗迹景观保护
6.1 地质遗迹保护区类型、级別与范围的划分
根据保护对象的自然状况可分为点状,线状,面状类型;按科学价值珍稀程度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其界线重要拐点要注明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
6.2 地质遗迹保护措施
将重点保护的地质遗迹景群、景点、景物划入保护区后,要对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现状、面临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科学的保护方案。特级及一级保护对象要落实到人。
7 生态环境与其它景观的保护
7.1 生态环境保护
7.1.1 生态环境质量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对公园内的土壤、大气、水环境质量,噪声、环境本底天然放射性剂量水平,水土流失情况,居民及旅客活动等对自然生态的影响情况进行陈述和评价,并对生态环境影响做出预测。
7.1.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对公园生态环境提出保护措施
7.2 自然灾害防治
对公园范围内及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极端气候灾害、游客安全事故等灾害的历史状况、发生背景与条件进行分析,论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3 生物多样性与物种保护
说明生物多样性与物种保护的现状,分析生物多样性与物种面临的主要威胁,论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4 人文景观保护
说明公园内人文景观保护的现状,分析人文景观面临的主要威胁,提出保护措施,并论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5 地质公园的环境容量
7.5.1 环境容量的计算
说明公园、园区、景区、景点环境容量计算方法的选择,计算参数的确定,计算的依据。
7.5.2 公园环境容量控制与管理的现状
7.5.3 环境容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7.6 地质公园的建筑容量
7.6.1 建筑容量的计算
说明公园建筑容量计算方法的选择,计算参数的确定,计算的依据。
7.6.2 公园建筑容量控制与管理的现状
7.6.3 环境建筑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与可行性
8 地质公园科学研究
8.1 课题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8.1.1 选题原则
主要围绕资源、保护、科学解说、打造有科学含量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效率、保护游客安全以及公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立科研课题,充分发掘公园的科学文化内涵并体现前瞻性、实用性原则。
8.1.2 选题依据
8.1.2.1对主要地质遗迹在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地质演化中的代表性的分析对比研究
8.1.2.2 各类地质遗迹形成演化规律,美学特色,分类,评价准则等的分析对比研究
8.1.2.3地质公园科学解说研究(包括解说员培训,地质博物馆,科普电影馆(影视厅),解说碑牌,科普读物等)
8.1.2.4 地质公园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研究
8.1.2.5 地质公园经营管理问题研究
8.1.2.6地质公园旅游产品打造和实施问题研究
8.1.2.7 地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研究
8.1.2.8 数字地质公园建设研究
8.1.2.9 游客安全研究
8.1.2.10 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8.2 科学研究计划编制
将选定的科研项目按规划期限要求编入计划。提出计划实施办法和措施,对近期(3-5年)科研计划要单独编列实施方案。
8.3 科研基金
按门票收入的百分之二作为科研基金,要对科研基金设立和使用的办法进行可行性说明。
8.4 科研成果的出版与转化
提出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说明。
9 地质公园解说系统
9.1 解说系统规划的基本原则
9.2 地质博物馆与科普电影馆(影视厅)
9.2.1 地质博物馆
新建及改造博物馆的选址、建筑规模与建筑风格要进行多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方案,并列出实施计划;编制展出内容提要及展出形式要求。
9.2.2 科普电影馆(影视厅)
原则上要独立建立,条件不具备者可暂设于博物馆内;要列出建馆面积、座位数及放映技术等级,并列出实施计划;编制放映影片名录、制作计划及技术要求。
9.2.3 布展形式与演示形式
对布展演示形式的技术思路、艺术风格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进行说明。
9.3 公园主副碑
9.3.1 主碑
对公园主碑的选址、占地规模、设计风格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进行分析与论证,说明推荐方案的依据。
9.3.2 副碑
对公园副碑的选址、占地规模、设计风格以及不同方案的比选进行分析与论证,说明推荐方案的依据。
9.4 景点(物)解说牌
对公园景点(物)解说牌设置和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思路进行说明并编制实施方案。
9.5 公共信息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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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通知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统一调度指挥,将一九八四年颁发的《船舶指挥调度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此“规则”于一九九○年十二月国家海洋局第四次指挥会议审议通过,现经局领导批准颁发执行。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四年颁发的《船舶指挥调度规定》即行作废。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提高认识,严格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各分局的结合实际制定若干实施细则,以利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船舶调度指挥规则

(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我局建立健全船舶指挥系统,对船舶实施独立指挥。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局属船舶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船舶实行局、分局、大队三级管理,并设局、分局二级指挥机构。
第四条 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的主要使命是:制定与执行船舶年度使用计划;筹划调配与协调平衡船舶日常任务;组织指挥船舶进行海洋管理、调查、科研、服务,保证航行作业安全,顺利完成任务。
第五条 有关对敌斗争政策和海上情况处置原则,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有船舶均应严格执行有关海上行动的国际、国内法规、公约、条例和章程。
第七条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船舶指挥系统的工作,所有船舶及有关业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在工作中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熟悉本职业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二章 船舶指挥工作基本规定
