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淮政〔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激励机制,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调动部门和单位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积极性,促进部门和单位大力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努力挖掘收入潜力,确保应收尽收,不断壮大政府可用财力,切实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任务的市直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执收单位具有下列管理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
(三)依法积极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完成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收入目标任务;
(四)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目标任务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市直所有部门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单位所有非税收入一律缴入“淮北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转移、隐瞒政府非税收入,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六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进一步延伸,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国库管理改革的客观需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政府预算体系统一管理。征收部门和单位统一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设零余额账户,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按照部门预算安排支出,统一由支付中心根据业务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方式进行集中支付。凡涉及财政支付的采购项目,应当纳入政府统一采购。
第七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市政府行使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的审批权。政府非税收入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一)因国家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确需减免的,实行备案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每季度汇总报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实行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制度,由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严禁政府非税收入体外循环,规范减免程序,严防政府非税收入的流失。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政府调控制度。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根据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用途,按照“核定收支、政府调控”的原则,打破行政性收费按30%、事业性收费按15%的调控比例。对一般性的政府非税收入,在确保必要的基本支出外,区别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调控比例;对不能调控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部门和单位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综合预算,按照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统筹安排支出,增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有下列两方面内容:
(一)定量考核指标,主要考核各部门和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下达的全年非税收入目标任务情况,作为本办法政府奖励的考核依据;
(二)定性考核指标,主要考核部门和单位遵守政府非税收入各项规章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票据领购使用以及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全口径核算情况等,作为单位工作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确定。按照“核定基数、一年一定、超收奖励”的原则,依照部门和单位前三年实际收入水平,结合淮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综合考虑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化、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考核基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在每年初下达政府非税收入目标任务,与组织政府非税收入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政府非税收入任务目标责任书》,根据上述定量、定性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岗位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决算数以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和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将根据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考核结果,区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十五条 奖励的标准,设下列四个等次:
(一)一等奖为超收比例1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
(二)二等奖为超收比例10%以上,且超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三等奖为超收比例8%以上,且超收数额在5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四等奖为超收比例5%以上,且超收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收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超收部门和单位事业发展、改善办公条件、增加单位经费、安排职工培训、再教育等支出,也可由部门和单位对组织政府非税收入有贡献的人员,按上条获奖等次给予奖励:一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三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四等奖部门和单位个人奖励限额年人均不超过500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考核基数的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说明,由市政府对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相应扣减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及时提供真实信息,做好办证、审核、许可等环节的工作衔接。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严防管理脱节、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市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监督检查,对乱收乱罚乱用或应征不征、应罚不罚、随意减免的违纪现象,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的超收部分,对其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或因成本开支较大增加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27号
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逐步做实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应
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在总结东北三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
简称个人账户)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扩大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原则。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老中
新分开。以实行个人账户做实政策为分界点,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再做实;已
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
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就逐步做实。二是东中西分开。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要依靠当地的力量做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适当补助。三是积极稳妥,
逐步推开。要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充分考虑各级财政和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推开做实个人账户
工作,有条件的地区步子可以快一些,困难地区可适当慢一些。
二、关于扩大试点的范围。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选择6-8个有积极性且有
一定实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在省级政府申请的基础上,劳
动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的财力状况和养老基金支撑能力,统筹研究,综合平衡,提出扩
大试点的省份名单及实施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扩大试点起步比例和时间。做实个人账户的近期目标是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做实到8%。为保证试点取得效果,同时又给地方一定的选择空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财政和
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起步比例最低不低于3%,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从5%起步,以后视情况逐年提高。经批准作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2006年 1月1 日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四、关于财政补助。对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仍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1个
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
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
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缴费工资基数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财政对已做实的
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增做实的部分
(增量),中央财政以当年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中央财政对地方做实个人账户
5%的部分实行包干补助后,新增资金缺口由地方自己解决。
五、关于基金的管理运营。各地要加强对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
全,实现保值增值。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
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保障
部等有关方面制定;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
认真测算,充分考虑当地财政和养老基金的承受能力,研究确定是否进行做实个人账户的试
点,并据此制定本地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工作方案,包括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时间、
基金测算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等内容。请申请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5
年 12 月10 日之前将试点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