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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4-07-26 06:0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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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已经2003年6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罗碧升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建设秀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住宅小区建设规模。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住宅全面纳入小区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的住宅小区除外)应当达到一定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市区不少于8万平方米,县城不少于5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经统一规划后,鼓励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对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报建中市本级审批的收费可给予适当优惠。

(2)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和开发实力,不得越级承接房地产开发业务。

(3)禁止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公职人员、已享受房改的人员)组织职工新建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4)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擅自新建私人住宅,严禁无证开发商品住房,严禁利用划拨土地擅自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5)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销售价格和对象,落实土地、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新建职工住宅小区纳入全市住宅小区建设规划统一管理,严禁借经济适用房之名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严格住宅小区建设标准。
(1)住宅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新建小区应保证绿地面积达到规定要求,未达到规定面积的应缴纳异地绿化费。

(3)住宅建筑设计既要坚持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又要提高设计艺术,追求美观精致。鼓励建中、高层建筑,新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楼房,屋顶一律采取坡屋顶等立体状设计,外墙采用国家认定的合格涂料,做到颜色与环境协调。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外观设计。

(4)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建设、房地产、建工、园林、公用事业、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审,经专家评审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设计方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评审。

(5)住宅小区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小学、幼托、上下水、供电、供气、广电、电信、消防、道路、路灯、环保、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并做到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为社区和治安管理提供必要场所。完成配套建设的,免交配套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高层建筑配套费全免,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六层以下(含六层)配套费减半收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未完成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建,未补建的,全额补交配套费。

(6)住宅小区各项建设工程合格率应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住宅小区竣工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园林、建工、公用事业、消防、人防等部门对照经评审的设计方案对小区建设进行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未经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四条 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
(1)住宅小区建设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地产发展需要及时提出开发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2)住宅小区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要将经相关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在项目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定期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审批内容全面监督实施,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能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加强监管。

(3)政府确定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单位定向开发项目及其它需要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不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投标),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招投标或进场交易的,不得对外发包。

(4)开发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确保住宅建设质量。

(5)住宅小区项目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在转让行为实施前,转让双方须持转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6)预售商品房时,必须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完成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规定时限内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第五条 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1)开发建设单位申报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时必须附有物业管理方案,并在评审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进行审定。未作好物业管理方案的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2)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预(销)售前,须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其房屋不得预(销)售。

(3)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且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的,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移交业主委员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资产和资料。违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住宅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履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代收代缴义务,确保售后维修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5)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管理区的规模、服务项目进行核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6)物业管理企业疏于管理,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业主投诉多,服务质量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从2000年起,将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按通知规定,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
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请试点地区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5月15日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邢政[1998]10号 1998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凡具有本行政区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办本办法分散按比例安排对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谋职业、且有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和协调有关事项。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在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县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待业调查、能力评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上岗前培训、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岗位和工种的特点,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末在职承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半年以上的临时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达不到1人但超过0.5人的按1人安排;不足0.5人的可免于接收安排(含0.5人),但需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凡未经批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市和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其计算方法是: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
  第七条 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任务的单位,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下年度拟录用残疾人数就业人数,填入《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表》,报送所在地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查工作,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款单位在接到通知20日内将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财政厅负责制的专用标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后,由财政专户储存。
  第九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单位年度结算或决算报表,报当地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经审查批准后,可减、免、缓缴。
  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特殊部门或单位,可不安置残疾人,但要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人就业又拒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补缴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优先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或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公开面向社会招工。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律以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手续为依据。各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和因公致残的干部、职工必须由市或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标准的,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以此为准计算在1.5%的比例内。否则,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人的自身特点,为其选择、调整适当的岗位和工种。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15%的比例上缴邢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统一纳入市财政管理。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职工上岗前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它用。保障金当年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单设科目、专项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