第八条 船舶指挥关系:
(一)局船舶指挥系统的基本层次是:
局--分局--大队--船舶。
(二)局对执行大洋及特殊任务的船舶实施指挥。
(三)分局在近海对所属船舶实施指挥。在本辖区之外的其它近海海域活动时,应通报有关分局并协调指挥关系,必要时局予以协调。
(四)分局承担局下达的指挥任务。
(五)在必要的情况下,局可接替分局指挥。
(六)分局之间建立协同指挥关系。
(七)局、分局与有关单位建立通报关系。
第九条 各分局辖区的划分
分局的辖区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海区。其分界线为:
北海分局与东海分局以北纬34°为界。
东海分局与南海分局以诏安头135°方位线为界。
第十条 船舶行动的批准权限
(一)船舶的任何行动,必须经指挥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边行动,边请示,并尽快上报情况。
(二)海上航行船舶临时停航检修,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影响计划任务和船舶安全的必须通报指挥部门。
(三)船舶出海必须按出海条件严格检查。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航准备,并备齐各种证书、证件、文书。
(四)指挥部门必须认真审校航行计划,并按要求对出海船舶进行综合性备航检查,符合出航要求后才准于启航。
(五)为保证对船舶实施统一指挥,凡属对船舶行动的各种命令、指示、通知、规定、请示、报告等,由指挥部门上报下达。
第十一条 航行计划的审批
(一)船舶出海事先必须制定航行计划(包括作业区的作业计划)。报送计划时应带航行计划及其海图。
(二)航行计划原则上由指挥当次行动的机关审批。有特殊情况时,上级机关可委托下级机关代行审批。

第三章 指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值班制度
(一)局(分局)指挥值班由领导、值班员两级组成,实行昼夜值班。
(二)局(分局)值班领导由局(分局)领导和指挥中心领导担任,值班员由指挥部门派出。
(三)各级指挥值班室是实施船舶指挥的执行机构,负有掌握飞机、浮标动态的职责,值班员在值班领导的领导下处理有关工作。
(四)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凡属重要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均需报值班领导签署后发出,并按规定登记。
(五)为保证值班室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时处理情况,值班员原则上不受理与指挥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 交接班制度
(一)指挥值班室的交接班时间为每日上午上班时间。
(二)交接班由值班领导主持,指挥、通信、机要和有关部门领导及通信、机要交班人员与指挥部门人员参加。
(三)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当日船舶行动计划和海上船舶执行任务情况;
2.所属船舶、飞机、浮标动态、状况和位置;
3.当班中的主要事项及处理情况;
4.接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5.海区情况及气象预报;
6.其它需要交接的事宜和待办事项。
(四)交班人员应认真汇总本班情况,并在与接班员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开。
第十四条 值班领导职责
(一)值班领导负责船舶的指挥,统一领导指挥、通信、机要值班室的工作。
(二)掌握海上船舶动态,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处理重要情况以及有关海损事故、涉外等事件。
(四)审批航行计划,签署船舶指挥文电。
(五)掌握海区情况及气象。
第十五条 局指挥值班员职责
(一)掌握由局指挥的海上船舶动态,标绘船位;协调分局的指挥关系,负责有关情况的局内外通报。
(二)掌握分局船舶、飞机、浮标动态及海上工作情况,汇总当日值班情况。
(三)发生重大问题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迅速、准确地传达和执行领导命令、指示,如实反映下属情况和意见。
(五)及时办理日常指挥工作,按规定办理文电,正确填写值班日志和各种表册。
(六)掌握有关海区情况、天气趋势及灾害性天气动向。
第十六条 分局指挥值班员职责
(一)掌握海上船舶动态,标绘船位。
(二)掌握有关海区、航道、航标及气象变化情况,及时向海上船舶通报。
(三)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局指挥值班室,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负责审查报批航行计划,负责安排泊位。
(五)掌握所属船舶、飞机、浮标状况,每日向局综合报告。
(六)严格请示报告,迅速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本分局情况和意见。
(七)及时办理日常指挥工作,按规定办理文电,认真填写值班日志和表册。

第四章 报告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 报告通报组织
(一)船舶和各级指挥值班室按指挥关系逐级请示报告。
(二)各级指挥值班室负责对下级及其指挥的船舶通报。
(三)分局间建立相互通报关系。
(四)局、分局向各自有关单位通报。
(五)局(分局)指挥值班室根据需要与所在地的驻军的有关部门适时建立通报关系。
第十八条 为及时掌握了解情况,实行日综合报告制度。
(一)分局指挥值班室每日18时前向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当日海上船舶活动情况;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当日分局停泊船舶状况;
4.分局次日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5.海监飞机飞行情况,次日飞行计划;
6.浮标工作状态;
7.当日发生(发现)的与船舶行动有关的重大事宜和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二)大队值班室每日16时以前向分局指挥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驻地港内船舶状况、机械状况、油水储备等;
2.次日船舶行动计划;
3.次日大队值班领导、值班员名单;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三)在大队驻地港停泊的船舶每日15时30分前向大队值班室报告下列事项:
1.本船当日工作情况和次日安排;
2.本船人员、机械、油、水、主副食等;
3.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四)分局直属船舶按本条第三款的同样时间和内容直接报告分局指挥值班室。
(五)厂修船舶适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六)海上活动船舶16时前报告下列内容:
1.船位或工作站号;
2.当日作业情况;
3.次日活动安排;
4.其它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 船舶外出执行任务停靠其它港口,应在进港前报告预定进港时间、进港后的计划安排,离港后将停靠期间的主要情况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 船舶、大队值班室、分局指挥值班室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船舶发生海损、机械事故、涉外事件、疫情、中毒、伤亡事故等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二)船舶遇敌、发现影响我船行动的海情、空情等情况。
(三)所在海区的灾害性天气、可疑漂浮物、航行障碍物、海水严重污染及其它突发的重大情况。
(四)进出港湾锚地和军事禁区。
(五)因故临时改变的计划。
