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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时间:2024-07-12 21:0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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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3月7日 生效日期1986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互相协商,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代表团、考察团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代表团六至八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方舞蹈家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七月访菲两周,观摩菲律宾国家民间艺术节。
  ③中国舞蹈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国家艺术家雷奥诺·奥罗萨·戈奎科及随行人员二至三人于一九八六年九月访华两周,考察中国舞蹈。
  ④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群众文化工作者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⑤中国戏剧家协会邀请菲律宾剧场行政人员、舞台设计师等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考察中国剧场。
  ⑥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音乐学院何塞·马赛达博士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⑦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文化计划工作者协会联合邀请中国文化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⑧菲律宾国家历史学会邀请中国文化部文物考察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回访菲律宾两周。

 二、表演艺术团
  ①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邀请中国民族乐器小组十一人于一九八六年二月访菲演出两周。
  ②中方邀请菲律宾民族音乐小组十五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访华演出两周。
  ③菲律宾外交部邀请中国歌唱家六人小组(包括伴奏人员)于一九八七年访菲演出两周。
  ④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年艺术家六至八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演出两周。
  ⑤菲律宾外交部和菲律宾大马尼拉交响乐基金会于一九八六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中国音乐家到菲律宾演出两周;中国音乐家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邀请四至五名菲律宾音乐家到中国演出两周。
  ⑥中国音乐家协会和菲律宾交响乐团互派两至三名指挥/小提琴家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⑦中方和菲方于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编舞或舞蹈教师到对方国家授课两周。

 三、电影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中国举办菲律宾电影周。
  ②菲方邀请中国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菲律宾举办中国电影周。
  ③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之间的交流。

 四、展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画家何塞·布朗科家庭成员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六年四月来华举办家庭画展两周。
  ②菲律宾国家图书馆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在马尼拉举办中国国画和艺术品展览。

 五、作家、出版
  ①中方邀请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②菲律宾青少年图书委员会邀请中国出版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③菲律宾作家联盟邀请中国作家代表团三至五人于一九八六年访菲两周。
  ④中国作家协会邀请菲律宾作家联盟三至五人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⑤双方鼓励互相翻译、出版、交换优秀文艺作品。
  ⑥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系统之间交换图书及其他图书馆资料。

 六、教育
  ⑴中方邀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教育代表团四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⑵中方邀请菲律宾女子大学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⑶菲律宾女子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一名学者到马尼拉从事为期三个月的研究工作,或两名中国学者从事为期一个半月的研究工作。
  ⑷菲律宾阿坦纽·德·马尼拉大学和东方大学邀请中方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派两名历史学家赴菲从事为期两个月的研究工作。
  ⑸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十月访华两周。
  ⑹菲律宾大学教育学院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教育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
  ⑺中方邀请菲律宾大学理学院派一个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华两周。
  ⑻中方邀请菲律宾派一个由研究人员和学者组成的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⑼菲方邀请中方派一个六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访菲两周(由第八款所述代表团组成单位接待)。
  ⑽双方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学习或专业领域另行商定。
  ⑾双方鼓励各自的大学根据本计划第八项中有关条款的条件邀请对方的教授和学者从事短期讲学或研究。
  ⑿菲律宾大学历史系邀请中国云南省东南亚研究所三至四名历史学家于一九八六年访菲考察两周,研究菲律宾历史。
  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菲律宾社会科学委员会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考察和交流一个月;菲学者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中国学者于一九八七年访菲。
  ⒁双方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学习音乐,为期一学年。
  ⒂菲律宾大学邀请中国四川美术学院副院长蔡振辉教授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到菲律宾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传统绘画一学年。

 七、广播、电视
  ①双方鼓励两国之间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②双方在一九八六年或一九八七年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两周。
  ③双方鼓励制做并在对方国家国庆期间播放对方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为此目的提供的节目需一个月前送交对方国家。

 八、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①派遣国负担本执行计划的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的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
  ②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①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的细节,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②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③本执行计划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三月七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朱穆之            劳莱尔
       (签字)           (签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和高水平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以产学研合作为导向,以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难题为目的的联合攻关组织机构。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采取技术需求单位提供运行条件,院士及其团队实质参与,政府部门规范引导的模式来建设。

