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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02:5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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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市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有关质检中心: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新世纪新阶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在各地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有力地带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明显改善。但是,由于基础薄弱,起步较晚,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能力仍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深化“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科学把握和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律,在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体系建设的基础上,通过重点加快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能力、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点带面。在注重整体部署、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发现规律,指导全局。二是坚持体系建设与工作推进并重。在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强化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等基础体系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坚持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监管。把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农产品生产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市场准入等监管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提升从农田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监管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要通过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生产全过程监管能力。切实加大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及时调整工作重点,扩展工作领域,把推广种养殖生产、加工、储运、包装等标准化技术作为新时期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示范农场、优势(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非疫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一步扩大标准化示范区的数量和规模,规范示范区建设,提高示范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创新管理模式。把实施农业标准化与农产品认证工作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快优势农产品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进程。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能力建设。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深入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畜禽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三个专项整治工作,将农业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完善标签、标识等监管手段,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推进现代流通方式,鼓励采用连锁经营等形式,提高优质投入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快开发和推广使用安全高效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新产品,加快对高残毒农业投入品的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普及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施药机具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合理施肥。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能力建设。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农业部坚持并完善全国性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中药物残留及“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工作,健全全国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适宜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和区域,开展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例行监测工作,并逐步定期发布本区域的监测信息,同时报农业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促进落实整改措施。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能力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结合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登记制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备的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把产品标签与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商标等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以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在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研究,加快动植物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检验检测仪器的研制开发,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研究。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百千万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养百名熟练掌握高精尖检验检测技术、能够承担参与WHO(世界卫生组织)、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以及熟悉监督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培养千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骨干,培训万名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推广人员。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和整体素质。及时宣传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整体推进。各地要在认真分析总结近几年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当前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实施。

  (二)大力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要逐步建立产地(包括养殖场、养殖水面)环境监测与评价制度。创造条件对农产品产地进行统一评价,划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适宜生产区和限制生产区,并与产地认定工作结合起来。

  (三)继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业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重点是农产品公平贸易标准、市场准入标准、资源环境保护标准、农业基础标准、农业方法标准,以及主要农产品生产准则等通用类标准。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重点是地方土特产品标准和具体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类标准。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技术机构在农业标准制修定及农业标准化实施中的作用。

  (四)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科学进行规划,合理配置资源,不搞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以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满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管需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提高质检机构信息化水平,实现检测信息共享。

  (五)认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要尽快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农业生产过程要逐步形成以GAP认证为主,兽药生产以GMP认证为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农产品加工以HACCP认证为主,农业投入品以强制性认证为主的认证体系和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在积极增加产品认证数量的同时,加强认证标识的管理,强化对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认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信誉。

  (六)抓紧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结合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标识认证管理,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建立自律性检测制度。鼓励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积极开展对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环节等各环节的监管,使农产品准出与准入制度紧密联结。推进农业品牌战略,加快推行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标识或标注。

  (七)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标准化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摸索经验,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协同、公众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格局。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国发[2004]2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尽快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把做好农产品安全生产,确保放心消费,作为提高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执政能力的重大任务,切实承担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单位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创造条件,勇于创新,大胆实践。

  (二)健全责任制度。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领导对本地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产区与销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沟通,各有侧重,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增加资金投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争取计划、财务部门的支持,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标准制定、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产品例行监测等工作投入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保证司法公正首先应从改变司法裁判文书的格式做起

王政


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文书是我们所有司法审判实践活动最主要的信息载体。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司法审判机关裁判文书书写水平的高低,直接体现着司法审判水平的高低,裁判文书的书写方式也直接反映着现实社会的司法观念和执法方式,而现实社会的司法观念和执法方式肯定又直接决定着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是否符合司法公开、公正原则。本文试图以目前我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格式为例,从法院判决书内容的表述方式中所反映的司法观念和执法方式入手,阐明司法裁判文书的书写方式与司法公正的必然联系。