(六)其它需立即上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友邻海区活动或跨海区执行任务,遇有特殊情况,也应向该区分局报告、请示。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航行警告的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和作业时,应按局规定发送气象实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次结束后,应填写航次报告表,一式两份报分局(大队)指挥值班室,经核实后,报领补助。
第二十五条 报告通报的要求
(一)上报航行计划的时限,需大队批准的计划提前一天上报;需分局批准的计划,提前两天上报;需局批准的计划,提前三十天上报。
(二)凡经批准的航行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如变更航行计划,需上报批准。
(三)使用电话通报、报告时要事先拟好电话稿,受话人应记录并复诵核对,重要情况应用传真或电报发出。
(四)值班人员在接到报告、通报后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调度指挥来往的电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海洋局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大洋调查
第二十七条 本文大洋调查系指在渤、黄、东、南海之外的世界各海域的航行和作业。
第二十八条 大洋调查必须按要求制定严密的航行、作业计划及情况处置予案,报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大洋调查船应备齐大洋航行的各种证书和文件。
第三十条 所有参加大洋调查的人员,必须经过政审。
第三十一条 船舶进入外国港口前,驶出外国港口后,必须向局报告进港安排和停靠期间情况。
第三十二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应即告局,如果情况危急,必须援助时可公开呼救。并应作好记录,按格式填写海事报告,送交有关当局签证。
第三十三条 航行中需要对外籍船舶或人员在海上进行援助活动时,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船舶同我驻外机构的联系
(一)船舶抵达有我驻外机构国家的港口前,在给代理发报的同时,抄报我使、领馆,并在船舶抵港后,主动向使、领馆汇报和请示工作。
(二)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较大涉外情况和我船人员发生被劫持、暗杀、偷渡、失踪等重大事件,应即向当地我驻外机构汇报并报局。在无法请示的情况下,由船党委(支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处理,事后报局。
第三十五条 大洋调查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具体组织实施参照《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执行。

第六章 指挥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指挥文件和资料是进行船舶指挥的基本依据和参考,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有关海洋、海洋调查、海上斗争方针政策性文件和规定。
(二)国际、国内的有关海洋法规。
(三)调查任务书、出航报告和航行计划。
(四)年度、月份用船计划。
(五)船舶技术资料。
(六)所属码头及有关港口、码头技术资料。
(七)下属干部及部署情况。
(八)调度值班日志。
(九)电报登记簿。
(十)台风、气象登记簿。
(十一)航海图书资料及报表。
(十二)海洋调查规范及资料。
(十三)其它资料。
第三十七条 值班日志、电话登记本、重要文件及重大事件摘记本等是船舶指挥和海洋调查的重要历史资料,必须立案妥为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有船舶和参加海洋调查临时归属我局指挥的其它船舶。
第三十九条 局、分局船舶指挥的气象保障,由局(分局)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区台)提供。
第四十条 各分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分局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大队值班室
大队值班室是大队为开展日常工作而设立的综合性值班室,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值班。大队值班室除办理大队领导规定的事务外,行使对所属在港船舶的日常行政管理和分局授予的调度指挥权,接受分局指挥系统值班室的命令、指示和通报,并进行检查和落实,掌握大队船舶状况,按规定向分局指挥值班室请示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级指挥值班人员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制度规定,享受补助和补休。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
船舶大洋调查的调度指挥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多种因素相互制约,为使整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船舶行动安全和任务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和《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特制定“大洋调查船舶调度指挥工作细则”,作为上述《条例》和《规则》的具体实施办法与补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洋事业的发展,确保大洋调查任务顺利完成,使大洋调查调度指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明确船舶大洋调查调度指挥工作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船舶海上行动的有关规定等。
第三条 本细则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和《船舶调度指挥规则》的原则制定,是局、分局组织大洋调查,实施调度指挥工作的依据。我局有关各级领导及业务部门的人员都必须熟悉、掌握并遵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调度指挥部门制定大洋调查任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计划、岗位责任等,均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大洋调查船的调度指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随机因素较多,必须按系统工程方法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各级领导要在目标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周密计划,严格分工,大力配合,按统筹协调程序,作好各项组织协调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园满地确保计划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大洋调查工作的前期准备
第六条 大洋调查任务的来源:
(一)由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或指导性任务;
(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由局或局属单位根据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并获局批准纳入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 大洋调查任务的立项必须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我国政府有关政策、法律和总的路线、方针,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较高的科学价值;
