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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时间:2024-07-23 16:0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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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1990年2月2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货物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中央定价,集中管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2条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军运、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未与铁路网办理直通的临时营业铁路运输另有规定者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未与铁路网接通的营业铁路货物运价,由铁道部另行规定。

第二章 货物运输费用
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
第3条 计算整车和零担货物运费的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公斤为单位,不足10公斤进为10公斤。
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4条 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绕路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经政府指示或其他不是由于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3.因最短径路运输能力不足,经政府指示或铁路和托运人共同商定的整车货物绕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正式营业铁路与临时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率不同时,运价里程应分别计算,但如运价里程合计不超过起码里程,应按发站的运价率适用一个起码里程计费。
计算货物运费的起码里程为100公里。
第5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做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做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一批货物运费的尾数和每种杂费的尾数不足一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0.60元。
第二节 整车货物运费
第6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一律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算运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家畜车(包括PJ型家畜车)或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均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矿石车及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煤、焦炭;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按货物重量计费。
3.使用冷藏车装运货物,其计费重量按下表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
| 车 型 | 计 费 重 量(吨)|
|------------------|----------------------|
|B22 | 46 |
|------------------|----------------------|
|B20 B21 | 45 |
|------------------|----------------------|
|B17 B19 | 40 |
|------------------|----------------------|
|B6 | 38 |
|------------------|----------------------|
|B18 | 35 |
|------------------|----------------------|
|B8 B16 | 30 |
|------------------|----------------------|
|B11 | 24 |
|------------------|----------------------|
|B7 | 38 |
----------------------------------------------
第7条 铁路配拨计费重量高的货车代替托运人要求计费重量低的货车,如托运人确实无货加装,按原要求车的计费重量计费。
第8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9条 运输超限货物,发站应将超限货物的等级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按下列规定计费:
1.一级超限:运价率加50%;
2.二级与超级超限:运价率加100%。
对安装超限货物检查架的车辆,不另收运费。
第10条 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100%计费。
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11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费。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企业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12号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按整车11号运价率和游车标重核收游车运费。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各按主车货物的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二分之一计费。
第12条 站界内搬运的货物,只核收运费,不足收取送车费。
