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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时间:2024-07-23 10:4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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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0日 生效日期1997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关系与合作,以利于两国人民和实现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共同目标,考虑到双方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的重要性,经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第二条 磋商的日期、地点和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将视需要就两国均参加的国际会议议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磋商。

  第四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和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并交流信息。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限期有效。任何一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在尼科西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部长助理        外 交 部 长
       吉 佩 定        扬纳基斯·卡苏利季斯
       (签  字)        (签  字)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便字〔2010〕21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0〕293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0〕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章)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文档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0〕2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各部门要对内部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加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衔接
各部门应当切实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相关资产的购置或更新。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进行政府采购。
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是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预算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0/P020101026416914109184.doc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0〕2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推进预算编制与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针对审计署对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工作
  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本部门行政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推动部门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提高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做到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并做到列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的数据与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算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各部门要对内部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三、加强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衔接
各部门应当切实规范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新增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等环节的衔接。中央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相关资产的购置或更新。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属于财政部审批范围而未获批准的资产配置事项。一律不得安排进行政府采购。
中央行政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是推进公共财政改革,实现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建立并不断完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推进预算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一日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010/P020101026416914125871.doc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免职问题的决定》。



199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