(二)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政治、外交斗争的需要;
(三)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相适应,任务、项目的提出与执行,主管业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可行性方案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可行性方案论证由主管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一般情况下需在执行任务的前一年提出要求立项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然后,由局主管业务司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评审,通过后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列入局计划项目。重大项目需报请国务院审批后才能立项。
第九条 大洋调查任务通过局计划下达。承担任务的负责单位,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牵头组织制订调查实施方案,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任务的目的要求;
(二)活动海区范围、作业内容、作业线和站位布设、时间安排;
(三)对船舶航行、定位、通信、调查、甲板设备和其它船上仪器设备增(改)装、船舶动力系统及船体改装的要求;
(四)调查项目成果内容、鉴定及移交、分配方式;
(五)所需经费预算,外协技术要求;
(六)准备阶段工作计划、进度网络图及各参加单位的职责分工等。
第十条 调查任务的计划管理和局有关部门的分工:
(一)局主管业务司负责组织可行性方案论证及其评审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同有关部委进行会商;向国务院承办报批手续;向局属承担任务单位(分局、研究所)下达计划任务书;组织局机关有关部门会审项目负责单位上报的业务实施计划方案,并负责承办下达批复;负责大洋调查工作前期准备阶段的任务协调工作;参加备航检查;负责组织成果评审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和编写执行任务的工作总结。
(二)计划司协助主管业务司组织大洋调查任务的可行性论证并下达年度计划任务;负责大洋调查项目的计划安排,下达经费、条件指标和安排落实等工作。
(三)国际合作司负责涉外事件的联系、处理,掌握外交政策;办理非船员的护照,选配翻译;向有关国家办理涉及船舶进入该国控制区调查作业的入境许可照会及文电;并负责提供有关国家对其控制区(含经济区、捕渔区)实施的政策、规定等。
(四)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出海人员的政审工作;承办船员适任证书;组织办理海员证书;负责承办奖惩事宜。
(五)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防止政治事故的安全保卫措施;参与备航检查,负责检查消防、武器弹药及公共安全保卫工作。
(六)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大洋调查任务书中的用船要求,负责安排年度用船计划;组织筹备航海图书及航保资料;按进度要求审批分局上报的海上航行、作业实施计划;组织安排通信、机要文书工作;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负责与总参、海军、全国海上安全主管部门等联系工作;负责安排船舶维修、改装;组织承办船舶技术证书和船检证书,协助分局落实轮机备件、帆缆、救生、损管器材;组织进行备航检查;负责组织落实船舶安全管理和发生事故后的调查与处理;船舶出航后负责船舶海上行动的指挥工作。
(七)局物资公司负责物资油料保障、订购、供应和储运工作,办理落实仪器设备订购,组织验收和索赔事宜。
(八)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负责大洋调查船舶航区水文气象预报和最佳航线选择(水文气象条件)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大洋调查任务的分局,负责落实船只备航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
(一)做好船只和仪器设备的修理和料配件的订购工作,切实达到船检和调查作业要求,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试航;
(二)与有关研究所配合,协助制定调查业务实施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各协作单位的任务协调工作;
(三)制定海上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履行报批手续;
(四)负责出海人员政审,办理海员证书,编制上报材料;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及其有关业务。
(五)编制补给计划和物资补给工作,组织出海人员及岸上指挥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必须的政策、业务学习;
(六)负责与船舶大洋航行有关的行政、组织工作,组织落实出航前、返航后的联检工作;
(七)负责组织备航检查,督促检查执行任务船舶,落实出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负责组织落实返航后本航次的总结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调查任务主要项目的技术负责单位,接到局下达的任务书后,经会商分局等主要参加单位在40天内编拟出大洋调查业务实施方案,上报局主管业务司同时抄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 局主管业务司接到上报的大洋调查业务实施方案后,应在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审查、批复工作;并协调、落实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主管业务司牵头召开有关分局、研究所、海洋预报中心、局机关有关各司(办)、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及主要协作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共同研究、明确分工、统一进度、落实计划方案。
第十四条 抓好对参加大洋调查工作各类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各承担任务单位的领导要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通过调查研究,详细分析出海人员的思想情况、存在问题并结合任务特点,深入细致地作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

第三章 船舶航行准备
第十五条 船和调查队在航行准备阶段,应认真做好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任务书和调查作业实施计划的要求,以及工作时间长短、大洋调查工作特点等分别制定出教育训练、岗位考核、设备调试与校核鉴定等的实施计划;编拟所需物资器材、零备件、航海图书资料、医药用品的补充及油、水、食品的补给计划,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第十六条 出海人员数额应本着执行任务实际需要,精简高效和提高船舶海上自持能力的原则确定,其最高额不得超过全船床位和船舶的救生能力。船员必须控制在编制额之内。调查专业队与辅助人员数由局商分局、研究所后统一下达。出海人员由有关单位按出国人员规定和专业需要选定,对所有人员逐个进行政治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编册,于出海前两个月统一报局,以便办理护照和海员证书。出海人员数额是否符合船只安全运行能力,确定前需由航务安全监督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七条 所有出海人员均需通过规定的体格检查,各单位要详细了解出海人员的以往病史,杜绝有不宜出海的人随船出海。体检通过后将体检表寄送分局,由分局医务室按规定审核签署后交船医建立航次保健档案,统一保管。各分局要认真选配船医,对被选船医的技术水平必须由医务部门实施严格考核,确实能够胜任海上医疗要求。
