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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4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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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厅[2002] 1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委:
  为进一步规范“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社会[2001]2293)精神,现将《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西部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西部大学校园网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九日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是国家计委批准,由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建设152所大学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的高速联网;建设一批基于校园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应用系统。
  第三条 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校园计算机光纤主干网,校园网网络中心,开放网络机房,多媒体网络教室,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网络管理和运行系统、教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
  第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9亿元人民币,全部由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社会[2001]229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国家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项目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行使职责:对项目进行统一部署和归口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任务是:依法制订项目实施办法;批准建立国家专家委员会和省级专家委员会;检查工程进度;监管项目招标和经费使用;协调与其他项目的配合与衔接;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总结。
  设立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司,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检查、统计上报,管理人员的培训与交流及有关日常工作。三个自治州院校的项目实施和管理由国家项目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成立省级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由省级教育厅(教委)、计委和CERNET省级主节点网络中心所在学校领导,以及部分项目承担大学领导组成,其职责是: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校园网建设项目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省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研究落实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协调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建设,对非集中采购部分和系统集成企业招投标进行监管;及时反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央部委院校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八条 在西部152所大学成立校园网项目办公室。其任务是:组织编制建设实施报告和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本校项目非集中采购部分和系统集成企业的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工程实施;编报年度统计报告、资金预决算报告和验收评估报告;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和聘任国家和省级西部大学校园网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国家专家委员会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专家和有关部门的网络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承担建设过程中咨询论证、质量监督、技术与管理培训;检查、评估和验收,以及负责完成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
  省级专家委员会由部分国家专家委员会成员、CERNET省网主节点网络中心和部分高校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高校建设实施报告(方案)的评审工作,并进行项目的咨询论证,质量监督,技术与管理培训,检查、评估和验收,以及完成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委托的其他任务。湖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和延边大学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专家工作由国家专家委员会直接负责。
  第十条 CERNET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主节点网络中心所在学校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学校的高速接入的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和实施建设以及网络技术培训等工作。项目承担大学提供相关的场地、人员和其他配套设施,以保证完成上述任务的需要。省网络中心主任参加国家或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各项目学校应根据建设投资规模配备必需的专职技术人员、工作机房和其它辅助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维护。

  三、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与项目承担大学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内容,以及各项目承担大学与省级教育厅(教委)和计委签订的责任书的要求,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聘任的省级专家委员会对各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实施报告、各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校园高速接入CERNET的建设实施报告进行评审,并负责审批。
各校园网建设中的新开土建工程须经省级计委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本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全过程招投标活动。整体招投标分为国家集中招标采购和项目学校自主招标采购两部分。招标内容主要包括:网络和机房设备、系统软件和通用工具软件、系统集成企业。
  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部分项目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
  第十四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有意向参与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的系统集成企业进行资格预审,报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后公布预审结果。
  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组织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的系统集成企业的招投标工作,由省网络中心所在学校在通过预审的系统集成企业中实施招投标。中标的系统集成企业与省网络中心共同负责编制城域网建设实施报告,并承担城域网集成工作。中标的城域网集成企业负责承担汇总各学校校园网建设实施方案中需集中采购设备的性能指标、功能和数量等,并承担设备验货、分派等工作。
  在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领导和监督下,152所大学在通过预审的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中通过招标确定承接本校校园网建设的集成企业。项目院校可以自愿结合联合招标。中标的集成企业与项目院校网络中心共同负责,按照国家批复的校园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目标、建设内容、主要技术选型和经费额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校校园网建设实施报告,提出集中采购部分设备的性能指标、功能和数量等。
  系统集成企业可以同时投标竞争城域网集成和校园网集成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投标,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邀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从各城域网集成企业汇总的采购设备类型、数量和技术指标,对集中采购的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由法人同中标企业签订合同;进出口公司办理设备进口,并协助办理教学用品免税事宜。
  第十六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中的软件进行统一招标。校园网软件主要包括教学管理软件、通用工具软件、防火墙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网络教育软件等。根据西部大学校园网发展的实际需求,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编写西部大学校园网软件指南,并通过邀标确定软件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软件公开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城域网和校园网系统集成企业根据批准的建设实施报告安排组织工程建设。各项目承担大学定期向上一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等各项报告。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个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及验收。

