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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沥青软化点仪等1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9:0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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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沥青软化点仪等1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605号



关于发布沥青软化点仪等1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沥青软化点仪》等1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1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和名称是:

1、JJG(交通) 057-2004 沥青软化点仪

2、JJG(交通) 058-2004 土工击实仪

3、JJG(交通) 059-2004 逆反射测量仪

4、JJG(交通) 051-2004 路面车辙自动测定仪

5、JJG(交通) 052-2004 车载式颠簸累积仪

6、JJG(交通) 053-2004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7、JJG(交通) 054-2004 加速磨光机

8、JJG(交通) 055-2004 沥青标准粘度计

9、JJG(交通) 056-2004 沥青老化烘箱

10、JJG(交通) 048-2004 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

11、JJG(交通) 049-2004 水泥标准筛(80μm)

12、JJG(交通) 050-2004 水泥净浆标准稠度与凝结时间测定仪

以上发布的12项交通行业计量检定规程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部分省份发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为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03184130605.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

人感染H7N9禽流感是由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自2013年2月以来,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先后发生不明原因重症肺炎病例,其中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3例,2例死亡。3例均为散发病例,目前尚未发现3例病例间有流行病学关联。
一、病原学
禽流感病毒属正粘病毒科甲型流感病毒属。禽甲型流感病毒颗粒呈多形性,其中球形直径80~120nm,有囊膜。基因组为分节段单股负链RNA。依据其外膜血凝素(H)和神经氨酸酶(N)蛋白抗原性不同,目前可分为16个H亚型(H1~H16)和9个N亚型(N1~N9)。禽甲型流感病毒除感染禽外,还可感染人、猪、马、水貂和海洋哺乳动物。可感染人的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N1、H9N2、H7N7、H7N2、H7N3,此次报道的为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该病毒为新型重配病毒,其内部基因来自于H9N2禽流感病毒。
禽流感病毒普遍对热敏感,对低温抵抗力较强,65℃加热30分钟或煮沸(100℃)2分钟以上可灭活。病毒在较低温度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4℃水中可存活1个月,对酸性环境有一定抵抗力,在pH4.0的条件下也具有一定的存活能力。在有甘油存在的情况下可保持活力1年以上。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目前尚不明确,根据以往经验及本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推测可能为携带H7N9禽流感病毒的禽类及其分泌物或排泄物。
(二)传播途径。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密切接触感染的禽类分泌物或排泄物等被感染,直接接触病毒也可被感染。现尚无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确切证据。
(三)易感人群。目前尚无确切证据显示人类对H7N9禽流感病毒易感。现有确诊病例均为成人。
(四)高危人群 。现阶段主要是从事禽类养殖、销售、宰杀、加工业者,以及在发病前1周内接触过禽类者。
三、临床表现
根据流感的潜伏期及现有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病例的调查结果,潜伏期一般为7天以内。
(一) 一般表现。
患者一般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少痰,可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和全身不适。重症患者病情发展迅速,表现为重症肺炎,体温大多持续在39℃以上,出现呼吸困难,可伴有咯血痰;可快速进展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纵隔气肿、脓毒症、休克、意识障碍及急性肾损伤等。
(二)实验室检查。
1.血常规。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血生化检查。多有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C反应蛋白升高,肌红蛋白可升高。
3.病原学检测。
(1)核酸检测。对患者呼吸道标本(如鼻咽分泌物、口腔含漱液、气管吸出物或呼吸道上皮细胞)采用real time PCR(或RT-PCR)检测到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
(2)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分离H7N9禽流感病毒。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生肺炎的患者肺内出现片状影像。重症患者病变进展迅速,呈双肺多发磨玻璃影及肺实变影像,可合并少量胸腔积液。发生ARDS时,病变分布广泛。
(四)预后。人感染H7N9禽流感重症患者预后差。影响预后的因素可能包括患者年龄、基础疾病、合并症等。
四、诊断与鉴别诊断
(一)诊断。根据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可作出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诊断。在流行病学史不详的情况下,根据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特别是从患者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以诊断。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1周内与禽类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接触史。
2.诊断标准。
(1)疑似病例:符合上述临床症状及血常规、生化及胸部影像学特征,甲型流感病毒通用引物阳性并排除了季节性流感,可以有流行病学接触史。
(2)确诊病例:符合疑似病例诊断标准,并且呼吸道分泌物标本中分离出H7N9禽流感病毒或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
重症病例:肺炎合并呼吸功能衰竭或其他器官功能衰竭者为重症病例。
(二)鉴别诊断。应注意与人感染高致病性H5N1禽流感、季节性流感(含甲型H1N1流感)、细菌性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腺病毒肺炎、衣原体肺炎、支原体肺炎等疾病进行鉴别诊断。鉴别诊断主要依靠病原学检查。
五、治疗
(一)对临床诊断和确诊患者应进行隔离治疗。
(二)对症治疗。可吸氧、应用解热药、止咳祛痰药等。
(三)抗病毒治疗。应尽早应用抗流感病毒药物。
1.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可选用奥司他韦(Oseltamivir)或扎那米韦(Zanamivir),临床应用表明对禽流感病毒H5N1和H1N1感染等有效,推测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应有效。奥司他韦成人剂量75mg每日两次,重症者剂量可加倍 ,疗程5-7天。扎那米韦成人剂量10mg,每日两次吸入。
2.离子通道M2阻滞剂:目前实验室资料提示金刚烷胺(Amantadine)和金刚乙胺(Rimantadine)耐药,不建议单独使用。
(四)中医药治疗。
1.疫毒犯肺,肺失宣降
症状:发热,咳嗽,少痰,头痛,肌肉关节疼痛。
治法:清热宣肺
参考处方:
桑叶 金银花 连翘 炒杏仁 生石膏 知母 芦根 青蒿 黄芩 生甘草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一次。
加减:咳嗽甚者加枇杷叶、浙贝母。
中成药:可选择疏风解毒胶囊、连花清瘟胶囊、清开灵注射液。
2.疫毒壅肺,内闭外脱
症状:高热,咳嗽,痰少难咯,憋气,喘促,咯血,四末不温,冷汗淋漓,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
治法:清肺解毒,扶正固脱
参考处方:
炙麻黄 炒杏仁 生石膏 知母 鱼腥草 黄芩
炒栀子 虎杖 山萸肉 太子参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或鼻饲一次。
加减:高热、神志恍惚、甚至神昏谵语者,上方送服安宫牛黄丸;肢冷、汗出淋漓者加人参、炮附子、煅龙骨、煅牡蛎;咯血者加赤芍、仙鹤草、侧柏叶;口唇紫绀者加三七、益母草、黄芪、当归尾。
中成药:可选择参麦注射液、生脉注射液。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易于消化的饮食。密切观察,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患者的治疗。 重症患者应入院治疗,对出现呼吸功能障碍者给予吸氧及其他相应呼吸支持,发生其它并发症的患者应积极采取相应治疗。
1.呼吸功能支持:
(1)机械通气:重症患者病情进展迅速,可较快发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在需要机械通气的重症病例,可参照ARDS机械通气的原则进行。
①无创正压通气:出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患者,早期可尝试使用无创通气。但重症病例无创通气疗效欠佳,需及早考虑实施有创通气。
②有创正压通气:鉴于部分患者较易发生气压伤,应当采用ARDS保护性通气策略。
(2)体外膜氧合(ECMO):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和(或)通气时,有条件时,推荐使用ECMO。
(3)其他:传统机械通气无法维持满意氧合时,可以考虑俯卧位通气或高频振荡通气(HFOV)。
2.其他治疗:在呼吸功能支持治疗的同时,应当重视其他器官功能状态的监测及治疗;预防并及时治疗各种并发症尤其是医院获得性感染。
六、其它
严格规范收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控制措施。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疾病传播途径采取防控措施。具体措施依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8月18日州政府13届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延边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延边州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州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全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对全州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州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行政许可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增加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执法人员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举行听证;