第十八条 执行大洋调查任务的船舶,根据任务书、调查作业业务方案、船舶指挥工作文件,以及上级关于基本航线设计思想,在充分掌握航区有关资料、完成航区海图改正工作的基础上,在分局业务部门指导下,由船上制订出大洋调查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并经船长签署后上报分局。
经分局逐项严格审定后,于启航前30天上报局调度指挥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调度指挥中心收到分局上报的大洋调查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在启航前10天将批复下达给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为确保船舶行动安全,经局批准的航行作业实施计划,无关人员不得查询或摘抄。船抵外港后,在私人通信中,不得涉及有关航行计划和船舶未来航行动态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 编制、审批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经济的基本原则,必须满足调查业务方案的要求,并根据任务要求逐点、逐线认真仔细地进行海图作业,详细查阅航路指南及有关资料,进行情况核实,确保航线安全可靠。
(二)严格遵守国际海洋法公约等法规原则,遵守沿海国宣布的关于领海主权、毗连区、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
(三)按政策规定避开沿海国宣布的军事禁区和军事训练区,正确处置航行警告或航海通告公布的临时受限航区的海域。
第二十二条 调查船舶的备航检查,在启航前一周内进行,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组成备航检查小组(局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由调度指挥中心牵头,并会同有关业务司视情派人参加),按照《国家海洋局船舶备航检查规定》执行。备航检查结果的情况报告于启航前两天上报局调度指挥中心。
第二十三条 经过重大改装修理后首次执行任务的船舶,备航检查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并结合专业试航进行,以便通过试航检验船舶、设备、仪器性能,修订船舶航行作业程序和各种安全部署,提高船、队协同配合的能力,并为处理试航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供足够的排除故障或解决问题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为使船舶能按计划如期启航,在备航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要求准备或尚未落实的问题,应由分局主管业务部门组织专人协助和督促船上限期解决。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大洋调查航行作业的安全,国家海洋预报中心负责提供航渡、作业海区的海洋水文气象预报,执行任务的船舶负责本船现场预报工作。

第四章 船舶出航作业
第二十六条 备航检查报告经局批准后,船舶应按规定时间启航,启航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船舶电台与指挥岸台试验沟通联络,进行校频。
(二)组织准备启航前的联检工作,在离码头的当天实施联检。
(三)离码头前一天1800时,全部出海人员必须就位,当晚2100时清查人数,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海洋局加强防劫船工作的若干规定》检查船上的所有房间和仓库,一律严禁无关和未经批准的人员上船。
(四)船长、政委组织有关人员最后对全船各个部位检查一次,如有意外情况迅速向分局(大队)指挥室报告。
(五)所有需要连续运转的设备、仪器必须通电连续工作,使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做好出航前的动员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临时上船人员在应急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做好救生、自救等应急训练和教育工作。
(七)收听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启航前应连续收听三天),校核船钟、贴出各部位人员值班顺序表、应急部署卡、各种信号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八)最后核实出海人员情况后,分局将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传真上报局指挥中心。
(九)大洋调查的外港代理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结算,按局财务途经达成。
第二十七条 局与各分局间对大洋调查船指挥关系的交接地点,一般情况下,北海分局在大公岛,东海分局在鸭窝沙,南海分局在沙角。指挥关系的交接实施,必须是接方与船沟通联络后,交方才能脱离。
第二十八条 船舶离港后,分局应将最后核实的实际人数、油料、淡水、主副食数量、船舶吃水等与船舶自持力和安全的有关数据报局。
第二十九条 船舶启航后,对下述例行报告必须坚持实施:
(一)每日1600时向局报告船位、当日作业情况、次日安排和其他必要报告的情况。如情况比较复杂,每日0600时增加报告情况一次。
(二)北京时间每日0200、0800、1400、2000向国家海洋预报中心报OBS报,同时抄报局指挥室。
(三)进外港前、出外港后在引水锚地附近,必须向局发抵、离港报,进港安排及在港情况小结。在航渡中途经航路转向点时,要按时报告船位和航速、航向。遇有重要情况必须随时报告。靠外港前,将有关在港活动的初步打算及时报局。
(四)船舶必须严格执行业经批准的航行作业计划,如确需做较大变更(如增删整条测线、改变作业顺序)时,应提前两天向局请示,经批准后执行。增删个别作业站位或站位上的调查项目时报局指挥值班室备案。
第三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长有权决定船只行动计划,但必须同时报局:
(一)遇有突然的灾害性天气(或恶劣气象)影响,船舶不能正常航行作业时;
(二)遇有敌意船舶(或其它运载体)对我船按原计划航行作业有威胁或严重干扰时(可按海空情况处置预案执行);
(三)当航行作业进入沿海国经济区水域或其他特定区域后,遇到意外情况时;
(四)在航路或作业区有障碍,不能继续航行或作业时;发生危及生命的急伤病员,本船无法解决需就近停靠港口抢救时,或其他突发意外事件,需要立即作出处置决断时。
第三十一条 在航行途中要坚持做好下列工作:
(一)船舶在航行的适当时机,需进行应急部署(消防、救生、堵漏、自卫等)的操练(间隔不超过二十天),使全船人员熟悉各自岗位、行动路线、熟练动作要领,以免临场慌乱。
(二)建立安全巡视小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水密门窗、武器弹药库、主要部位(如驾驶台、机仓、报房等)的定期巡视检查。
(三)严格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要经常检查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机械、设备、仪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处理。
(四)船上各部门每天分别召开例会,总结当天工作情况,安排翌日工作计划,讨论解决存在问题。
(五)船长每天召开船上有关领导碰头例会,听取当天航行、作业情况汇报,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进行工作协调,安排翌日工作计划等。
(六)认真搞好航海安全保障工作,利用各种手段测定和校核船位、每天定时、定人校核各部位的船钟及航海部门的天文钟,船长每天要检查航海日志的记载情况,并经常督促有关人员按要求记好航海日志和各个部门的各种值班日志等。