途中装卸货物,不论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在途中装卸地点的前方或后方货运站办理托运或领取手续,途中装车以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途中卸车以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13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照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计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途中每分卸一次,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40元(不包括卸车费)。
第三节 零担货物与集装箱货物的运费
第14条 零担货物按照货物重量计算运费,但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附表)按规定重量计费。
在货物运单内分项填记重量的货物,应分项计费,但运价率相同时,重量应合并计算。
运价率不同的零担货物在一个包装内或按总重量托运时,按该批或该项货物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第15条 集装箱货物的运费按照使用的箱数及集装箱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运价率计算。
书与其他货物在一箱内混装时,按其他货物的箱运价率计费。
企业自备十吨及其以下通用集装箱装运货物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减20%计费。
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空箱费率按其适用重箱费率60%计算。
第四节 托运人自备或租用铁路机车车辆运输货物的运费
第16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时,按照全部列车(包括机车、守车)的轴数与第12号运价率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装运该托运人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铁路货车装运货物用该托运人机车牵引运输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减20%计费。
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时,按12号运价率计费。
第五节 货物快运费、冷藏车运输货物的运费和冷却费
第17条 货物快运费,按该批货物运费(不包括货车使用费和冷却费)的30%核收。
使用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均按冷藏车货物运价率表规定的费率计费。途中不需要加温(或托运人自行加温)或不需要加冰、制冷时,按其适用的运价率减25%计费。用冷藏车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并经铁道部批准的,按其适用的整车货物运价率计费。
在温季和热季(按装车时外温确定)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需要途中制冷运输的未冷却的瓜果、蔬菜,按货物重量,每吨核收冷却费9.50元。
第六节 特种货车使用费和回送费
第18条 根据托运人要求,铁路冷藏车在其他站加冰盐后送至发站装货时,由发站或加冰站按第12号运价率与自加冰站至发站间里程核收货车回送费。
冷藏车送到装车站后,托运人取消托运,应核收空车回送费,每车70元。已经预冷的机械冷藏车,还应核收一日的制冷费。
第19条 使用铁路罐车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每车核收使用费110元。
第20条 使用标重150吨及其以下的铁路长大货物车(D型)装运货物,除核收运费外,并核收下列费用:
1.按货车标重,每吨核收使用费2.20元;
2.按货车轴数,每轴核收货车回送费55元。托运人取消托运时,此项货车回送费照收。
使用标重超过150吨的长大货物车装运货物,使用费和回送费,由托运人同铁道部商定。
第21条 使用铁路的专用散装粮食车(K17型)或专用散装水泥车(K15、U60型)装运货物时,除核收运费外,另核收使用费,散装粮食车每车65元;散装水泥车每车45元。
第七节 杂 费
第22条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法令、政策统一制定,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装卸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货物暂存费的费率,允许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三倍,并报铁道部备案。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昆明地区换装费率计算。从米轨发运的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从准轨发运的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23条 杂费费率按本规则附件三“货运杂费费率表”的规定核收。
由铁路确定或复查货物重量不符时,核收货物过秤费。
由铁路提供要车计划表、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时,每张(个)核收0.05元。收货人自带装卸人员提货,如未清扫干净,则收整车货位清扫费,蔬菜、瓜果、牲畜货物每车5元,散堆装货物每车1元。
按零担办理运输的牛、马、骡、驴核收货车洗刷除污染费,每头1元。
收货人自行掏箱时,应将集装箱内清扫干净;如未及时清扫干净,则核收集装箱清扫费:一吨箱每箱0.1元,五、六吨箱每箱0.2元,十吨箱每箱0.4元,20英尺箱每箱0.5元,40英尺箱每箱1元。
在刮风季节,通过兰新线风区地段,使用铁路防风网保护货车时,由乌鲁木齐铁路局核收防风网使用费,每车10元。
在铁路码头停靠船舶,装卸货物时,核收铁路码头使用费,每吨0.3元。
第24条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向专用线取送车,由于货物性质特殊或设备条件等原因,托运人、收货人要求加挂隔离车时,不包括编组规定的隔离车,以需要使用的隔离车数按次(住返合计为一次)核收取送车隔离车使用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作业时,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25条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篷布使用费。使用货车篷布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对超过的期限,按日按张核收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


使用铁路集装箱装运货物,按使用的箱型箱数核收集装箱使用费;超过规定期限,按日核收集装箱延期使用费,一吨箱1元,五吨、六吨箱5元,十吨箱10元,20英尺箱20元。
第26条 使用该企业所在站或装车站的铁路线路存放自备货车或租用货车,从空车到达或重车卸空时起,到调离存放地点送装时止,核收自备或租用货车停放费。
第27条 押运人乘车费包括保险费。货物保价费,按声明的货物价格和规定的费率计算。
货车租用费按货车标重(家畜车按30吨)计算。
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加倍核收。
第28条 运杂费迟交金,从应收该项运杂费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1%核收。
