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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时间:2024-07-10 11:4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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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履行有关入世承诺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9号)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自即日起,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外资财产险公司可据此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增加福州、厦门、宁波、沈阳和武汉5个城市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11日

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我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律师执业证及199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后,一些省司法厅询问如何处理特邀律师注册的问题。
实行特邀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措施,特邀律师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逐年进行,律师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颁布后,特邀律师已无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对遗留的特邀律师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保持律师改革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注册时,对现有特邀律师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已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特邀律师,今年注册时一律转为专职律师。
2.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可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可予以注册,并按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程序申请律师资格。
3.对于不能按上述两种情形转为专职律师,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特邀律师,可以继续注册:
(1)在1997年1月1日《律师法》生效前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特邀律师执业证;
(2)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各地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特邀律师的年度注册,对于需核发特邀律师执业证的,请各地将需核发特邀律师执业证的人数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经审查后核发。
2001年度年检时,终止特邀律师注册,司法部将公告正式取消特邀律师。
有关特邀律师的问题,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真执行,今后我部对特邀律师问题不再另发文件。



1999年6月16日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现发布《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中利用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形式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户外广告,从事户外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四)在广告栏张贴的广告;

  (五)利用其他场所、载体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告业发展情况和规划提出方案,经征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设置安装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美观,并定期进行维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新闻简报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除招贴广告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十一条 经营户外广告,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等,举办单位或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自行发布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登记。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在规划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广告设计图、场地使用协议,填写《河南省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广告。

  在未经规划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还应提交当地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持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的证明,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加盖广告专用印章,在公共广告栏或者指定的位置张贴。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广告经营者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设置。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广告,应缴纳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经批准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不得超过该项广告营业收入的15%。

  第十六条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