一、目前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格式或内容简介。
作出判决书是目前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实践活动最直接、最普遍的反映或表现形式。研究司法审判实践,不能不研究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格式或表述内容。目前在我国,我们依据法院判决书判决所针对或适用对象和诉讼程序的差异,可将法院判决书大致分为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三大类,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刑事判决书,是针对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判决,所涉及到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包括其辩护人)、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诉人、刑事自诉案的自诉人、其他单位或人员(如被害人、证人或鉴定人等)。其中刑事一审判决书(仅以普通公诉案为例)书写格式内容依次为:1、介绍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基本情况;2、介绍公诉提起情况、审判人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等到庭情况;3、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4、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认罪及辩解情况;5、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6、适用证据情况;7、法院认定情况(包括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8、具体判决结论;9、判决生效及上诉提示内容。刑事二审、再审或死刑复合判决书,其基本上是在一审判决书基础上作出的,就其书写格式而言,只是增加了前次的审判情况、二审、再审或复核查明情况、改判事实、证据或法律依据等。
(二)民事判决书,是针对民事行为(如债权或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等)所作出的判决,所涉及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包括其代理人)、被告(包括其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单位或人员(如证人、鉴定人等)。其中民事一审判决书书写格式内容依次为:1、介绍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基本情况(包括他们的委托代理人);2、介绍案件受理和审判人员组成和到庭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情况;3、原告诉称内容、被告辩称内容、第三人(如有)声明或陈述内容;4、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5、适用证据情况;6、法院认定情况;7、具体判决依据和判决结论;8、判决生效、诉讼费承担及交纳、上诉提示内容。民事二审、再审判决书,其基本上是在一审判决书基础上作出的,就其书写格式而言,同样只是增加了前次的审判情况、二审、再审查明情况、改判事实、证据或法律依据等。
(三)行政判决书,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作出的判决,所涉及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代理人)、被告(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其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单位或人员(如证人、鉴定人等)。其中行政一审判决书书写格式与民事一审判决书书写格式基本等同,行政二审或再审判决书写格式与民事二审或再审判决书书写格式也基本一致,在此也就没必要一一列举了。

二、目前法院判决书书写格式及所反映出的司法理念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陷问题。
从哲学角度讲,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对内容又有反制约作用,只有良好的形式才能更好地反映出内容的本质。就法院判决书的格式而言,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八股文”形式,一旦形成定式,它几乎不允许法官对格式进行任意的创新和改变。但毋庸质疑的是,判决书的表述形式或书写格式应当紧紧围绕判决的目的进行定制。那么判决书的目的又是什么呢?说得通俗点,就是为了说清楚让具体责任人承担或不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道理或依据问题。刑事判决书就是为了说清楚为什么追究、不追究或如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和依据问题;民事判决书就是为了说清楚为什么让当事人承担、不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或依据问题;行政判决书就是为了说清楚为什么让政府机关承担、不承担或如何承担行政责任的问题。表面上看,按照现有的判决书书写格式,把追究或不追究有关诉讼主体的法律责任说清楚似乎不难。但是,实践中,通过一份判决书真正把判决的道理或依据说清楚的确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们几乎很难发现一份挑不出毛病的法院判决书。这是因为好的判决书不仅需要良好的表现形式或书写格式,而且要求这些形式或格式在具体判决中能够被严格遵守,判决内容必须能够经得起逻辑科学的推敲。考虑到判决书功能作用及现实中我国司法审判人员对判决书书写格式的遵从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在判决书定制形式或书写格式及所反映出的司法理念方面至少存在如下一些不足和缺陷:
(一)掩盖审判人员个人的责任或主观能动性。因为,任何一份判决内容,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公正合理或偏私荒唐,都是由具体的审判人员来作出的,在判决书中应当体现审判人员的个人观点、分析或看法。而我们的判决书在书写方式上却完全忽略审判人员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审判人员的一些看法硬说成是人民法院的看法,如将本应该是“本案合议庭人员认为或本案审判人员认为”的表述硬说成是“本院认为”的表述。这样,法官个人的人格完全被法院的单位人格所吸收,肯定不利于强化法官个人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也不利于体现“审判人员独立判案”的司法独立原则。
(二)在事实认定方面过于强化审判人员的高明之处,实际恰恰反映了其断案的专横,让判决书失去说理性和逻辑性。我们不管是在刑事判决中,还是民事判决或行政判决中往往只强调法官对事实认定结论的绝对正确性,而忽略通过说理的方式确立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如审判人员在判决中总是强调或运用“经本院或本院经审理查明”之类的表述,其实,很多情况下,审判人员是没有能力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经法院审理查明或认定的事实很多情况下并非是客观事实,甚至完全是审判人员主观臆断的结果,有时甚至与客观真实情况完全相反,而且法官在调查事实方面并不比公诉机关或当事人表现得高明多少。所谓的“经本院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无非是具体的办案人员倾向于认可或支持某一方列举或陈述的事实而已。
(三)在证据采信或认定方面过于笼统概括,甚至流于形式。相比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而言,刑事判决在证据采信和认定方面往往在判决书中表述的更详细一些,但是也没有表述详细到具体什么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的程度,而一般是在“经本院或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之后笼统地把所有相关证据名称或类别称呼列举一遍,至于证明与审判人员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会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甚至有时根本不会被提及。在许多判决书中,如果仔细核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时,很多情况下我们会发现所采信证据不能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或所认定事实与所采信的证据无多大关联,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得出所列举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判决书中认定的所谓事实相反的结论。
(四)在判决结论所依据或适用法律部分基本不列举法律或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民事判决中,甚至连具体的法律或法规条文都不提。一份高质量的法律判决书,不仅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实际,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要准确,这样得出的判决结论才令人信服。司法实践中,许多判决存在的问题不是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往往是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有些判决书(尤其是民事判决书)中所适用的法律甚至与判决结论基本没有必然联系。尤其是在上诉或再审案件中,有关案件当事人往往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执。如果判决书中不把适用的具体法律或法规条文内容(包括法学理论、商业惯例、社会习俗等)写清楚,这样的判决书肯定是经不住法律上或逻辑上的推敲的。
(五)判决书没有写明不同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认识上的分歧,没有体现审判人员不同的观点,使合议庭制度和集体审判制度形式化;同时也反映出审判不够公开或对人类认识和思维的规律不够尊重。本来审判裁决的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无可厚非,对同一事实认定或同一案件的法律适用,不同的审判人员有不同的认识或观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审判人员对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差异,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并不影响案件结论的作出。但是,我们的判决书中却从不体现或反映不同的声音,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所有审判人员对案件认识总能够达到高度的统一。这样,久而久之,恐怕想表示不同意见或看法的法官也没有表示的必要了,产生的必然结果往往是:判决结论不是依据说得更有道理、分析得更符合客观实际、获得更多的认可或支持的法官的意见作出的,而是依据有关领导或官阶更大法官的意见作出的。

