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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2:4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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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教委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



为了支持卫星电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开展卫星电视教育而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的管理,现就有关管理措施规定如下:
一、准予配备免税进口录相机的单位,应限于暂不能建立卫星电视教育地面收转站的地区的放相点(详见附表、以下简称享受免税单位)。
二、享受免税单位所需进口的录相机、录相带,均应先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经其审核汇总后,报国家教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再随附订货合同统一向海关总署(主管单位为关税司)办理免税手续,并由关税司负责通知进口地海关
予以免税,同时抄告享受免税单位的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做好免税录相机、录相带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上述免税进口的录相机,如是进口成套散件组装后再供应给享受免税单位,有关工厂或企业在进口前,应先与享受免税单位签订国内的购销合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再送交海关总署关税司审定,并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免税,同时
抄告享受免税单位的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做好免税录相机的管理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享受免税单位应主动将录相机使用情况报主管海关备核。
五、主管海关应对上述免税物资建立必要的帐目,加强管理,必要时可查阅使用部门的登记帐目,享受免税单位应积极协助,并提供方便。
六、上述免税进口的物资,如因特殊情况需转作他用或出售,应报经主管海关批准,并照章补税。如未经海关批准,擅自转作他用或出售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放像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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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142 | 河南 | 250 | 湖南 |1000
| | | | |
广东 | 252 | 青海 | 230 | 湖北 | 711
| | | | |
云南 | 514 | 重庆 | 224 | 吉林 | 443
| | | | |
上海 | 220 | 安徽 | 796 | 山西 | 802
| | | | |
北京 | 80 | 大连 | 315 | 浙江 | 255
| | | | |
四川 | 931 | 贵州 | 30 | 福建 |1388
| | | | |
内蒙 | 79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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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2月3日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吉政令 第149号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8月22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洪虎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知名度,引导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我省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吉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国内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住所地在本省境内;(二)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3年;(三)该商标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稳定,具有较高信誉;(四)该商标商品近3年来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五)在省内公众中具有较高认知程度;(六)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地的市州或者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要补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按指定内容补交。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3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二条 对符合吉林省著名商标条件的,应予以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吉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经审核不予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不得称该商标为吉林省著名商标。

  第十四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

  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按照原认定程序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有关资料和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上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记。

  第十七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后,其商标专用权在本省范围内受下列保护:(一)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申请登记使用或已登记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企业名称在著名商标认定后申请登记使用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但该商标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2.企业名称在著名商标核准注册至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期间登记使用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3.企业名称在著名商标核准注册前登记使用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该企业名称的变更予以调解。(二)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可能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三)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可能暗示该域名的注册人与著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可能使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不正当的利用或者削弱该著名商标的显著性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著名商标。(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记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范围;(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保护措施,提高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著名商标的信誉;(三)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吉林省著名商标时,应当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四)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五)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记,不得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吉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已被认定的吉林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二)其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严重影响吉林省著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侵犯吉林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止侵权行为,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经营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伪称商标为吉林省著名商标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或者经销者在其经销的商品上使用与吉林省著名商标标记近似的标记,造成与他人的吉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吉林省著名商标商品的,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155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做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为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安,为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宣传教育,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步伐,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法制氛围,努力开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新局面,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保证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顺利贯彻落实。

  2.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五"普法期间要反复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3.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这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学习宣传有关行政法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提高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促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4.深入学习宣传《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刑法》对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威慑作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查处事故工作中,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分子,加大法律制裁力度,重典治乱。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工作重点,服务安全生产全局的原则。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要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所确立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重点,紧密结合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建设,使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全局。

  2.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因人施教,避免形式主义,真正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安相结合的原则。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寓学于教,寓教于治,以学促治,良性互动。

  五、工作方式

  1.加快安全生产立法进程。完备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重要内容。 "五五"普法期间国家要修订《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制(修)订大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尚未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要加大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力度,制定立法计划,尽快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2.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体推进。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基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列为安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学校,培养学生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社区,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3.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采取领导电视讲话、开办安全生产专版专栏、刊发专题文章、播放公益广告、组织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张旗鼓、有声有色地进行宣传教育。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曝光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和典型事例,将公众的注意力引导到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来。

  4.继续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宣部、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联合举办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已经连续举办五年,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的宣传态势,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广为人知,使安全生产观念深入人心。要在总结以往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采取人民群众和广大从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进行宣传,打造一批像"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那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品牌工程。

  5.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普法,大力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专业性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公正执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特别重视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掌握相关作业规程,强化对作业场所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自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通知》和本规划下发至2006年8月底。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和地方政府普法办的要求,研究制定"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启动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自2006年9月至2010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本规划以及各地普法规划(或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全面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七、组织领导

  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王显政同志任组长,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人事培训司、机关党委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部署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五五"普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 "五五"普法的日常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从组织机构上保障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其他要求

  1.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充实普法力量,保证普法经费,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努力转变观念和监管方式。要利用开展安全生产"五五"普法工作的有利时机,查找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学、边查、边改。

  3.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并于2006年9月10前报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周 敏 张文杰

  电 话:010-64463156

  邮 箱:zmty923@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