(七)船舶电台每天要按时抄收所在海区的航行警告、水文气象预报和北京岸台发布的通检表;认真记好电台日志,电台人员必须严守值班岗位和通规通纪;电报的明、密级别要根据机密程度确定,要杜绝明、密码混用现象;所有电报必须按规定履行由船长审批签署手续才能拍发。按无线电通信规定检查应急电台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所有电报均采用北京时(或由局指挥值班室统一规定采用北京夏令时),请示电报必须采用文字报。大洋调查船舶通信,按《国家海洋局无线电通信规则及管理规定》执行。
(八)遵守作息制度,加强卫生管理,合理安排生活,加强饮食管理和监督,防止食物中毒,切实抓好各种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海上执行任务阶段要切实注意如下各点:
(一)在公海航行、作业的船舶,应严格遵守国际航行法规和海上避碰规则。
(二)海上救助工作按《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原则执行。当船上有被救人员时,为防止意外,应限制被救者在船上的活动区域,并指派专人负责监护,这时特别要注意加强船上要害部门的安全护卫工作。
(三)为确保安全,在漂泊作业时,严禁使用下风舷部位的绞车;拖网作业时驾驶台与作业部位要建立专人可靠的通信联系,做到无驾驶台命令不放下网,无作业部位通知不得动车变速,根据情况双方随时密切磋商,严防钢缆缠绕推进器;在船尾拖网作业时,应悬挂规定号灯、号型,并由调查专业队派出船尾更,负责了望监视。
(四)船舶雾中航行或因雾停航锚泊时,要严格遵守雾中航行和锚泊规则(按国际规定和船舶条例第135条执行),无论何种原因停航锚泊时(含停靠外港),要加强甲板、船艏、艉的值岗寻检、了望工作。船舶在复杂海区航行时,应认真贯彻船舶条例第136条的要求,要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船舶安全。
(五)船舶抵外港前,按各外港规定时间与代理取得联系,及时向港方申报靠港,并安排引水、补给和在港活动等靠港有关事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进、出外港。
(六)船进外港前对全体人员必须进行外事教育,宣布纪律和具体规定,搞好船容卫生。停靠外港期间,加强向局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请示报告。要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和船员离船制度,要切实遵守当地港章、港规。当地无关人员上船,必须按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并严格控制,加强对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不得随意排污。加水、加油必须严格岗位值班,防止发生溢、漏事故。在港期间要严格船舷值更和船员上下船的请销假制度。
(七)船离外港的前一天晚上,船上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设备、仪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小结,并将情况报局。

第五章 返航总结
第三十三条 返航开始,船长应动员、教育全体人员严守岗位、认真负责、再接再励、严防松懈情绪,特别要保证返航航渡的全程安全工作,加强对薄弱环节的定期巡检措施。
第三十四条 船舶抵船籍港锚地前,船领导要向全体人员布置本航次总结提钢和总结计划。
第三十五条 船舶抵锚地前两天,向局报告抵达锚地的准确时间和在锚地工作的初步安排。抵锚地时要注意及时与分局沟通甚高频电话,适时地实施指挥关系的转移,认真地搞好船容卫生。在分局安排下实施联检时,船上要按规定如实向联检单位申报进关物品。
第三十六条 船长在全船共同总结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本航次总结报告,在靠港后的十天内经船长签署、分局审批后报局,调查航次航行总结报告应在阐明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总结船舶执行任务过程中在航行、作业、管理和安全工作方面的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首席科学家根据任务和海洋调查规范的要求,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海洋调查航次报告,在一个月内报局主管业务司。
第三十八条 对在执行任务中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及其处理结果,返航后应尽快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调查航次结束后,由主管业务司负责起草大洋调查工作报告,经局审定后,根据需要上报有关领导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局批准后下发执行,过去对大洋指挥调度工作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者,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局、分局组织监督执行,由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船舶备航检查规定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第96条:“船舶备航就绪后,船、队领导要亲自到部门进行检查,并接受领导机关的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的规定;参照我国港监的“船舶安全检查须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的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安全,我局船舶管理指挥部门对航行于大洋、近海、沿岸及港湾执行任务的船舶,启航前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备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条 启航前的最终备航检查,是在各类船舶每季度实施的例行综合安全检查、船舶自查的基础上,上级领导、安全管理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小组登船进行检查,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开航安全技术条件和具备各种保障措施。
第三条 我局船舶备航检查,按两个层次组织:先由船和调查队领导组织自查,然后由分局或大队组织复查审批。属局直接指挥的船只的备航检查,由分局(局视需要派人参加)组织进行最终核查审定,然后报局审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是我国对船舶安全实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航务安全监督处是我局负责局属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各类船舶在各港口执行任务时,均应尊重沿海各港务监督根据国际有关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所实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是根据“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6551-86)”、“国家海洋局船舶条例”、“国家海洋局船舶调度指挥规则”制定,并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等有关要求。
第六条 我局各类船舶,未经备航检查和航务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上级船舶调度指挥机关对备航检查报告的核准审批,不得擅自离港启航。

第二章 船舶备航检查程序和分工
第七条 船舶根据航次计划任务书要求,在上报航行作业实施计划同时,上报经自检后填报的“船舶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情况表”作为上级审批航行计划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分局根据船舶的技术状态和执行任务技术要求,在启航前一周内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分成甲板、轮机、调查(含气象)和公共安全四个专业组,对船舶实施全面深入地检查,并负责审批检查结果。凡由大队下达的短期、近岸、临时性任务,由大队负责检查审批,并报分局备案。