三、法院系统内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
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包括司法系统内部因素,还包括司法系统外部更广泛的因素(如政治体制、经济基础、社会文化等)。但是,从哲学角度讲,“内因是变化的根本,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所有的外部因素都必须通过司法系统内部的因素才能起作用。我们研究司法公正问题,不能不考虑法院系统内部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都包括些什么内容呢?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人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
(一)人的因素,即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包括道德品行、文化水准、职业敏感等综合方面的素质。培根认为:再好的法律,如果让拙劣的法官去执行,它也会变得一文不值;相反,即便是法律不健全、不完美,让优秀的法官依据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并本着自己的良知去断案同样可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可见,法官个人或整体素质的高低与司法公正有着直接的联系,能否选择更多的优秀法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直接影响着法院整体审判水平的高低。
(二)制度因素,即法院系统内部的制度建设能否保证司法系统内部人力资源的相互整合和相互监控问题,能否保证审判机制能够实现高效良性运转问题。比如:1、对重大疑难案件如何发挥集体审判或合议庭制度的优越性;2、如何保证审判公开,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3、如何保证审判独立,充分体现法官个人的断案水平和思维特征;4、如何强化法官个人的职业责任感,逼迫法官尽可能地秉公执法;5、如何实现法官与法官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等等。总之,好的制度可以限制或约束人性的自私或恶的方面;因为法官并非神明,他们也有七情六欲,如果我们把审判权力交给他们掌管后不能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有效地去制约他们,则必然会导致或增加他们滥用手中审判权力的机会或可能性。
通过以上判决书书写格式及所反映的司法理念分析,我们目前的判决书书写格式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方面为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同时也为弱化法官个人的权威和责任、限制法官独立办案制造了许多合理的借口。其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助长司法腐败现象的滋长,使司法公正从形式上都无法得到彰显。

