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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2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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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请示程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来,我部接到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请示较多,有地方仲裁委员会报来的,也有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报来的,其中相当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即可回复。为规范办文程序,保证劳动争议处理的及时性,经研究决定:今后劳动部只答复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的请示;各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地、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答复的,再由其向劳动部请示;各地仲裁委员会遇到需要劳动部门答复的问题,也应通过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向劳动部请示。



1995年1月11日

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交通部


上海航运交易所外国企业入会条件规定
1997年6月4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企业(公司)加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公司)申请成为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交所)会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中国境内设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书影印件;
3、办事机构负责人(首席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二)在中国境内没有固定的办事机构(办事处、代表处等)的:
1、入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
3、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4、银行资信证明;
5、航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 航交所应当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并答复申请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航交所批准其入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航交所缴纳会费,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五条 外国会员在航交所的活动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航交所的规定,并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航交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公司)申请成为航交所会员,适用本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落实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

  截至2006年3月底,全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依法申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已经全部申领,一级资质企业也已基本申领,充分保证了各地建设任务的需求,但仍有一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第六条规定要求,严格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对于2006年3月底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其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于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对其严格处罚。

  请各地认真统计应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切实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将本地区采取有关措施禁止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情况(包括已被禁止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25日前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文件形式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