第29条 承运后发现托运人捏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价减收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两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和专用线自装整零货物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自装整零的货车少报货物重量,到站对其超载或少报部分除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外,另行核收补收运费两倍的违约金。但超载部分在2吨以内,只补收正当运费,不核收违约金;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规定的容许载重量,对其超过部分:一吨箱每10公斤;五吨箱、六吨箱每50公斤;十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公斤核收该箱所装货物的运价率5%的违约金。
第八节 货物运输变更的运输费用
第30条 货物发送后,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应将变更事项记入货票内。
发送前变更发货人或到站时核收违约金每车50元。
发送前取消托运时,由发站退还全部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
由于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如货物装卸费、货物暂存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取送车费等,应按实际发生分别核收。
货物运输变更按下列规定核收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1.整车货物和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变更到站(包括同时变更收货人)每车30元,其他运输变更(变更收货人或发送前取消托运)每车10元;
2.零担和其他集装箱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每批2元,但发送前取消托运,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变更手续费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
对已承运的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运输阻碍变更到站时,免收变更手续费,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与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程里程计算。杂费按实际发生核收。

第三章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
第31条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除本章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一般规定。
出口货物按发站承运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进口货物按进口国境站在运单上加盖日期戳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运价里程,应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应收货人的代理人要求,受理货物运输变更时,运费按进口国境线至新到站的里程通算。
按快运办理的进、出口货物,按本规则第17条计费。
第32条 进口整车货物,按下列规定计费:
1.以一辆车或数辆车接运一批货物以及数辆车套装接运数批货物(包括换装剩余的整车补送货物),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以一辆车接运数批货物,每批按30吨计费,超过30吨按货物重量计费。
3.原车过轨不换装货物,按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汽车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发送路用双层平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轮直达到站时,每车计费重量为60吨。
出口整车货物在国境站过磅发现超载(即超过国际联运容许的增载50%)时,对卸下超载部分货物,从发站至国境站止的里程,按整车运价率核收运费、卸费和暂存费,并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加收上述运费三倍的罚款。
第33条 杂费
1.国际联运运单(每份五张)以及供托运人报销运费用的补充运行报单均按附件三规定的费率核收。
2.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验关手续费,整车每批2元,零担每批1元。
3.第33条第3款改为:“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整车普通货物每吨6元,其中炭黑、沥青、焦油及按危险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的货物每吨8元。零担货物每10公斤0.06元。笨重货物的换装费率,整车每件实重501—1500公斤每吨8元,1501—5000公斤每吨10元,5001—10000公斤每吨12元,10001—15000公斤每吨15元,15001—20000公斤每吨20元,20001—80000公斤每吨26元,超过80吨每吨40元;零担货物每10公斤按上述费率的1%计算。集装箱换装费按国内一般规定计算。
发送路用专用货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装费按每吨12元计算。”(不足一吨按一吨,一吨以上按四舍五入。)
以上修改事项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4.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按运单记载的声明价格的2‰计算。
5.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造成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整车换装整理费、搬运费、杂作业人工费等,按规定核收。
6.进口货物在国境站或中途站办理运输变更时,按本规则第30条规定的费率,以发送路原使用的车辆数核收变更手续费。由于收货人代号改变而变更收货人时,也应核收变更手续费。从朝鲜进口整车煤炭,在国境站办理变更到站,按上述费率减半核收。
7.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收货人原因,造成货车在国境站上滞留时,应按货车滞留日数(不包括铁路正常办理手续的时间),从货车到达次日起,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货车滞留费,每车每日30元。超过五日,从第六日起,每车每日核收滞留费60元。
