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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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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2年5月26日 财会〔2002〕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有关问题解答

  2001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近日,我部收到一些来信来函,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对长期股权投资原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时,是否要追溯调整?
  答: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满足《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用权益法的条件,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按追溯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执行权益法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二、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完全摊销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继续摊销?如继续摊销,应如何确定摊销期限?“递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如何列示?
  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按原制度规定尚未摊完的“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在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的规定转入“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收益”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新产生的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问: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采用母公司的会计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执行《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会计年度。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应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与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会计报表时,可在原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后提供。
  四、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余额应如何处理?
  答:1994年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按规定在5年期限内摊销完毕,因此,一般情况下,2002年1月1日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不存在借方余额。如果“待转销汇兑损益”借方发生额较大,经批准在超过5年的期限内摊销的,可继续按经批准的摊销年限摊销。
  对于可继续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借方余额,以及“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贷方余额,可继续通过“1951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留待弥补以后年度亏损的汇兑净收益,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应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应当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并入清算损益;如为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摊销,则应按原定期限继续摊销。
  在资产负债表中,“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贷方余额应当列入“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中反映,并单列其中项目反映。
  五、问: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何种制度?
  答: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六、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否按14%计提?
  答: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七、问: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应以何种汇率折算?对于因会计报表折算产生的差额应如何反映?
  答: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期末对外币报表进行折算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
  (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3)“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作为其数额列示。
  (4)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和负债类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合计数的差额,作为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下单列项目反映。
  (5)年初数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数额列示。
  2.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1)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会计报表列报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也可以采用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在采用期末汇率折算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2)利润分配表中“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3)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4)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按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5)上年实际数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数额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项目均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由于会计报表折算而产生的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下设置“外币会计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单独反映。
  八、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进行核算。


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有关地、市、部门、企业必要的外汇支出,大力争取侨汇,发展旅游事业,增加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侨汇留成
瞻养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六,增加到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的商品供应问题。建筑侨汇的留成比例,由原规定的百分之十五,增加到百分之四十,用于解决侨眷、归侨修建房屋所需的三材等建筑材料。侨汇留成使用于其他方面的部分,不得超过留成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
瞻养侨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建筑侨汇留成,由省侨务办公室掌握。分给地、市、县和部门多少及如何使用,由具体掌握部门另行规定下达。
二、港口收汇留成
港口收汇包括外轮供应和服务、外轮代理、港口装卸等劳务收入,留成比例按原规定百分之二十不变。原则上,交通部门和地方谁提供劳务,留成外汇由谁掌握使用。
港口留成外汇,必须全部用于港口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解决船艇、装卸设备、检验仪器、零配件、原材料等物资和必要的外轮供应商品等进口,不得挪用到其他方面。
三、旅游外汇留成
旅游收汇的留成比例,为百分之四十。旅游部门按旅游服务收入计算。旅馆、饭店、交通等服务部门,按收取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
旅游留成收入,原则上应使用于发展旅游事业需要的车辆、设备、维修器材、烟、洒、海味、食品等有关物资和扶持副食品基地必要的进口。
新开复的旅游区,在开创三年内,收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游览区建设。
用国内外贷款修建的旅游旅馆、购买的汽车等,在还款期间,利润不上缴,也不实行外汇留成。
旅游外汇留成,由省旅游局掌握。具体分配使用意见,由省旅游局研究另行下达。
四、友谊商品收汇留成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比例,定为百分之二十(包括工艺美术服务部)。各地友谊商店按销售所得的人民币外汇券计算。计算留成时,要扣除外贸分公司从出口商品中提供货源的部分,这部分商品已列入出口计划,并实行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不能重复计算。友谊商店的外汇留成,要适当
进行分配,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所得的部分,原则上应占半数以上。留成外汇应主要用于解决友谊商店增加货源和扩大销售的需要。
友谊商店收汇留成由省财贸办公室掌握。
五、寄售、代销收汇留成
寄售、代销国外烟、酒等商品,按手续费收入计算,留成百分之三十。分配办法、使用方向和掌握部门,按前条办理。
六、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
除上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以外,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原则上比照各类留成的比例办理。海员俱乐部原包括在港口收汇中规定留成百分之二十,可仍按原规定执行,这项外汇由省总工会掌握。刊登国外广告等其他外汇留成,按照中国银行另行制定、下达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0年4月15日

关于做好调低B股交易印花税率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调低B股交易印花税率有关技术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31日 证监市场字[1999]2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B种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国发明电[1999]1号),从1999年6月1日起,B股交易印花税率下调至千分之三。请你所接此通知后,做好有关技术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