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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购房人退房要求的法律辩析/王德山

时间:2024-07-09 18:5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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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下跌购房人退房要求的法律辩析

王德山 吕雁华

  内容提要:开发商降价销售是开发商的自主行为,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外,之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无权以开发商降价销售房屋而主张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已购房屋。
关键词:买卖合同 降价 退房

  目前,全国许多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尽快回笼资金,纷纷降价销售其所开发的商品房。但开发商的降价行为引起了降价前已购买房屋的部分购房人的极大不满,购房人认为因降价而使自己的楼房大量贬值,因此要求开发商“退房”。购房人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在合同法上属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要求开发商退房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否则,应当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才能变更或解除。
一、法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房)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合同效力均无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换句话说,购房人不得以房价下跌为由而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补偿商品房降价前后的差额。
但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购房人因开发商违约,即在以下情形下行使解除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还款: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守约方无须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而直接行使解除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等规定,房屋一旦依法设定抵押,即使房屋所有权过户至购房人名下,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依法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购房人将买卖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使得购房人所购房屋处于被抵押权人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中,若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将导致购房人钱财两空的情形。因此,在此情形下法律允许购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当然,如果购房人同意出卖人设定抵押,属自愿承担该风险。
(三)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卖给他人,不但对第三人是一种欺诈行为,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购房人的债权。因此,法律赋予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有上述第(二)、(三)情形之一,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不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房屋质量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作出鉴定,以确认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或无法办理所有权证
根据《解释》第14条规定,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人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约定退房(解除合同)法律分析
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即退房,是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成立后,一旦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解除权人即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开发商或者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即退房。至于是否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仍将取决于合同约定。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法定解除还是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因无效或被撤销而退房
商品房是特殊的商品,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销售房屋给与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只有具备法定的手续、履行法定的程序,房地产开发商才能开发、销售房屋。开发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小产权房”买卖,即属于无效买卖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撤销,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不由当事人决定。
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购房屋应退还给开发商,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人已交购房款。此外,因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开发商降价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或者已购房屋贬值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即购房人要求退房的法定事由。除上述法定情形有权要求退房外,购房人欲要求开发商退房,必须经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出卖人不同意解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购房人非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即要求开发商退房,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开发商同意退房的同时有权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退房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四、房屋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先行签订房屋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约定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认购书(包括某些意向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
民法理论上将合同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后,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具体到房屋认购书,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约认购书后,双方当事人负有义务,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约定与开发商人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若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过错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与客户签订认购书,此时订立的认购书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的合同,且过错主要在开发商。
因此,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但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故不存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即退房问题。但根据《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预约。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认购、订购或者预订等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

(注:原文发表在《商业时代》2009年第20期)



作 者:
王德山:男,1962年生,汉族,副教授,河南人。
单 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吕雁华:女,1980年8月生,汉族,辽宁大连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村路口121号
邮 编: 100070
电 话:(010)83952248(办),13701207656
电子邮箱:wdsh368@sohu.com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1994年全国性社会团体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应于1994年2月21日-3月31日到民政部社团管理司领取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接受对上一年度的工作检查。办公场所设在外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跨省、市、自治区的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委托的省、市、自
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不参加民政部的本次年检,年检后,由委托的地方社团管理机关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民政部备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团体根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主要情况;
(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管理状况;
(三)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以上)的变化情况;
(四)社团负责人中党政部门领导兼职的情况;
(五)社会团体开展有偿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的情况;
(六)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社会团体的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
三、社会团体要根据年检内容的要求填写年检报告书,如有关的内容在报告书中未写明的,应在年度总结中完成。填写后的年检报告书应于1994年4月30日前迳送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经过年检并取得合格资格的社会团体,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社团登记证副本签署意见并加盖年
检印章。
四、对不能按时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或者上一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理。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反腐倡廉,不得损害社团的合法权益。



1994年1月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随着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于2004年3月正式启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项目组,在进行充分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完成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制定工作,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校根据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实现新旧考试的平稳过渡,积极推进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工作。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2004年,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四、六级考试)改革是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项目组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和论证,根据《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四、六级考试是为教学服务的标准化考试。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保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使考试最大限度地对大学英语教学产生正面的导向作用,即:通过改革,引导师生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的关系,更合理地使用四、六级考试,使考试更好地为教学服务。考试改革的目标是更准确地测量我国在校大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英语听说能力,以体现社会改革开放对我国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要求。改革要按照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既有近期改革目标,又有中长期规划。

