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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天荒坪水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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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天荒坪水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天荒坪水电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华东电力联合公司(下称联合公司)执行,作为该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联合公司获得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C)为资助本项目,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安徽省电力开发总公司、江苏省投资公司、申能电力开发公司以及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统称为合资方)先后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签订协议和补充协议(统称为集资协议),同意按集资协议中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联合公司提供总额为382700000美元(联合融资)的资金;以及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联合公司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经作如下修改后,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为(1)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3条第3节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联合公司”系指华东电力联合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经营的法人实体,或其任何继承者。
  (b)“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联合公司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c)“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款提及的账户。
  (d)“转贷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第3.01节(b)款的规定,借款人和联合公司将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而转贷贷款系指转贷协议下由借款人提供给联合公司的贷款。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由银行按每笔提款当日的汇率折算,提款总额相当于三亿美元(USD300000000)的贷款资金。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若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本协定附件2部分所述的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为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而采取的适当保护措施,在银行可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存款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费用:(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认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二月一日和八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了承诺,为此,在不限制或妨碍履行本贷款协定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外,应使联合公司能履行项目协定的所有义务,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活动,包括提供必要或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联合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阻止或妨碍履行该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根据其与联合公司签订的转贷协议,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联合公司,该有关条款和条件包括(i)联合公司应在不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内偿还转贷贷款,其中宽限期五年,(ii)对尚未提取的转贷贷款本金,联合公司应按本协定第2.04节明确的费率及时向借款人支付承诺费,(iii)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转贷贷款本金,联合公司应根据本协定第2.05节计算的利率及时支付利息,(iv)联合公司应承担借款人货币与世行的货币总库之间的所有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行使其权力,以维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达到本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自身不得转让、修正、废除或放弃该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有关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项目方面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联合公司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该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至银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以及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i)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们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类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以及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联合公司不能履行其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出现的特殊情况,使得联合公司不能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与联合公司建立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而对联合公司履行其项目协定中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销联合公司,或中止其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e)(i)在本段(ii)部分所述的前提下:
  (A)如果根据协议提供的条款,联合公司享有的为项目筹资而提取或获得任何贷款或投资资金的权力受到全部或部分的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贷款的任一部分在规定偿还期之前到期偿付。
  (ii)本段(i)部分将适用,除非借款人或联合公司能使银行相信:
  (A)该中止、取消、终止或提前到期不是由于联合公司未履行协议下的义务所致;以及(B)联合公司能按与项目协定下其承担义务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项目所需的足够的资金。
  5.02 根据通则第7.01节(h)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
  (b)发生本协定第5.01节(c)、(d)段所述的情况;以及
  (c)在5.01节(e)(ii)段为附加前提的情况下,发生本协议该节(e)(i)(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借款人和联合公司已签订转贷协议。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款的含义范围类,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联合公司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联合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转贷协议已由借款人和联合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借款人和联合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用户电传号码: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用户电传号码:
  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
   授权代表            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高特姆·卡奇
   (签字)              (签字)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1〕综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漳州市区实行土地“五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速漳州市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城市详细规划区内(下简称市区)各类建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市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成立漳州市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协调“五统一”工作,具体负责土地招标、拍卖,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法人实体,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市区土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实行控制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非法转让、买卖。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制定规划区内用地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征用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进行,由政府统一征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八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市区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各项补偿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除依法行政划拨外,其他用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出让。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市区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方式。对出让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多渠道筹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根据需要对市区国有土地存量进行收购、储备和开发,推向市场。

  第十二条 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市区内建设用地违反法律规定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5%收取闲置费;两年未动工的,按出让金或者征地费用总额的10%收取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由受让方补足地价。

  第十五条 市区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资产重组或者股份改制需要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方案和报备土地评估结果。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变现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招标、拍卖。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税费外,优先用于安置职工生产生活和偿还债务,其余部分分别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行政划拨土地未经批准和补交出让金的,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但必须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凡未付清全部地价款、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未达合同规定总投资额的25%以上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区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在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工作中,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科学技术的综合管理措施,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管好土地资产。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九条 市区土地有偿使用收益(除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款外)按市70%、区30%的比例分成。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蓝田、金峰、龙文工业开发区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立项和组织实施的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9〕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八、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的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命令,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政府行政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政府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件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按《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承办。
二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于涉及面大、问题突出的信访事件,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或调查了解情况,出面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作报告、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
(五)讨论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程;
(九)讨论和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之外的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西安警备区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需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阅,由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缩短会议时间。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区县领导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03〕13号)的规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区县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事件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三、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以个人名义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二、严格值班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应及时到现场指挥处理。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工作落实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订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