  第四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开展关键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推动和吸纳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成熟技术和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改造传统产业、形成新兴产业。

  (四)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科技优势,推动我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服务。

  (五)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推进我省高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承担)。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与院士及其团队建立联系,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合作。组织院士及其团队深入实际,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依据建设规划对院士工作站的设立进行评估、审核、登记和批准。

  (四)对院士工作站进行检查、考核、审验。对院士工作站拟开展的应用研发项目以及以院士工作站研发成果为核心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第六条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院士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对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进行管理。

  第七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结合联合申报的,要确定一个依托企业。

  (二)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研发团队拥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具备较强的技术承载能力。

  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填写《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院士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黑龙江省×××(企业名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九条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进行评估、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第十条院士工作站设立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柔性和动态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可由依托单位续申请,报登记部门审核后重新确认。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好转,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要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迫切.为了使人民群众有丰富多采、健康的文化生活,更好地发挥文化艺术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重要作用,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加强了对专业艺术团体演出工
作的领导,规定了到各地巡回演出的任务.全国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除坚持当地剧场演出外,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巡回演出,或组织各种小型演唱组织,深入基层(农村、厂矿、部队、学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许多优秀演员也经常到地方和中小城镇,为人民群
众演出.文艺演出的活跃,促进了艺术交流,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希望看到更多的优秀文艺节目、看到全国和地方知名演员的表演的愿望,受到了广大观众的欢迎.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单纯以赚钱为目的,不经专业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拉演员到外地表演节目的不良现象;有的艺术表演团体由于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也出现了个别演员不顾本职工作任务,私自外出组台演出和私分所得的错误行为.这类演出大都在体
育馆等大场地举行,票价比当地高;为了抢时间,多捞钱,有的甚至一天演出三、四场.由于这种演出是以赚钱为目的,演员是临时拉来的,节目是临时拼凑的,演出质量很差.有的节目还掺杂一些庸俗的低级趣味,舞台作风很不严肃.观众对这类演出,意见很大,强烈不满.
这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演出,虽然其组织者和参加的人数不多,但却严重地败坏了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声誉,腐蚀了演员思想,而且对社会风气特别是对一部分青少年观众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主义的文化艺术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工作者应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各级领导和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演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充分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地抵制"一切向钱看"的不良影响,抵制把文艺演出商品
化的错误做法,把多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有益的文艺演出作为自己的光荣使命,努力为社会主义多做贡献.
为了加强对演出工作的管理,树立良好的演出风气,克服把艺术表演商品化的不良倾向,特作以下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演出活动,应予制止;对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追回私分的的钱款;对利用演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情节严重者,要进行
揭露,并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制裁.
二、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营业性演出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组织手续,保证演出质量,注意社会效果.
1.要征得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并领取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2.要征得演员所在单位同意;
3.对演出节目应负责进行审查,防止粗制滥造及低级庸俗节目的出现;
4.注意保护演员健康,不能随意增加演出场次;
5.演出收入要合理分配,主办单位扣除必要的开支外,所有收入应分给参加演出的单位,不得从中赚钱.给演员的报酬,应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三、专业表演艺术单位的演员经领导同意,接受邀请外出演出时,演出节目要健康,表演要认真,态度要谦虚,作风要正派,生活要俭朴.所得演出报酬,应按本单位规定办理.
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加强对演员的教育、管理.今后对私自外出演出,并接受报酬的演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分别给以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四、各地体育馆(场)、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俱乐部、文化馆、对外开放的礼堂、公园等,对不按照本规定办理,私自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拒绝提供场地,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违者应予追究责任.
所有演出场所,应经常对观众进行维护公共道德的教育,维护好演出秩序.对扰乱演出秩序和妨碍演出正常进行者,应加制止,予以批评,对制止无效或情节严重的肇事者,要协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艺演出的领导和管理,要经常了解上演节目和表演的情况,研究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有不健康的现象,要及时加以引导.对于在集镇和农村中进行流动演唱活动的民间艺人和演唱小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对个别演唱坏书、坏节目而屡教不改者,要吊销其演出

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198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