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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13: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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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关于颁发《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规定》的通知
1981年6月10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总局直属单位:
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将《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发给你们试行。另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接到本文之日起,医药专业工种原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期限》规定,即行停止。
二、本通知下达后,医药行业学徒工和熟练工学习、熟练期限已到或超过期限的,均可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从批准之月起计发。
三、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电力、服务性等通用工种的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各地在试行本规定时,如遇到问题、困难、特殊情况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研究改进。
学徒工、熟练工期限的规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新工人的健康成长和切身利益,望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附件:《医药行业学徒工学习期限和熟练工熟练期限表》(略)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意见》完全赞同和拥护。会议认为,《意见》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学习好、贯彻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政协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了推动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更好地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和关心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意见》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意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肯定了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学习贯彻《意见》,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贯彻活动。

  二、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意见》的基本精神

《意见》就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各项措施,内涵十分丰富,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内容和精神实质。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思想和重要方针政策,充分认识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不断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关于人民政协的理论,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人民政协工作。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这一制度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作用,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坚持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的要求,在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加强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按照规定程序,认真搞好政治协商、积极推进民主监督、深入开展参政议政,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充分认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机关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搞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意义,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党委的领导下,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中共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配合各级党委,努力创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新局面。

三、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意见》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各参加单位要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要在把握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下功夫,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政协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贯彻《意见》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委和政府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推动当地学习贯彻活动的开展。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意见》的活动深入开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习贯彻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在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同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胡锦涛同志对人民政协一系列重要论述、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以及政协章程结合起来,提高贯彻《意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结合起来,认真对照《意见》精神,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积极探索履行职能的新形式、新方法;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全面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在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和充分发挥委员、界别、机关作用方面取得新进展;要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广泛宣传人民政协结合起来,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情况,形成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各参加单位和广大委员,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努力奋斗!(完)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道部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

铁运[1997]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
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KM;空调票20KM;加快票100KM;卧铺票400KM(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
除外);行李20KM;包裹100KM。



第三章 旅客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以外
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第十五条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 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第四章 行李、包裹运价
第十七条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为单位的运价基数。
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KG的运价基数推算。
第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
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物品名称 计价单位 规定计价重量(kg) 备注
残疾人用车 每辆 25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自行车 每辆 25  
助力自行车 每辆 25 含机动自行车
两轮轻型摩托车 每辆 25 1。含轻骑
2。汽缸容量50cm³以下时
两轮重型摩托车 每辆 按汽缸容量每cm³折合1kg计算 汽缸容量超过50cm³时
警犬、猎犬 每头 20 超重时,按实际千克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
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第五章 特定运价
第二十五条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
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条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
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
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t的尾数进整为1t)。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
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条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 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第三十条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第三十一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里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400km卧铺票价比例计算表(附表2)


里程 占400km卧铺票价的比例(%)
1~100 25
101~200 50
201~300 75
301~400 100


第六章 客运杂费
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
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653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表、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
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
1.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h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h至不足48h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h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数。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h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h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
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附表3.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条件 收费标准 备注
1 站台票 1元/张
2 手续费 列车上补卧铺 5元/张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核收一次手续费
其他 1元/张
3 退票费 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 2元/人次 1.代用票按每张核收
2.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4 送票费 送到集中取票点 3元/人次
送到旅客所在地 5元/人次
5 标签费 货签费 0.2元/个
安全标志费 0.2元/个
6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 装运前 5元/票次
装运后 10元/票次
7 行李、包裹查询费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 5元/票次
8 行李、包裹装卸费 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9 行李、包裹保管费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 2元/件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0 行李、包裹搬运费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1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1 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 接取、送达个为一次作业每5km(不足5km按5km计算)核收 5元/件次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2 携带品暂存费 2元/件 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13 携带品搬运费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2元/件次 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运到逾期违约金计算表


运到期限 违约金比例 逾期日期 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6日 7日 8日 9日 10日以上
3日 10 20 30
4日 5 15 20 30
5日 5 10 20 25 30
6日 5 10 15 20 25 30
7日 5 10 10 15 20 25 30
8日 5 5 10 15 20 20 25 30
9日 5 5 10 15 15 20 20 25 30
10日以上 5 5 10 10 15 20 20 20 2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