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以下简称“12315”网)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现就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以下简称“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规划
“12315”网是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子网是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2315”网以已有的(或正建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和数据中心为信息传输和处理平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配发的“12315”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业务软件为基础,依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的技术支持,建立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以下简称省局)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以及总局、省局和地级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315”指挥中心)三级互联的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
“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市场违法经营主体和违法经营行为数据的标准化采集、网络传输、实时汇总、交流共享。为在全国范围内监测和反映市场动态、记录和公布企业信誉状况、指挥和协调执法行动、督办大要案件、以及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联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化工程,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完成总局、各省局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100个信息联系点(以下简称“100个信息联系点”)统一使用“12315”软件进行数据信息处理并上网传输工作;第二步,总局、省局完成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的建设,以及总局与省局、省局与地级市“12315”指挥中心三级计算机网络互联;第三步,地级市“12315”指挥中心通过内部业务网或拨号上网等方式与分(县)局及基层所互联,基本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信息处理的计算机化。
二、今年的建设任务
1、总局向各省和100个信息网联系点统一配发升级版的“12315”软件,供各地培训、推广、建库及安装使用。
2、安装使用统一的“12315”软件,建立总局和省局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加强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动态的分析研究。各省要尽快实现通过“12315”软件汇总本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统计数据,并通过内部业务网或因特网电子邮件方式向总局传输上报数据。
3、今年内,实现100个信息联系点统一使用“12315”软件进行数据信息处理工作。同时,100个信息联系点与总局已经实现内部业务网互联的,应直接使用网络传输方式,向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没有实现与总局内部业务网互联的,应当抓紧解决数据传输通道问题,暂时通过拨号上网和其他上网方式(因特网、PSTN、ISDN等)使用电子邮件,向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
自11月起,100个信息联系点将使用“12315”软件向总局进行两次试报工作,即11月5日和12月5日前,100个信息联系点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将10月和11月的消保6张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上报总局,自2002年1月开始正式上报。
4、根据总局的统一要求,今年年底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具备通讯指挥功能的“12315”指挥中心的任务。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出发,克服困难,把“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作为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传统监管向现代化监管转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为了确保“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早日实现建设目标,总局将在年底对各省“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
2、明确任务,加大投入,按照“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12315”机构具体抓,并负责信息采集、录入、传输和使用,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支持和维护。“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级领导要在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切实解决建设中的资金问题,以保证“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统一建设,搞好规范。为了保证“12315”网的统一、高效、规范运作,“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网络建设统筹规划、统筹安排。为了整个“12315”网的安全性、数据一致性及软件的及时升级、改版,减少各地重复开发和资金投入,“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统一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12315”软件,以确保全国“12315”信息化系统业务处理功能一致,数据标准统一,信息互联共享。
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落实,并于8月30日之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经济信息中心。
附件: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软件(升级版)的下发使用须知(略)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通报(略)。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市招标投标统一平台的丽水市本级及莲都区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成立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班子,明确分工和职责。
(二)向项目业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整体招标工作计划,并抄送市招管办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各标段划分及工程量概况和实施时间、项目招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三)充分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源情况,以选择优秀企业、保证工程质量为目标,合法合理设置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
(二)较大工程项目(一般为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上承担的项目,下同),其评标标准应当设置资信分,资信分可由企业资质等级、业绩、信誉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等,下同)资质等级、业绩等方面构成,其分值为不超过总分值的8%。
(三)预算造价80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一般不提业绩要求。
(四)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的方法产生评标基准价。
(六)无效标认定情形条款应在开标和初步评审两个阶段分别单列集中明确表述(具体参考内容详见附件)。不能纳入到初步评审阶段单列的无效标认定情形条款,又要求投标人作实质性响应(不可偏离)的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明示的应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偏离)条款。细微偏差应允许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七)除较大工程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到场。
(八)不得以投标人地域不同,设置不同的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
(九)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在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排名优先的产生办法。
第五条 不实行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有效投标中,采用随机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预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资格审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审查,但须在招标投标统一平台进行。
(二)实行资格复核制。预算造价8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对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复核。
预中标候选人按以下办法产生:
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高低(低价中标法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出6名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实行随机抽取法的项目,随机产生6名预中标候选人,按随机产生的先后标明排列顺序;
3.有效投标多于3家但少于6家的,全数为预中标候选人。
若排序前三名的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复核有不合格情形的,招标人经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资格复核后,取复核合格的前3名进行预中标公示。
(三)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具有特殊专业要求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通过制。当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少于11家时,在原合格申请人有效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再次公告预审,投标人的非法定条件可以适当调整,但须在第一次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在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资质、业绩、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招标文件应载明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应依法追究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八条 因招投标行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公示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报市招管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行贿行为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自行贿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进入丽水市参与政府性投资为主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不得进入丽水市招投标市场。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代表招标人作为评委参加评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应及时查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统一以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应按项目行业分类由相应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工程项目行业分类有交叉的,由市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标前准备不足、资格审查复核失实、履约不严、执行规定不力等情形的,监管部门有失职、渎职、对违法违规行为查纠不力、擅自非法设立行政规定等情形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我市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施工招标无效标认定参考条款
一、开标阶段条款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某某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未按招标文件某某条的要求提供的;
(三)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四)参加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五)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场而未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其他。
二、初步评审阶段条款
(一)投标人资格不符合工程项目承包范围的;
(二)资格、业绩等证明文件不全、错误、虚假的;
(三)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四)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报价超出指导价(最高限价)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七)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填表或内容不全的;
(八)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九)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十)技术文件没有采用暗标的;
(十一)投标人已被限制参加投标的;
(十二)投标文件对“▲”(需实质性响应)条款未响应的;
(十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