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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时间:2024-05-10 04:2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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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司法部


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1992年8月10日,司法部

第一条 拥护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准散布敌对言论和煽动敌对情绪。
第二条 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不准在交往中有粗俗、野蛮的行为。
第三条 尊重干部,服从管教,不准无理取闹。
第四条 认罪认错,接受教育,不准消极对抗、自伤自残、图谋报复。
第五条 遵纪守法,矫正恶习,安心改造,不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准擅自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不准逃跑或唆使、拉拢、协助他人逃跑。
第六条 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不准恃强凌弱、敲诈勒索,不准损坏、侵占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干部、包庇坏人坏事、栽赃陷害他人。
第七条 增强集体观念,建立正常关系,不准搞江湖义气、拉帮结伙、刺字纹身。
第八条 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不准旷课、迟到、早退,不准违反课堂纪律、损坏教学设施器具。
第九条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不准旷工、抗工、消极怠工,伪造病情逃避劳动,损坏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第十条 遵守作息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附一: 劳动教养人员行为规范
(一)仪表要大方。男理短发,不蓄胡须,女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
(二)衣着要整洁。参加集体活动时不披衣、敞怀、赤背、赤脚或穿拖鞋,不穿现行军警服,不穿异性服装。
(三)举止要端庄。不勾肩搭背、不做猥亵姿态、动作。
(四)语言要文明。坚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
(五)称呼要规范。对干部要称姓加职务;对劳教人员要称姓名,不叫绰号,不称兄道弟。
(六)待人要礼貌。见到干部、来宾、家长要起立问好,进干部办公(值班)室要敲门并喊报告,经准许方可进入。对干部问话要做到有问必答。
(七)交往要谦让。与他人和睦相处,遇事讲理,不强词夺理,不恶语伤人。
(八)环境要爱护。不损坏公共设施、花卉、树木,不乱写乱画,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九)秩序要遵守。不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围观起哄。
(十)好事要多做。要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乐于助人,拾金不昧。

附二: 劳动教养人员日常生活规范
起床:听到起床号令,立即起床、着装。
早操:按照干部指挥,迅速集合、整队、认真操练。
整理内务:按时洗漱,打扫卫生,被褥衣服叠放整齐。生活用品摆放有序。
就餐:按规定时间、地点,排队领取(购买)饭菜,集体就餐,不私开小灶、私自合伙聚餐,不浪费饭菜,饭后洗净餐具放回原处。
学习:按时参加,排队入座,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讨论。
劳动:在干部带领下,列队到达劳动现场;按操作规程作业,不擅离岗位;收工时,按干部指令,清理工具,送交保管室,列队返回生活区。
文体活动:按规定时间、地点、项目、要求进行活动,做到健康有益,活泼有序。
自由活动:处理个人事务或适当休息,不超越规定的活动范围,不从事不正当的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晚讲评:按时参加集体讲评,实事求是地讲评一日情况,正确对待别人的评议。
就寝:提前做好就寝准备,按时熄灯,在指定铺位睡觉,保持室内安静,不裸体睡觉,不影响他人睡眠。


舟山市定海城区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拆迁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规定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2〕42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城区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拆迁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对舟山市定海城区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拆迁房屋征收土地收益金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舟山市定海城区改变房屋用途的城市拆迁房屋收取土地收益金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解决房地产交易中土地收益流失问题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定海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拆迁房屋,在改变其使用用途时,产权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使用功能变更登记。
二、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均须按本规定标准补缴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补缴按改变用途后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与改变用途前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差价部分作为计收土地收益金基数。超过倍数在一倍以内的按5%收取;超过倍数在一倍以上的按每超过0.2倍增加一个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20%。
三、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用途计收土地收益金的计算公式为:
补缴土地收益金(元)=(改变用途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改变用途前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超过倍数的百分比×建筑面积超过倍数=(改变用途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改变用途前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改变用途前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超过倍数的百分比:按超过倍数对照第二条选取相应的百分比
四、非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另行收取土地收益金。
五、收缴的土地收益金按市城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关于实施舟山市征收房地产土地收益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舟建委字〔95〕21号)文件规定办理。定海城区的土地收益金由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代收。各县(区)对住宅改变为非住宅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的收缴标准由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舟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题 目 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专业班级 08级法学01班
学 号 0821020126
学生姓名 魏敏
指导教师 夏和平
指导教师职称 教授
学院名称 法商学院


完成日期:2011年 6 月 22 日









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Th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aid system for the banking crisis








学生姓名 魏 敏


指导教师 夏 和 平




摘要

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有效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是金融安全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银行危机是对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胁与破坏,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必将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把危机对社会公众和金融、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针对我国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与经验的基础上,改革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完善对危机银行的接管制度和尽快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与迫切的。

关键词:危机救助 最后贷款人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接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