进、出口货物落地时,货物装卸费和暂存费按本规则一般规定费率计算。
8.向朝鲜出口整车散装的煤、石膏、焦炭、矿石、矿粉、熟矾土、黄土、碗土,均在国境站用轨道衡过磅复查重量,发站应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核收过秤费。进口所有货物如在国境站过秤复查重量,也按上述规定核收过秤费。
第34条 在国境站上发生的上述运杂费和罚款,对进口货物,由国境站记在运送票据内,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对出口货物,验关手续费在发站向托运人核收,临时发生的费用,则由国境站编制“应向托运人补收费用清单”(格式见《国际联运清算补充规定》附表6),寄发站向托运人补收。出口超载部分货物,如由托运人在国境站的代理人处理,则上述费用向该代理人核收。

第四章 特定运价
第35条 特定运价计算方法
一项货物名称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的特定运价时,只适用其中减成率较大的一种。
有特价与无特价货物作一批按总重量托运时,按无特价计费;减成特价不同的货物作一批以总重量托运时,按运价减成较小的特价计算。
第36条 特定运价
第一号
托运人自备的货车装备物品、加固材料和运输长大货物用的货物转向架、支架、滑台及车钩缓冲停止器,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不核收运费。
第二号
企业自备十吨及以下集装箱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运费整车按4号、零担按23号运价率各减50%计费。铁路利用企业自备集装箱回空捎运货物,在货物运单铁路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免收回空运费和装卸费。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笼、托盘、网络、装运卷钢、带钢、钢丝绳的座架、玻璃集装架和爆炸品保险箱和货车围挡用具(支柱、粮谷挡板按第一号特价办理),凭收货人提出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回送时,运费整车按4号、零担按23号运价率各减20%计费。
第三号
同一托运人将本企业的零担货物组织装车发往同一到站不同收货人或同一国境站换装出口,装满货车容积或达到标重时,按各批零担货物运价率减10%计费。
(附件略)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4日,民航局

一、为了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飞行正常性,并为民航政企分开后实施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制度创造条件,经研究决定取消在飞行直接准备阶段的降落站、备降站接受飞机制度。每次飞行能否放行飞机起飞,由起飞机场值班首长根据机长和值班航行调度员的建议决定。管理局所在地的机场也可由管理局研究确定若干名副值班员,代行值班首长职责(下同)。
二、放行飞机的程序。起飞机场值班首长,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1小时30分到达指挥调度室、气象台,认真研究起飞、降落、备降机场以及航线(飞行区域)的天气实况和预报,了解本机场和有关机场的飞行准备情况、航行通告,根据机场和机长的天气标准、飞机性能、各种设备保障条件分析是否适合飞行,作出是否放行飞机的决定。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放行飞机时,应当同航行调度人员、气象人员和飞行人员共同研究,拟定出几种飞行方案,选择天气稳定可靠的备降机场,带足备用油量,经机长同意,才能放行飞机起飞。
三、禁止放行飞机的规定,按照民航局(83)民航办字第99号文《关于保证安全的决定》中关于禁止飞行的十九条规定执行。但其中第五条改为:“降落机场非天气原因关闭或航线不放行。”
当降落机场天气实况低于机长天气标准,而天气预报在飞机预计到达时间高于机长天气标准时,只要有可靠的备降机场,也可以放行飞机起飞。
四、备降机场的选定。
每一个机场必须为可在机场起降的每种机型指定两个固定备降机场(今后将用航行通告形式公布)。在飞行当日,如降落机场天气实况和预报在飞机到达时接近2/2天气标准,起飞机场放行飞机时,应选择至少一个可靠备降机场,备用油量以最远备降机场计算。
起飞机场或飞行中的机长欲申请使用固定备降机场以外的空、海军机场作为备降机场,应通过该机场所在的民航区域管制室办理。军用机场的气象资料,由民航区域管制室所在机场气象台负责收集,并转发给有关单位。
五、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责任。
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值班首长,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1小时30分,到达指挥调度室、气象台,认真研究本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检查各飞行保障单位工作情况,如发现本机场天气低于机场最低气象条件(即:正在提供使用设备的昼、夜间一号气象条件)或飞行勤务保障工作(包括场道、通信导航、气象、灯光、消防救护、空中交通管制)不能保证飞行安全或禁航时,应及时向起飞机场、飞越机场、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出航行通告,直至关闭机场;但禁止以其他理由随意关闭机场。关闭机场电报应注明有效时限。
固定备降机场,应随时作好飞机备降的一切准备,并与降落机场、所属区域管制室保持通信联络;非固定备降机场,当得知有备降任务时,应立即进行备降的准备工作,并与所属区域管制室保持通信联络,如不能接受飞机备降,应发出机场关闭电报。
六、值班管制员、调度员的责任。
起飞机场值班调度员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二小时开始工作,听取气象预报员讲解天气,根据天气情况和飞行计划,确定放行飞机次序,确定是否要加添备用油量,并通知油料和运输部门,向值班首长提出放行飞机起飞、延误或取消飞机的建议,根据值班首长的决定,办理放行手续,并将有关飞行规定告知机组,如延误、取消飞机应通知机场和沿途各有关单位并说明原因和预计起飞时间。
区域管制室值班管制员,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2小时开始工作,校对飞行计划,阅读有关航行通告,拟订调配飞行冲突的方案,听取气象预报员讲解天气,认真研究航线、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向值班首长提出航线是否放行飞机的建议,由值班首长作出航线是否放行飞机的决定,如放行飞机,正常情况下可不发放行飞机电报;如发现航线天气不适航,或因禁航、调整飞行间隔等原因必须改变飞机飞行高度、航线和通飞时间时,应及时通知起飞机场和有关区域管制室。这类通知应在飞机预计起飞1小时以前发出,如暂缓放行飞机,应在该电报上注明何时可考虑放行飞机。当发出暂缓放行电报后,应密切注意条件的变化,如决定放行飞机时应及时发出放行飞机电报。
降落机场、备降机场值班调度员,应当在飞机预计起飞前2小时到达工作岗位,研究本站天气实况和预报,了解或者亲自检查跑道、滑行道等道面情况,组织并检查各勤务保障部门的准备情况和通信、导航、灯光、消防、救护等各项保障设备是否良好,向值班首长提出是否有必要发出航行通告或机场关闭的建议,根据值班首长的决定,发出机场关闭电报,当具备机场开放的条件后,及时发出机场开放电报。
七、飞机机长的责任。