  二、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措施

  (一)全面改革计分体制和成绩报导方式

  自2005年6月起,面向所有考生,四、六级考试成绩将采用满分为710分的计分体制,不设及格线;成绩报导方式由考试合格证书改为成绩报告单,即考后向每位考生发放成绩报告单,报导内容包括:总分、单项分等;为使学校理解考试分数的含义并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考试测量的结果,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将向学校提供四、六级考试分数的解释。

  (二)考试内容改革

  按照《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修订考试大纲,开发新题型,加大听力理解部分的题量和分值比例,增加快速阅读理解测试,增加非选择性试题的题量和分值比例。试行阶段的四、六级考试内容由四部分构成:听力理解、阅读理解、综合测试和写作测试。听力理解部分的比例提高到35%,其中听力对话占15%,听力短文占20%。听力对话部分包括短对话和长对话的听力理解;听力短文部分包括短文听写和选择题型的短文理解;听力题材选用对话、讲座、广播电视节目等更具真实性的材料。阅读理解部分比例调整为35%,其中仔细阅读部分(Careful Reading)占25%,快速阅读部分(Fast Reading)占10%。仔细阅读部分除测试篇章阅读理解外,还包括对篇章语境中的词汇理解的测试;快速阅读部分测试各种快速阅读技能。综合测试比例为15%,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完型填空或改错,占10%;第二部分为短句问答或翻译,占5%。写作能力测试部分比例为15%,体裁包括议论文、说明文、应用文等。试行阶段四、六级考试各部分测试内容、题型和所占分值比例如下表所示:

试卷构成
测试内容
测试题型
分值比例

第一部分

听力理解
听力对话
短对话
多项选择
35%

长对话
多项选择

听力短文
短文理解
多项选择

短文听写
复合式听写

第二部分

阅读理解
仔细阅读理解
篇章阅读理解
多项选择
35%

篇章词汇理解
选词填空

快速阅读理解
是非判断+句子填空或其他

第三部分

综合测试
完型填空或改错
多项选择
15%

错误辨认并改正

篇章问答或句子翻译
简短回答

中译英

第四部分写作
写作
短文写作
15%



  近期内,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仍将与笔试分开实施,继续采用已经实施了五年的面试型的四、六级口语考试(CET—SET)。同时,考委会将积极研究开发计算机化口语测试,以进一步扩大口语考试规模,推动大学英语口语教学。

  (三)考务管理体制改革

  2005年6月起,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启用新的四、六级考试报名和考务管理系统,严格认定考生报名资格,加强对考场组织和考风考纪的管理,切实做好考试保密工作。从2006年1月份考试起,逐步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范围尽可能限制在高等学校内部。有关报名要求等考务管理方面的事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四)改革工作进程

  1.2005年6月的考试内容不变,所有考生仍采用旧题型进行考试。

  2.自2006年1月的考试开始,参加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试点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试行新题型的四级考试,自2006年6月开始以同等方式试行新的六级考试;在此期间,非试点考生仍采用旧题型进行考试。

  3.初步定于2007年1月全面实施改革后的四级考试,2007年6月全面实施改革后的六级考试。

  考委会按照《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制定新的四、六级考试大纲和样题,并将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公布。

  三、四、六级考试中、长期改革规划

  四、六级考试经过17年的发展历程证明,任何一项大规模标准化考试的发展都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国家改革开放对我国大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四、六级考试中长期改革任务仍十分艰巨。考委会将不断研究开发适合四、六级考试的新题型,研究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对教学的后效;同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完善考务管理系统,实现四、六级考试网上阅卷(CET-Online Marking),研究计算机化的四、六级考试 (CET-CBT),争取在一定考生范围内或在某种能力测试中实现四、六级机考。

  四、六级考试还将进一步完善其考试系列,更好地适应不同层次学校的需要,更有利于分层管理、分类指导。考委会将根据对目前国内、国际语言测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分析,制定以中国英语学习者为对象,能与国际接轨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量表,以更准确地描述我国大学生的英语能力。同时,研究开发入学水平考试 (CET—Placement Test),用以测量大学生入学时的英语水平,为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提供依据。采用“平均级点分”等统计手段,更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的提高幅度,以调动广大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此外,还将研究开发高端考试(CET—Advanced Level),用于测试学生是否达到《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中“更高要求”所规定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即能以英语为工具,直接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交流等。

  四、六级考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教师和学生了解改革的目的和举措,并通过教师培训等手段使改革思想融入教学。要密切关注改革后效,跟踪改革对教学所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使四、六级考试更好地为教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