  四、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集中招标采购部分的资金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招标结果提出采购设备或软件的数量和价格清单,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财政部予以划拨,由教育部负责经费决算。非集中招标采购部分的经费由项目承担大学核拨并负责财务决算。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实行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还贷)。
  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项目承担大学的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系统集成、布线系统、机房建设以及应用系统等的支出。项目经费严禁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赞助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大学资金预算按国家计委批复的经费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逐月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报送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出决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后的结余经费,可补充购进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不可挪作他用。使用不可预见经费,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上一级项目工作小组批准。

  五、 检查、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为了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和验收评估。
  各级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技术人员配备等进行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经费的检查,定期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办公室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具体组织对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将对项目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期、按质完成任务的单位,将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有重大失误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的整体评价,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委托独立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内容包括工程进度和质量、技术和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应用水平及效益、资金使用、项目管理和技术培训等方面。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各承担学校根据本办法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项目总体目标是:建设西部152所大学校园网网络基础设施;实现校园网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高速联网;建设一批基于校园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委批复文件的精神,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招标内容主要包括:校园计算机光纤主干网、校园网网络中心、开放网络机房、多媒体网络教室建设工程,省会城市城域网和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工程,网络管理和运行系统,教学、科研、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等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国家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主干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学生网络机房等关键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和通用工具软件等;非集中采购部分主要包括:城域网和高速接入设备、综合布线、光纤工程、机房建设和系统集成等项内容。
  第三条 该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根据《西部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项目领导小组)?quot;西部大学校园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对省会城市城域网、非省会城市高速接入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监督与管理。项目承担大学在国家项目领导小组与省级项目工作小组的监督与管理下,具体负责本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活动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通过邀标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依法招标。非集中采购部分招标人为西部152所大学,具体招标活动可视情况采取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
  第六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部分的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11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152个项目承担大学负责非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标投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也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三、招标与投标

  第九条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 2000年 4号令)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国家集中采购部分)或省级项目工作小组(非集中采购部分)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项目依法通过中国经济导报、中国教育报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等媒体对招标活动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人规定的有关条件,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和省级项目工作小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五) 废标情况说明;
  (六)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五、罚则

  第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好处等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其组织者产生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2008年8月5日召开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认定工作正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地区工作措施不到位,认定工作进展缓慢。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今年认定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认定进程
  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务必抓紧时间,健全工作机制,在严格执行认定工作原则和规程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认定工作,并力争在今年底前完成。要把握工作进度,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为了保证政策实施的规范化,不提倡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已经制定的,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二、关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
  三、关于中介机构
  各地认定机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专项审计的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我们将于明年正式启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统一格式,今年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不需要重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5月13日 昆政发〔1986〕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勤工俭学经济活动健康、顺利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25号文件批转《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和《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下列经济活动:
  1、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可开办各种为专业服务的工厂 、农场 、商店、服务部等,为培养各类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教育实习基地,使学生能掌握一技之长,做好就业前准备。
  2、中小学校一般不搞纯商业经营,但可以结合安排富余人员,开展商业、服务业等多种形式的勤工俭学经济活动,把校办企业办成学生的生产劳动基地,对学生进行劳动观点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
  3、教育系统主管勤工俭学的部门,以及根据需要成立的专业公司,可兴办为教学和社会生产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或各级教学服务公司兴办各种各种工商服务企业,必须按隶属关系经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并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税收。其中,凡生产教学设备并在教育系统内部销售的校办工厂、以及各职业学校,中小学校校办企业,若纳税有困难,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减免。但减免的税款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分配。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经济活动,一般不准占用学校(单位)的房舍、场地,确需占用少量的,应在不影响教学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由学校(单位)继往开来规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将学校的房舍、场地出租给外系统的单位经商办企业,已出租的,要限期收回。


