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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21:2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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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据悉七号台风灾害发生后,香港地区陆续向你省部分市、县、镇提供救灾物资捐赠,为数不少。为做好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工作,现将民电[91]323、民电[91]279两份电报补发你省,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境外救灾物资重点用于重灾省和重灾地区,所有救灾物资由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根据物资品种、数量,灾区需求程度,在适当照顾广东省的情况下,统一分配。
二、由广东省各口岸入境的援助你省内各受灾地区的救灾物资,海关凭广东省民政厅出具的证明及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制发的分配单(分配单中分发地区、接收单位由减灾委决定。分配单格式附后)验放。但涉及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省民政厅需按海关要求统一加办进口审批
手续。
三、分配省内灾区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限由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分配到直接使用对象(使用对象见民电[91]323、民电[91]279),并将分配清单报部备核;分配到外省的,由口岸所在地民政局负责代办接收、转运。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免税入境救灾物资的后续管理,确保救灾专用。已入境并免税放行的救灾物资,未按民电[91]323号文件规定发放到使用对象手中的,必须全部追回。不能追回的,除由海关追补税款外,并由海关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所有救灾捐赠物资原则上不得变价出售。特殊情况,将个案处理意见,由省厅上报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审批。
六、省红十字会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特殊情况,由中国红十字总会商民政部办理。



1991年9月14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高校科技基础资源数据,特别是自然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等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高校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拓宽人才培养手段的共享性基础设施。

  平台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工作。为加强平台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障平台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现印发《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二○○五年六月八日

  附件:

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障平台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高校科技基础资源数据,特别是自然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等进行战略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高校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拓宽人才培养手段的共享性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是一项涉及多个高校的,长期性、基础性和公益性的工作。

  第三条 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共建共享、优化提升的原则,在《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国家中长期规划指导下,整合高校优势资源,具备条件的争取逐步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集成于国家科技资源中,成为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育部由科技司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组织实施平台建设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实施意见,制定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的整体规划,发布年度平台建设方案;

  (二)制定平台建设项目遴选原则和程序,聘请评议专家,确定平台建设单位与牵头建设单位;

  (三)通过申报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职责;

  (四)对平台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组织专家对平台建设进行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

  (五)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引导平台健康发展,为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规划创造有利环境。

  第六条 平台建设单位是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完成规定任务;

  (二)为平台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

  (三)明确平台建设的管理机构,统一和规范资源数据整理、整合标准,制定资源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平台运行体制;

  (四)定期报告平台建设进展情况,撰写工作简报;

  (五)定期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编报年度经费决算;

  (六)向教育部反映平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接受教育部对平台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

  (八)组织平台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规划。

第三章 组织与立项

  第七条 平台建设以项目形式实施,项目采取以多个单位联合参与、一个单位牵头的方式组织申请,每个领域原则建设1个平台,每个平台建设期为2-3年。

  第八条 申请平台建设的单位应拥有与申请建设平台相关的较丰富的资源数据,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和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第九条 申请平台建设的牵头单位还应具有与其它学校较好的合作基础、较强的协调能力、较高的责任感和良好的信誉度。

  第十条 申请平台建设单位,以牵头单位为主填写《教育部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建设申报书》。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的组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为组织汇报,专家评议,协调整合,专家复评,择优支持进行遴选:

  (一)教育部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教育部组织评议专家组,听取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的汇报;

  (三)申请平台建设单位在评议会上就项目的总体目标、建设方案、现有工作基础、分年度有限考核指标等进行汇报;

  (四)评议专家组根据汇报,形成专家组意见和建议,明确指出该领域建议牵头单位和整合方案;

  (五)教育部根据专家组意见和建议,责成建议牵头单位,联合该领域优势单位,召开协调整合工作会;

  (六)根据专家组意见建议和工作会协调结果,由牵头单位组织参与单位研究协商,对项目申报书进行修改后,报送教育部进行复评;

  (七)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项目进行复评,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八)依据专家复评的意见和建议,调整项目申报书,经平台建设单位各方共同核准后,报教育部;

  (九)教育部审定项目申报书后,正式批准平台立项建设。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申报书是平台建设的立项、结题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书的年度有限考核指标应尽可能量化,对于无法量化的,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二)申报书中设计各方职责必须明确和落实,并作为验收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实行分步实施,动态调整,分为三种类型:

