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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7-06 04:4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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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的意见
(气发[2004]179)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

  随着移动通讯技术与业务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手机短信作为新兴的通讯手段,已成为人们相互交流、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近几年来,各地气象部门抓住手机短信业务蓬勃发展的机遇,积极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势和气象服务的新需求,利用先进通讯手段拓展气象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气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和广大公众,是公共气象服务和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也是气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拓展领域战略的重要途径。各级气象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公共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准确、快捷地为公众提供气象信息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使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在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和效益。

  二、明确目标,加快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发展。各地气象部门在推动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的过程中,要按照依法管理、扩大开放、规模发展、加强研发、确保质量的要求,坚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内容以气象部门的短信平台为发送渠道,确保信息发送的准确和安全,以及客户服务响应的及时、到位,其他气象服务要积极利用和吸纳社会资源,实现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内容个性化和服务获取简便化。力争用2-3年的时间,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所建平台实现本地手机用户15%以上定制气象短信服务,培育和形成一定规模的点播用户群,创建一个全国气象部门共有的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并在开拓气象彩信、气象语音短信、WAP等形式新颖多样、技术先进的气象信息服务上有新的进展。

  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各级气象部门要以促进发展为宗旨,以实现共赢为目标,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广泛地与各种媒体(包括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展开合作,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和竞合氛围,共同培育和开拓手机短信增值气象服务市场。要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合作、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利共赢,使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发展成为气象信息产业新的增长点。

  四、依法规范社会的气象信息播发行为。要坚持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根据《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6号令)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上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严格进行执法,促使媒体(包括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气象信息传播活动。在依法规范气象信息播发行为的同时,各地还应正确处理好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活动与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市场活动的关系。

  五、加强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向媒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规定》(气办发[2003]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部门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机制,并逐步形成气象信息服务的自律公约或规则。同时,为了确保全国气象部门气象信息服务内容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满足各地气象部门获取异地气象信息的需求,中国气象局将建立“气象信息服务产品数据库”,各地也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区域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要通过自觉规范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行为和秩序,履行好应尽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气象信息服务水平,维护部门良好形象,发挥气象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益。

  六、坚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创建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按照信息资源优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各级气象部门间要逐步建立起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级气象部门的优势和积极性。加快完善国家级和省级的“两级平台”建设,省级平台主要面向本省手机用户开展服务,国家级平台主要提供跨省异地点播服务以及新的手机业务开发,并为各地提供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服务。在平台建设和服务中,要把上级单位的资源、技术优势和下级单位的信息、服务优势结合起来,上下一致,兼顾好各方面利益,通过联席会、行业自律等形式形成共同发展的格局,并从统一业务名称、统一业务代码、统一业务内容等方面入手,积极打造有鲜明气象特色的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实现以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带动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长远、持续发展,也为扩大短信平台服务内容和开拓服务项目打下良好基础。

  七、加强技术开发,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各地在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发展上要具有超前意识,要在服务形式上密切跟踪移动通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发形式新颖、多样的服务产品,提高服务产品的科技含量;同时,要在服务内容上力求做到个性化与人性化,增强趣味性和娱乐性,不断提高信息的使用价值和对用户的吸引力。各级气象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手机短信用户群体的研究,开发出更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手机短信气象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群的多样化需求。

  八、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和服务系统建设,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手机短信气象服务队伍的建设,加强对营销、宣传、开发、采编和客服等人员的培养和管理。同时,应高度认识到手机短信服务的巨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建立和完善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通过及时更新、升级系统硬件设备,确保气象信息及时播发和信息安全,杜绝错发、漏发和滞发的现象。要通过人才投入和系统软、硬件建设,确保手机短信气象服务达到技术先进、产品丰富、服务完善的目标,保障手机短信气象服务达到及时、准确、规范和高效的质量。

  九、高度重视和加强客户服务工作。各地气象部门要按照平台建设集约化、客户服务属地化的原则,大力做好手机短信气象服务的客户服务工作。市、县级气象服务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客户推广和宣传,特别是要负责做好本地用户的客户服务工作,要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分区的客户服务机制,及时处理好客户投诉,并做好用户走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逐步培育手机短信气象服务品牌,维护气象部门的良好形象。
各地气象部门在贯彻实施以上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13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近一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规模高速增长,服务效率稳步提高,网上资金交易和转移日益频繁,银行客户对电子渠道服务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为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现就商业银行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双重身份认证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基本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知晓并使用,预先注册在银行的本人用户名及口令/密码;附加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持有、保管并使用可实现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的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不易被复制、修改和破解。

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本行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具体界定。高风险账户操作应至少包括:向非本人(不含与本行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帐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对于身份认证强度相对较弱的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风险,相应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如:限制资金转移功能、限定资金转移额度等)进行有效防范。商业银行还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商业银行应综合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降低网上银行客户双重身份认证的使用成本,促进双重身份认证的推广普及。

对于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可依据其安全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参照网上银行管理,但应保证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构成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

二、加强公众网上银行安全教育。商业银行应切实承担起对网上银行客户的安全教育责任,内容应至少包括:(一)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明示本行正确的网上银行官方网址和呼叫中心号码;(二)在本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开设网上银行(电子银行)安全教育栏目;(三)印制并向客户配发语言通俗,形象直观的网上银行安全宣传折页或手册;(四)在网上银行使用过程中应在电脑屏幕上向用户醒目提示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加强网上银行安全防范,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将扫描查找假冒本行网上银行网站及其它针对电子银行的犯罪活动纳入日常工作程序,定期搜索与本行相关的假冒网站(邮件、电话、短信号码等),检查本行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并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风险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通过本行网站及其他渠道向公众进行通报提示。

四、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客户投诉集中的电子银行业务环节和产品,应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约束。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与本行系统存在技术和业务连接的第三方机构的管理,通过正式法律协议明确双方的纠纷处理、赔偿等相关法律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银行与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流程和责权关系,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11〕3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及以政府信用担保的统借统还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以中央、省级和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需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市代建办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市政府指定市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市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市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 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市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七条 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市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市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条 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和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代建的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市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
(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八)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市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二)在市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市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市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市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代建办;
(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
(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由市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市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市代建办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
第十七条 市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由市代建办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市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市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
存在上述行为的参建单位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评审批准后,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管理公司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