  第五条 学校与其它国营、集体企业联合兴办工商服务企业,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坚持以下原则:
  1、不改变双方体制。
  2、共同管理,互利互惠。
  3、合同协议必须经有关部门公证。
  4、严格划分收益分配,按规定经批准减免税收的仅指校方部分,对方应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
  5、严禁以联营联办为名,变相出租房舍、场地或帐户。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中,要明确指导思想,注意社会效益,加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严禁出卖帐户、买空卖空、倒买倒卖、走私贩私、套购国家紧缺物资、行贿受贿和超越范围经营。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经济活动所兴办的各种工商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八条 校办工商服务企业与教育事业单位应分开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校办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制定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方式;有权根据教需要和市场变化及明调整生产项目;有权利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设备改造。


  第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可由民主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认可;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由主办单位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厂长(经理)有权提出厂级领导干部的候选人名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任聘副厂长(经理)以下的干部,但应报主办和主管单位备案。
  除固定职工外,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的需要决定临时合同工的招聘、辞退及确定其劳动报酬,但不允许从社会或外单位雇请人员承包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规定,确定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和分配办法。
第三章 劳动工资





  第十二条 校办工商服务企业,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做好收益分配。其收益分配办法,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企业创利(包括免征的工商所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部分),除按规定上缴主办单位作为改善办学条件的基金外,应视企业不同情况,上交3%~5%给主管部门作为生产发展互助基金,其余留给企业。
  企业留得的50%~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其余(不包括减免税收部分)作为公益金、奖励基金。用于个人的奖金(包括各种非统一规定的补贴),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为有得于考核企业的实绩和测算奖金控制总额,校办企业职工的月平均标准工资暂定为80元(包括各类补贴),低于80元的,以80元为基数计算奖金税。


  第十五条 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可选择以下不同的分配形式,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1、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企业,其奖金可按每人年均二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处成本。
  2、实行利奖挂勾的企业,以上年度创利为基数,按利润增长幅度确定奖金比例上下浮动。发放奖金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财政部〔1985〕财税字316号《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奖金税。
  3、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的企业,其浮动工资应控制在企业平均工资的50%以内。
  4、实行全尝工资、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的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定额单价,若个人所得部分超过标准工资总额和核定的奖金时,按规定开征奖金税。


  第十六条 教育事业编制的教职工调入校办企业工作,其工资计入企业成本,本人工资收入可与本企业职工相似工资对待,也可以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校办工商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不宜实行个人承包,也不宜实行全包全奖,包超全部归个人的办法。


  第十八条 从一九八六年起,各校办工商服务企业,应在税前提取基本工资总额20%的福利基金,专户专存或参加社会保险。用于职工年老退休、丧失劳动力时的劳保享受,以及死亡丧葬抚恤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校办工商服务企业,应按《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要求做到:
  1、认真执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制度。
  2、必须设置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任免,需经主管单位考核和认可)。对兼职财务人员可根据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
  3、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坚持原则,坚持制度,发挥财会工作的监督保证作用。
  4、主管单位应组织财务人员定期检查、研究企业的财务工作,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经济活动而兴办的工商服务企业,学校为其主办单位,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的专管机构为其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1、为企业筹集和提供开办的必要资金、设备和场地。
  2、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审定企业的发展规划。
  3、负责监督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4、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
  5、协助企业搞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拟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领导校办企业开展好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财务监督和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办理日常事务。
  3、代表所属校办企业与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疏通校办企业产供销渠道和解决其它有关问题。
  4、审核批准和监督检查校办企业劳动工资、奖金等收益的分配执行情况。
  5、负责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若与本规定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昆明市教育局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计委
                          昆明市经委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