执行飞行任务的机长,应于起飞前1小时30分到达指挥调度室、气象台,认真研究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和航线的天气实况和预报,向值班首长或值班调度员提出飞机可否按时起飞的建议。
飞机在飞行中,遇有航线天气不好、降落机场天气条件低于机长的天气标准或飞机发生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机长有权决定返航、备降或继续飞往降落机场降落,并将该决定报告有关区域、塔台管制部门。
八、气象台的责任。
降落机场、备降机场、区域管制室所在地机场和为其他区域管制室代作航线预报的气象台,应将本机场、本负责区域的天气实况和预报,分别于飞机在起飞机场起飞前2小时30分和2小时发给起飞机场、飞越机场和负责区域指挥的机场的气象台,并随时注意天气演变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订正。当天气条件处于标准边缘时,根据航行调度部门的要求,气象台应提供半小时天气实况。本站发出因天气关闭机场的电报后,仍应继续向有关机场提供气象资料,直至飞行任务结束。
九、平面业务电台的责任。
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负责提供气象预报的机场、负责提供天气实况的导航点各业务电台值班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建立通信联络,及时传递气象电报和航务电报,不得积压、错发、漏发,并及时承转给收电人。
十、飞机的返航、备降。
飞机在飞行中,当降落机场天气条件低于机长天气标准或航线上有恶劣天气不能继续飞行时,负责飞行指挥的区域管制员、塔台管制员应将此情况和起飞机场、备降机场天气情况立即通知飞机。根据飞机所处位置、机载油量、备降机场条件等情况,由机长决定是否返航或去备降机场降落,并将该决定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返航或者备降,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为该机飞行提供一切方便。禁止飞机低于机场、机长、飞机的气象最低条件起飞和着陆。只有当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都低于气象最低条件时,或者油量不足、机械故障等情况,不能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时,才允许飞机低于气象最低条件着陆,有关飞行保障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力提供保证飞机安全降落的条件。
十一、民航飞机在空、海军机场和临时专业机场能否飞行,由机长决定。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所属飞机的一切飞行活动,包括班机、加班、包机、调机、训练、通用航空、公务、急救、专机等飞行;民航政企分开后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的飞机飞行时放行办法,另行规定。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第44条和《中国民用航空指挥工作细则》第29条至35条、37条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计委
2003年1月7日
计价格[2003]23号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旅客运输退票费标准偏高问题反映强烈。2003年春运将至,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退票费管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目前执行的退票费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是在运力短缺、市场供不应求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由各运输主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的,已经不适应当前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后的情况。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你们按程序对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予以调整、规范。
二、运输生产组织是一个动态、连续、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气候、运输工具调配、交通管制、机械故障以及港站地面服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现行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下,退票费应按承运人与旅客享有平等民事行为权利,主要弥补退票环节成本、适当兼顾提高运输组织效率的原则处理。鉴此,建议按以下原则调整、规范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
(一)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二)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三)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低限和最高限。
(四)按方便旅客的原则,合理设置退票地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五)在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规定退票费收取办法和标准后,未经必要的程序修改,不应随意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特定时段变动收费办法和提高退票费标准,以保持部门规章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六)运输企业以折扣或优惠形式向旅客销售的客票,原则上应由售票单位按旅客实际支付的票款计算退票费金额;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不应由运输企业自行规定。
三、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建议责成有关运输企业采取适当形式,做好退票费明码标价工作。未经明码标示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不同场所、不同形式标示的退票费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四、结合调整、规范退票费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请你们加强客票发售环节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倒卖客票,以权、以票谋私等违法行为。以上意见,请你们予以考虑,如可行,建议按程序尽快修改现行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