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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化的影响/刘宇

时间:2024-07-05 09:5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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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化的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已经隐藏了一定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后,意味着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利率风险带来的冲击将更为明显。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哪些利率风险的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对其理解有两种角度:一是从市场角度,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使利率由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二是从制度角度,指在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根据现实经济环境及经济政策要求等,通过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利率政策效应来影响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金融交易主体具有利率决定权
  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对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等具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或者是资金的供求双方在不同的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定价权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当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才能在对利率变动的程度和走向作出预测,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项目确定其价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以及基准利率的调控才具有较高的弹性。
  2.利率由市场自发选择
  金融交易双方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所达成的协议,可以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和利率风险结构。利率水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就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而言,取决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活动,并因交易数量、期限及风险的不同而形成一个利率体系,并且具有自动调节作用。
  3.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上下限、以同业拆借和短期国债利率为市场基准利率、有市场供求决定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构成了中央银行利率调控通道的上下限,而同业拆借利率反映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情况,其水平介于存贷款利率之间。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者几种交易量大、为金融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水平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率,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根本依据。
  4.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成为利率调节的主体
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基础,只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财政、银行与企业才能通过市场连接起来。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存贷利差缩小,国外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将引发银行同业激烈竞争,导致实际存贷款利差缩小。利差缩小或是因为存款利率上升而贷款利率反而下降,或是因为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赶不上存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从美国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存贷款利差最高达5.7%,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的利润也大幅度的下滑。大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它们通过规模经济较好地消化了利润下滑的压力,并通过金融创新开辟了新的收益渠道。而一些小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趋于以高成本吸收负债,为谋求高收益而进行高风险放贷或进行投机。例如在美国、法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些小银行为了生存,在存贷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外汇投机买卖或其他投机业务,最终导致亏损,直至破产或被兼并;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盲目的高息揽存,大副增加负债,然后以中长期的形式运用到风险甚高、投机味较浓的地产和证券行业中去。结果,这些机构因经营不善,贷款组合风险过分集中,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错配,造成存贷款利率倒挂,从而造成亏损甚至破产。
  2.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银行传统业务主要是指存款和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利润收入也绝大部分依靠利差收入,而存贷款业务与利率密切相关,因此,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冲击。就存款而言,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预计会有攀升,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抢占市场,可能动用利率决定权提高利率。就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有趋同趋势,一些优质客户将成为商业银行共同争取的焦点,商业银行可以为其降低贷款利率。存贷款利率走向的逆向,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利差将下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存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结构中所占比率相对较低,利率市场化对其影响程度大大低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另外,利率市场化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一部分筹资与投资从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转化,也将分流银行的客户群体。
  3.银行的非利差型业务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利率变动对银行传统业务产生的影响将对银行利润造成消极影响。因此,非利差型业务将会有新的发展机遇。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利差收入在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所占比率达30%-40%,甚至高达5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入所占比率极低,有的甚至不足10%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商业银行必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向非利差收入业务,从而跳出原先的简单的存贷款业务框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的业务空间也会大大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1958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10日〔57〕京高法研字第01801号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个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的话,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即如你院所举案例,判决认为是重婚,按照上述看法,也并不错误。我院去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号函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关于重婚问题的一点,只是要提醒他们:不要把任何非法同居都认为是重婚。另外,非法同居虽不一定都构成重婚,但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前,我们的看法是,有的还可以认为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罪。
以上意见,是我们批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时的看法,仍希你院结合实际经验,再行研究。


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8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

(二)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本级决算;

(三)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问题;

(四)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七)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依法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或者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审计后的整改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适时听取、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科教兴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情况和重大措施;

(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

(三)对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等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四)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五)与国际以及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情况;

(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七)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权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方案、举措及其实施情况;

(八)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

(九)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十一)办理信访和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重要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闲幕后的30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的安排方案。临时需要报告重大事项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建议。

第七条 报告重大事项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的决策、措施及其说明;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查研究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报告时,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意见,由主任会议研究交有关机关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适时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监督意见书。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作出决定;其他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报告。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

(二)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

(三)拒不办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的;

(四)其他妨碍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