  (一)新建平台:指根据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拟立项建设的平台;

  (二)扩容平台:指已建平台在建设期间,根据发展需要,为整合更多资源数据、吸纳新的参与单位的平台;

  (三)调整平台:指已建平台在建设期间,因故不能顺利开展工作需进行必要调整的平台。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采取边建设、边共享、边运行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的主管校领导作为平台建设总负责人,下设两级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为一级管理机构,协调工作组和实施工作组为二级管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下设协调工作组和实施工作组;

  (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平台建设单位的主管科技的校级领导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的主管科技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定本平台的工作章程;

  (三)协调工作组成员由平台建设单位的科技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的科技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平台建设单位的联络和协调;

  (四)实施工作组成员由平台建设单位的具体承担人组成,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的具体责任人担任,负责平台建设的全面实施。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内被纳入国家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将按照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单位依法享有项目建设过程中研究和开发出来的新技术、新系统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在遵循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现资源、数据信息等的共享。

第五章 中期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时间一般根据平台建设周期确定,教育部选聘专家组成检查组,采用现场检查和集中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专家组对平台建设情况和下一步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检查结论。检查结论分为合格、调整或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配套资金或保障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二)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实施或未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

  (三)建设目标发生重大调整,建设内容产生变更,技术方案进行了重新修订,或者由于项目负责人出现变更等原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应在建设期完成后半年内,由牵头单位向教育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包括:

  (一)项目结题验收报告;

  (二)教育部批复立项文件;

  (三)经费决算表和使用说明。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同意验收。验收工作一般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由教育部选聘专家组成验收组,听取平台建设项目汇报,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项目汇报、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对项目提出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验或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第二十三条 验收平台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全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超过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建设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四条 需要复验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第二十五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者,教育部不推荐平台建设单位承担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平台建设项目经费来源包括:教育部资助经费;平台建设单位配套经费,其中牵头建设单位不低于1:2,参与建设单位不低于1:1。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分年度拨付经费。

  第二十八条 平台项目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因故终止的项目,平台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终止项目的决算并上报,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教育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运行与发展

  第三十条 平台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在明晰平台未来建设内容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遵循“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建设思路,本着“以发展为动力、以共享为核心、以服务求支持”的原则,确保平台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平台建设项目中共享的基础资源数据,应做到及时补充和更新。除公益性资源数据外,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工作,向社会开放,逐步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的目标。

  第三十二条 平台建设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在利益共享的原则下,依托牵头单位建立健全保障平台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机构,完善科技基础资源数据平台的相关工作章程,确保互利互惠,共同承担平台运行、服务、共享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平台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安顺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拓宽招商引资范围和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引进国(境)外、市外资金,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引资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称委托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含国外、境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安顺市招商局负责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安顺市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政策,国家允许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第五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招商委托书。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
  招商委托书示范文本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 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等。

  第七条 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委托的受托人,经审查确认后,由安顺市人民政府出具招商委托书。

  第八条 经安顺市人民政府授权,受托人行使下列职责:负责安顺市对外招商项目的宣传、联络、洽谈、直至与投资商达成意向协议;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络工作,协助有关企业进行具体业务的联系和实施;参加各种经营洽谈、新闻发布会等招商活动;招商委托人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积极、认真、负责地对外宣传安顺市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广泛联系客商,积极寻求合资、合作伙伴;定期向招商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项目进展情况、客商的相关资料;向安顺市引荐投资项目、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遵守招商委托协议、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受托人应遵守招商委托书的各项规定,在受托具体事项、时限范围从事招商活动。受托人如违反受托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委托人应终止其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安顺市招商引资局定期(按月或按季)给受托人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和安顺市近期重点项目信息;定期提供安顺市内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受托人建立客户信息库,定期(按月或按季)提供客户投资动态等信息及有意向在安顺投资的项目信息;提供当地近期举办的项目洽谈、经贸洽谈、商品展销、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信息。

  第十二条 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的期限由双方约定,在有效期满后,受托人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事项的,可提前向委托人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委托招商实行招商结果有偿服务。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奖励资金由项目纳税注册登记的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