四、判决书书写格式或内容应怎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
即然判决书的书写格式能体现或影响司法公正,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对判决书的书写格式进行统一的规范或改革呢?我们认为,对判决书表述的下列内容进行改革肯定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办案水平和有利于改变目前的司法腐败现状。
(一)改变事实认定部分的写法,使法官的判定建立在更加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比如,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尽量避免运用“经本院或经本院审理查明”之类的表述,而代之以如下表述会更具有说理性和逻辑性:1、(在刑事案件中)经侦查(人员)机关或公诉(人员)机关查明的事实是:…… 本案审判人员认为:经侦查(人员)机关或公诉(人员)机关查明的事实由(或欠缺)……证据进行支持,更具有可信性(或不具可信性),本案合议庭成员或审判人员支持认可(或不支持认可)对被告人某某的关于……的犯罪事实指控。2、(在民事案件中)对原被告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对各方存在争议的事实是:…… 本案审判人员认为:原告(或被告)所列举的事实由(或欠缺)……证据进行支持,更具有可信性(或不具可信性),本案合议庭成员或审判人员支持认可(或不支持认可)原告(或被告)所陈述的事实。3、(在行政案件中)对原被告各方无争议的事实是:……;对各方存在争议的事实是:…… 本案审判人员认为:被告(某某行政机关)所列举或陈述的事实由(或欠缺)……证据进行支持,更具有可信性(或不具可信性),本案合议庭成员或审判人员对其支持认可(或不支持认可)。
(二)改变证据采信的写法,在判决书中必须说明证据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将采信的具体证据详细情况写入到具体认定的每项事实之后。比如:1、在说明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理由方面,至少应写明:原告(或被告、公诉机关、行政机关)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具有逻辑性,能够排除其他解释或能够形成优势证据,故审判人员予以采信;原告(或被告、公诉机关、行政机关)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非法,证据间相互矛盾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没有经过质证,或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具有逻辑性,不能够排除其他解释的可能性或不能够形成优势证据,故审判人员不予采信。2、在判决书中尽可能详细说明或列举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及来源渠道。3、将采信的证据必须与事实认定部分放在一起,比如,什么事实由原告或被告哪份证据(或证据的哪一部分内容)证实,不能在事实认定最后部分笼统地表述为:“上述事实,由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4、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必须在判决书中单独列出,并说明提供证据该方诉讼主体试图证明的事项和法院不予采信的理由。在证据采信方面做如此严格要求,必然会减少审判人员随意或枉法认定事实的机会。
(三)改变法律适用和判决结论的写法,必须把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内容(包括判案依据的法学理论、惯例、社会习俗等)在判决书中详细列举出来。凡是案件当事人认为应适用其他法律或法规规定内容的而没有被采纳的。在判决书附后应详细说明为什么没有采纳不同法律法规内容的理由(比如,超出本案适用范围、与更高级别的法律或法规相冲突、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等)。对判决书此部分如此要求,必然会督促当事人和审判人员更加精心地去研究法律法规,避免或减少审判人员故意曲解或不当适用法律的机会或可能性,使判决结论更加令人信服。
(四)在判决书中必须避免法官个人的人格完全被法院单位的人格所吸收的表述方式,不得使用“本院认为”之类的表述,而代之以“本案合议庭人员认为或本案审判人员认为”之类表述。对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中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不同的观点或看法,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至少应说明判决民主表决程序的过程(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成员中有几人赞成、几人反对)。这样便于强化法官个人的职业神圣感和责任感,能够较充分体现“审判人员独立判案”的司法独立原则,同时也便于促使司法审判公开透明,避免“以权压法”的黑箱操作。
(五)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或委托律师的抗辩理由、辩论意见或代理意见内容,必须尽可能地详细列举,不能该省就省,或法官所支持的一方的理由或意见列举的详细,法官不支持的一方的理由或意见列举的简单或不予列举。必须让人通过整个判决书看出哪一方的理由或意见更具有说服力。如果判决书书写格式不正确或内容不完整的话,应当成为案件发回重审或进行判决更正的法定理由。

总之,我们认为:判决书的书写格式或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整个案件审判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司法判决的公开、公正原则,应尽可能避免事实真相被法官恶意隐瞒和歪曲。考虑到判决书的格式是固定的,如果一个法官连判决书都写不好或表述不清楚的话,那么这样的法官还是尽早离开法院为好。当然考虑到各地法院法官水平和工作量参差不齐的事实,最好允许法官聘用专职的法院判决书书写助理或秘书工作人员从事判决书的基础书写工作,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关键部分,则要求必须由判案法官自己书写。当然仅指望着通过改变判决书书写格式的方式来解决所有的司法腐败问题也是不现实的,但至少通过改革和完善判决书书写格式的方式可以减少法官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尊重证据采信规则或曲解法律适用的机会,对建设公开、公正的司法审判制度无疑是一个相对低成本的、有效的、务实的选择。

2006-9-19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15日    财税〔2004〕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