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市交〔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和《关于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汕府〔2005〕205号)的规定,特制定《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重新核定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
经营年限的实施办法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营运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和《关于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的意见》(汕府[2005]205号)的规定,现就持有市运输管理服务机构发放的营运证和标志牌的营运人力三轮车重新核定经营年限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的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并能适应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
二、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的程序
人力三轮车经营者(包含单位或个人),按下列程序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1、办理重新核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现有营运人力三轮车个体经营者本人向车辆所属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A、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B、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C、已核发的车牌、营运证;D、家庭状况;E、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申请表;F、安全运载(货车不运载危险货物,客车不装载货物等)承诺书。运管所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逐一核查,并与原车辆档案核对,建立一车一档。
(2)营运人力三轮车经营单位向车辆所属运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A、单位证明、从事人力三轮客车运输服务人员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从事三轮客车运输服务人员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C、已核发的车牌、营运证;D、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申请表;E、安全运载(货车不运载危险货物,客车不装载货物等)承诺书。运管所对营运人力三轮车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逐一核查,并与原车辆档案核对,建立一车一档。
2、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运管所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运管中心核准。予以核准的,向经营者核发新的《营运证》及标志牌,在《营运证》上签注经营年限三年,从2008年1月1日始至2010年12月31日止。如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年龄超过57周岁,核定经营年限至年满60周岁止。不予核准的,由运管所将原因书面告知人力三轮车经营者。
3、人力三轮车核发牌证时收取牌证工本费,工本费由市运管中心申请市物价局核定。
三、在有效经营年限内遗失《营运证》或标志牌的,申请补发牌证的程序:
经营者丢失《营运证》或标志牌时,应在10日内向运管所报告,提出补发牌或证申请。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者属单位的,应同时报送单位证明;
2、填报营运牌证补发申请表,详细说明牌证遗失、被盗的时间、地点、过程;
3、标志牌如属被盗或丢失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同时在《汕头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于5日内向运管所报告,并剪下贴在申请表备注栏中;遗失《营运证》的在《汕头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于5日内向运管所报告,并剪下贴在申请表备注栏中;
4、运管所受理之后,要认真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并要求经营者提营运牌证申请表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签署意见,然后交由运管所上报市运管中心核准;
5、市运管中心核准之后方予补发牌证,同时将遗失牌证的车牌号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人力三轮货车经营者在经营年限内不允许变更。
五、人力三轮客车在本次核定经营年限之前,如有经营单位内部职工调整变动、或有原个体经营者因年龄偏高、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人力三轮车经营等特殊情况的,允许由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变更原因。属于经营单位的,交由符合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条件的单位职工经营,属于个体经营者的,交由符合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人员条件的子女经营,经市运管中心核准,予以核发营运证。
1、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交书面申请书,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及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原经营者身份证和新经营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车辆变更申请表,上交原核发的营运证;
(4)新经营者应提交: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书面介绍家庭经济状况及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出具的失业、待业或无业的有效证明(如属经营单位内部职工调整变动的,应由单位证明新经营者是本单位待业人员);安全运载(货车不运载危险货物,客车不装载货物等)承诺书;
2、办理程序:
(1)运管所受理之后,对经营者的资料及证件逐一核查、存档,提出意见上报市运管中心核准;
(2)予以核准的,向经营者核发新的《营运证》。如经营者年龄超过57周岁,核定经营年限至年满60周岁止。市运管中心将变更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在重新核定人力三轮车经营年限工作结束后,不得再允许办理经营者变更手续,以便限制并逐步淘汰人力三轮车。
七、对于原营运证,在重新核发新营运证同时予以收回注销;对于经审查不予以核准而持有人拒不上缴的原营运证,以及没有重新申报的原营运证,由市运管中心在新闻媒体上对外公布,声明作废。
八、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8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铜陵市市对区城市维护资金分配办法
为加强城市维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铜政〔2011〕7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维护资金随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管理及维护方面支出。
第二条 城市维护资金对区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第三条 城市维护资金收入来源: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建规划等部门依法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第四条 城市维护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防洪堤坝和市区水系设施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以及园林、公共绿地、风景绿地等养护设施维护费;
(二)城市公共厕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无害化处理、街道清扫、洒水等保洁费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费;
(三)城市公共交通、路灯亮化、燃气管理、消防管理及设施维护费;
(四)为城市建设服务的规划、勘察、设计费;
(五)用于城市建设事业单位的事业费支出;
(六)为城市建设服务和公共秩序管理的费用;
(七)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第五条 市与区城市维护资金收入划分:根据新财政体制管理规定,城建税随主税征收入库。即:全市各级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随征的城建税均随主税缴入相应金库。
第六条 区级城建税收入基数:以2010年为基期年,在新体制下重新界定的市辖三区和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税收入数核定为区级城建税收入基数。
第七条 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支出基数:根据2010年市级实际拨付铜官山区、狮子山区和郊区的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结合三区承担的城市维护事权情况,核定三区的城市维护资金支出基数。今后如遇事权调整,相应调整支出基数。
第八条 区级定额上解(补助)基数:以各区核定的收入基数超过核定的三区支出基数部分,作为定额上解(补助)基数。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体制下测算的基期年城建税收入超过原体制下收入的部分,作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定额上解基数。
第九条 区级城建税超收收入:以后年度三区城建税收入超过核定的收入基数部分,市与区按一定比例分成,其中:市与铜官山区按5:5比例分成、市与狮子山区按6:4比例分成、市与郊区按8:2比例分成。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税超收部分市级不参与分成,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财政、国税、地税、住建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确保用于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的各项收入依法足额征缴、及时入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住建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切实发挥城市维护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以后年度区级城市维护资金支出的增长,由区级从城建税超收收入中解决,市级不再承担。
第十三条 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在城市维护资金收支和管理方面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