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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6:1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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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16日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等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京人发[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京政发[2004]6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从工作需要、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出发,与人才的培养、使用、吸引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1.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2.在国内外重大赛事和评奖活动中,荣获国际大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国家级是指中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各行业协会承办评比的各类奖项);3.业内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体育科研人才以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4.本市紧缺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5、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获得过国家级二、三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2.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前景的优秀中青年文化体育人才;3.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特殊专业,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4.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的其他文化体育人才。

  第四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办理程序(一)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渠道,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或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向注册或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报送材料

  (一)办理引进人才需要报送的材料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人才引进申请报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3.拟引进人才情况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个人档案,组织鉴定,近期体检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独生子女证等;4.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报送的材料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聘用单位证明资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3.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3)聘用合同;(4)近期一?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5)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等。

  第七条实行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责任追究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引进单位在使用、培养方面的具体责任、目标和给予的待遇,明确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岗位职责以及保守技术秘密等有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区(县、市)法援中心:
  现将《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杭州市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杭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如在县(市)开庭审理,也可直接指定开庭所在地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收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特殊情况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必要时由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指派律师辩护。
第五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第六条 刑事被告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并能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家庭人均经济收入在当地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高出20%以内,无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而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指定辩护的。
第七条 下列案件和情况,法律援助中心可不予提供援助:
(一)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提供法律援助并已援助终结的;
(二)以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经审查确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第八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如在县(市)开庭审理的,承办法官应将该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材料的复印件留交所在地人民法院,以便所在地辩护律师查阅、摘抄。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在10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和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人民法院符合条件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第十一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被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的律师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即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辩护职能。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刑事辩护时,应附刑事案件阅卷表。承办律师阅卷后,法院应为其签章。律师应将刑事阅卷表装入业务案卷备查。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对复印本案必要的材料予以免费。
第十四条 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法官和援助人员应向各自的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反映,以便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