第九条 备航检查组人员的组成和数量,由分局根据船只情况、任务内容等视情决定。
第十条 对船舶进行备航检查时,检查组首先应认真听取船、队领导对自检情况的报告。然后,分专业、部门分别到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测试、复核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填报并签字以示负责。如需动态进行时,可要求船上启动设备进行检视,对执行海上作业时间长、航程运、海区复杂并经进厂修理后首次执行任务的船只,应组织专业试航进行动态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组负责人,在汇总各专业组检查情况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统一思想,确认航次备航检查的报告结论,报分局或局审批。
第十二条 经检查发现问题,检查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属装备上的故障、隐患等均必须在出航前限期修复、排除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如属人员证件、资料等方面的问题应限期调配,绝不允许无证出海。在检查中各单位各部门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设备技术性能,必要时检查组应进行详细测试验证,以确认船舶是否符合安全开航条件。

第三章 备航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 甲板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各类证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各种要求的符合程度。
(二)航海图书、资料的完整性与改正情况。
(三)航海辅航设备、备件、备品、工具的完整性、可靠性。
(四)信号设备及其备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和是否符合规定。
(五)救生设备及其备件、工具、属具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使用的熟练程度。
(六)领航员软梯、舷梯、舱口盖、水密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七)消防设备,器材的完整性、性能及配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航海部门各种表簿、资料是否齐全、记录是否正确。
(九)安全制度、部署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十)通信、机要、导航定位设备是否按要求配置、性能及可靠性。
(十一)航行操纵、系泊设备及锚机、舵机、甲板机械设备、厨房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和安全度。
(十二)舱面固定索、把手索及甲板上存放物件的固定情况、及船体结构的锈蚀、舱室的安全性。
(十三)配载及稳性处理的可靠性和安全度。
第十四条 轮机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机动力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含:主柴油机运行情况,机械传动结构,主要零部件,机旁操纵系统及遥控操纵系统,进排气系统,供油系统,润滑系统,海、淡水冷却系统,启动系统等。
(二)副机及电站、电力系统的检查含:副机运行情况及附属系统,总配电板开关、断路器和仪表设备,主电路及发电机、电动机的绝缘情况,蓄电池及其应急照明情况,变压器、二次网路设备及其绝缘情况等。
(三)空压机及全船高、低压空气系统的检查含:压缩机、安全阀、减压阀等。
(四)全船滑油、燃料系统的检查含:滑油泵,燃油泵,燃油、滑油分离机,油柜、油舱及管路情况。
(五)艏侧推,主推力系统和轴系情况的检查含:油泵马达,控制系统,主推可调桨系统,推力轴,中间轴承,制动器,尾轴密封装置,减速离合装置等。
(六)全船生活用水,疏排水系统的检查含:海、淡水系统及其设备情况,舱底泵及舱底水疏排管系情况,海水淡化装置,辅助锅炉及热水蒸气系统情况。
(七)全船通风、空调和冷藏设备及其系统的检查含:通风机,空调装置,伙食冷藏系统和冰库等。
(八)轮机修理设备情况检查含:车床,钻床,砂轮机,电焊,气焊等。
(九)全船消防、压载系统的检查含:固定消防泵,可移消防泵,舱底急用泵,水龙带和喷枪等。
(十)全船灭火系统及设备的检查
含:固定灭火系统,可移式灭火器材及防火装置等。
(十一)轮机消防救生应急装置的检查
含:油泵风机应急切断装置,油舱、油柜速关装置,风筒防火档板及可动关闭装置,机舱水密装置,天窗关闭装置及逃生孔的畅通,照明情况,堵漏器材的配备及备件情况。
(十二)防污设备检查
含:油水分离系统,粪便处理装置,污油舱及排污系统等。
(十三)检查各种油料、备件及工具仪表的配备情况。
(十四)检查各种值班规定、制度和各种应急操纵、措施等。
第十五条 调查部门检查的内容。
(一)气象仪器是否完好、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维修设备、工具、备件的配备情况。
(二)对航行作业海区气象信息资料发布规定的掌握情况,各种技术文件资料是否带全。
(三)水文测量设备的完好性。
(四)水化学调查、分析设备的完好性。
(五)环保生物调查设备的完好性。
(六)地质调查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
(七)计算机室设备的完好性、可靠性、安全度。
(八)实验室器材、样品、设备、工具是否按要求配备、仪器的完好性和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枪支、弹药状况应开舱清查,人员使用是否熟练。
(二)安全保卫工作的预案、措施、制度是否落实。
(三)防火部署人员岗位落实情况。
(四)清舱检查情况。
(五)人员思想情况、不安全因素及应采取的措施。
(六)防劫船、防海盗措施、自卫部署及其落实情况。
(七)医疗器材配备、药品补给、人员健康状况、伙食卫生防疫与防病措施。
(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处置办法和安全措施。
(九)形势、任务、政策、纪律、思想、外事教育材料和教育计划。
(十)船容、卫生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将备航检查结果按专业分类分别如实填写下列附表,检查人和负责人必须在附表中签字以示责任。
(一)船舶甲板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一)
(二)船舶轮机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二)
(三)船舶调查(气象)设备、实验室设备备航检查表。(表三)
(四)船舶公共安全工作备航检查表。(表四)
第十八条 对船舶的备航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统一写出“备航检查报告”在报告中必须明确被检查船舶是否已具备按原定计划如期安全启航的条件,报分局审批。由局直接指挥的船舶,经分局审定后报局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航行于二类航区以下的船舶的备航检查,各分局可根据活动海区、船舶状况的具体情况,对检查内容、程序、分工等参照本规定原则作出相应的补充。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局审议批准后下发执行。过去对备航检查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分局监督执行,由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表一 船舶甲板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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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 查 内 容 │ 评 语 │ 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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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书及有关文件 │ │