  (六)不准予、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送达相关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行政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执法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二)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

  (三)依法应当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未依法告知;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

  (七)行政执法人员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八)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九)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失;

  (十)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牟取私利,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十一)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罚执法行为。

  第七条 行政强制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人员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

  (四)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泄露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七)行政执法人员擅自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八)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九)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品;

  (十)行政执法人员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及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

  (十三)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四)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强制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收费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

  (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责,应收不收;

  (五)行政执法人员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收费执法行为。

  第九条 行政给付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等行政给付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妨碍实施行政给付,破坏行政给付义务。

  (三)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给付执法行为。

  第十条 行政确认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确定、证明、登记、批准、鉴定等行政确认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擅自设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行政确认条件。

  (三)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确认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执法行为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对自然资源权属等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后,违反规定,未报本机关批准,予以裁决;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受理裁决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人员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不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裁决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四)受理裁决申请后,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对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六)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审理时,未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七)行政执法人员未将审理笔录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对、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

  (八)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裁决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检查和处理案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少于两人,不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人员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态度不和蔼,不礼貌待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着执法服装,衣着不整洁,标识不齐全;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经统一培训和考试,不具备执法资格,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三章 监督机关和人员

  第十三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州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财政、物价、政务公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对设立在其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省政府法制部门的委托,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设立在其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州、县(市)政府设立行政执法督查员。州、县(市)政府所属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专职行政执法督查员;接受聘请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人员为特邀行政执法督查员。

  行政执法督查员须持《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证》履行监督职责。

  行政执法督查员的设立及行政执法督查证的发放由州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调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行政执法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督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二)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及账目、票据、凭证,必要时可以复制;

  (三)以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但应出具书面凭证;

  (五)依法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督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对被监督检查和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询问,要求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情况,查阅执法卷宗,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制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监督检查和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及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如实回答询问,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不得拒绝,并按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觉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监督检查和调查结果,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令停止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不适合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决定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拒不缴回证件的,公告作废;

  (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确认其为违法、无效;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

  (六)摊派财物的,责令将非法所得限期退还当事人,无法退还且未上缴财政的,予以收缴,上缴同级财政;

  (七)其他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和处理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视情节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关通报,或向其他机关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政府法制部门向社会公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和社会测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建议行政执法人员所在机关将其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