──┼────────────────┼───────┼─────
2 │航行及操纵设备 │ │
──┼────────────────┼───────┼─────
3 │航海图书及资料、表簿 │ │
──┼────────────────┼───────┼─────
4 │各种信号及其设备 │ │
──┼────────────────┼───────┼─────
5 │各类救生设备 │ │
──┼────────────────┼───────┼─────
6 │消防设备及器材 │ │
──┼────────────────┼───────┼─────
7 │安全制度及规则 │ │
──┼────────────────┼───────┼─────
8 │航海导航定位设备 │ │
──┼────────────────┼───────┼─────
9 │无线及船内有线通信设备 │ │
──┼────────────────┼───────┼─────
10│机要设备及文书 │ │
──┼────────────────┼───────┼─────
11│锚机、舵机等各种甲板机械设备 │ │
──┼────────────────┼───────┼─────
12│舱口盖、水密门、领航员软梯、舷梯│ │
│安全度 │ │
──┼────────────────┼───────┼─────
13│甲板存放物件的固定及舱面固定索、│ │
│把手索 │ │
──┼────────────────┼───────┼─────
14│船体结构、舱室安全度 │ │
──┼────────────────┼───────┼─────
15│厨房设备 │ │
──┼────────────────┼───────┼─────
16│危险品种类,存放,安全措施 │ │
──┼────────────────┼───────┼─────
17│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 │
──┼────────────────┼───────┼─────
18│驾驶人员技术状况、掌握航行计划、│ │
│海区情况、应急措施情况 │ │
──┼────────────────┼───────┼─────
19│配载及稳性处理的安全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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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负责人:
表二 船舶轮机部门设备备航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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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 查 内 容 │ 评 语 │ 签 名
──┼────────────────┼───────┼─────
1 │主机动力系统及其附属设备 │ │
──┼────────────────┼───────┼─────
2 │副机、电站、电力系统 │ │
──┼────────────────┼───────┼─────
3 │空压机及高、低压空气系统 │ │
──┼────────────────┼───────┼─────
4 │滑油、燃料系统 │ │
──┼────────────────┼───────┼─────
5 │轴系、艏侧推、主推力系统 │ │
──┼────────────────┼───────┼─────
6 │生活用水装置及疏排水系统 │ │
──┼────────────────┼───────┼─────
7 │通风、空调和冷藏设备 │ │
──┼────────────────┼───────┼─────
8 │轮机修理设备、工具 │ │
──┼────────────────┼───────┼─────
9 │消防、压载系统 │ │
──┼────────────────┼───────┼─────
10│灭火系统及设备 │ │
──┼────────────────┼───────┼─────
11│轮机消防救生应急装置 │ │
──┼────────────────┼───────┼─────
12│防污设备及排污系统 │ │
──┼────────────────┼───────┼─────
13│各种油料、备件及工具仪表 │ │
──┼────────────────┼───────┼─────
14│各种值班规定、制度和应急操纵、 │ │
│措施 │ │
──┼────────────────┼───────┼─────
15│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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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负责人:
表三 船舶调查(气象)设备、实验室设备备航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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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 查 内 容 │ 评 语 │ 签 名
──┼────────────────┼───────┼─────
1 │各种气象仪器 │ │
──┼────────────────┼───────┼─────
2 │气象资料、文件、数表 │ │
──┼────────────────┼───────┼─────
3 │水文测量设备 │ │
──┼────────────────┼───────┼─────
4 │水化学调查分析设备 │ │
──┼────────────────┼───────┼─────
5 │环保(监测、监视)设备 │ │
──┼────────────────┼───────┼─────
6 │生物调查设备 │ │
──┼────────────────┼───────┼─────
7 │地质调查设备 │ │
──┼────────────────┼───────┼─────
8 │计算机室设备 │ │
──┼────────────────┼───────┼─────
9 │实验室安全工作例行检查 │ │
──┼────────────────┼───────┼─────
10│放射性物质、有毒、可燃试剂的携带│ │
│审批情况及保管、应用的安全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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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负责人:
表四 船舶公共安全工作备航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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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 查 内 容 │ 评 语 │ 签 名
──┼────────────────┼───────┼─────
1 │防劫、防盗措施,应急自卫部署及人│ │
│员岗位落实情况 │ │
──┼────────────────┼───────┼─────
2 │医疗器材配备及药品补给情况,合理│ │
│性、适用性 │ │
──┼────────────────┼───────┼─────
3 │各类人员健康复查情况及卫生防病措│ │
│施 │ │
──┼────────────────┼───────┼─────
4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保管处置办法│ │
│,安全措施 │ │
──┼────────────────┼───────┼─────
5 │船容、卫生情况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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