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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3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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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大企业:
  《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自行提取,专项管理,监管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决策机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第五条 企业必须每年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4.5%;

  (二)建设项目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5%;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不低于年产值的2%,经营单位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

  (四)道路客运企业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道路货运企业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1%;

  (五)电力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不低于年产值的1%;

  (六)地质勘探企业不低于年货币工作总量的3%;

  (七)其他企业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提取。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严禁挪作他用: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费用;

  (二)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三)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费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安全设备、救生器材购置费用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估评价、技术鉴定等中介服务费用;

  (六)安全生产保险费用;

  (七)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八)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艺技术要求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器材、机具、附品(件)、装置的购置、建设、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不得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以上一年为基础足额预算安全生产费用,以后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在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按不低于项目合同价1.5%的标准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项目实际工作量超过项目合同价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实际工作量随时追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及时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与安全投入不足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除建设单位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外,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保障项目施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加投入,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情况,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企业负责财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核算政策,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企业不提或少提、迟提安全费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整顿后不能达到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安全投入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编造安全生产费用帐目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降职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分。

  第十四条 企业虚列安全生产费用以逃避纳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虚列费用,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会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的纪要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1993年10月29日至30日,团中央实业发展部在上海召开了部分省、区、市团办实业工作座谈会。13个省、区、市团委和实业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团办实体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团中央实业发展部部长罗志军在会上做了题为《面向市场经济,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进团办实业的新发展》的讲话。与会同志认真总结了近年来团办实业工作,分析了当前深化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研究并提出了全国团办实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基本任务和工作要求。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姜大明出席了会议,并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办实业发展问题讲了话。


(一)

会议回顾了建国以来团办实业发展的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初创阶段。1949年团的一大正式提出了增强团的物质基础问题,此后相继兴办了一批团属企事业单位。二是恢复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团办实业重新提上团的工作日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团中央和一些地方的团办实业在规模和效益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三是发展阶段。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后,全团抓住时机、争取政策、创造条件、兴办实体。1993年5月,共青团十三大把团办实体正式写入《团章》。团办实业在经历了近45年艰难跋涉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团办实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

1. 团办实体发展速度加快,发展趋势健康。去年以来,全团各级组织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克服重重困难,使全国团办实业有了较大发展。团办实体数量增加,覆盖面扩大;突破了以往单一全民所有制的模式,形成了国有经济兼容其他资本的经济模式;大多数实体严格审批手续,严把资金使用关,严格用人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2.团办实体规模不断扩大,有的已向集约经营、集团化方向发展。一些团办实业发展基础较好的省市团的领导机关,从增强团办实体市场竞争能力和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的战略目标着眼,开始组建团办实业集团,借助地缘和政策优势,带动了团办实业向规模化发展,增强了发展实力并在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

3.经营领域不断拓展,涌现出一批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团办实体。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团办实体走出自我、面向社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由小范围、小规模和以服务业为主,向高新技术开发、金融、房地产、信息咨询业等高起点、高水准的经营层次迈进。

4.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团办实体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团办实体的管理和服务,大部分省级团委成立了团办实业管理机构;四部委联合文件下发后,一些省区市团委在《规定》基础上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制定了有关团办实体的具体政策。一些省市还研究制定了《团办实体管理办法》,加强了团办实体的内部管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办实业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团办实业的发展,促进了共青团工作的开展。在团办实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单位,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团干部不断成长,团组织的经济实力有所增加,工作手段得到强化,使团组织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著。

会议认为,目前团办实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和团的事业的客观需要还不适应,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团办实业发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团办实业真正形成规模取得明显效益的还是少数,大多数地区和单位还处于创业阶段,团办实业在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还面临诸多困难;一部分地区团办实业的发展受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二是有的单位团办实业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三是有的单位缺乏统筹规划,产业结构需要调整。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二)

根据团十三大对发展团办实业的工作要求,会议讨论和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团办实业发展的总体格局:以团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为重点,以农村等基层团组织为基础,以全国性的团办实体协会和其他青年协会组织为纽带,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整体优势,不断推进团办实业的发展,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具有共青团特色的团办经济实体网络,使团办实体在规模和效益上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根据这一工作思路,当前全团发展团办实业的基本任务是:

发挥领导机关优势,集中力量办好一批有一定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实体。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自身条件,面向市场,扬长避短,重点突破,以领导机关为龙头,影响并带动本地区团办实业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团办实业起步较早的单位,要在现有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在经营领域上努力向高新技术、金融、信息等现代产业发展,在企业形式上,逐步向集团化、股份制、外向型方向过渡,形成一批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经济尚不发达地区或团办实业起步较晚的单位,可选择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经过一段时间积累后,再适当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形成规模。边远贫困地区或团办实业尚未起步的单位,应立足本地条件,采取相应措施,先抓好一两个重点,由点到面,逐步推开。要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国地(市)级以上团委消灭团办实业的空白点。

调动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推动团办实体的较大发展。基层组织是全团实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要大力倡导和推动农村基层团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围绕农村乡(镇)、村工业、第三产业和“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和团组织的人才、智力优势,实现团办实体与团的建设、团的工作的有机结合。企事业单位基层团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应围绕本单位生产、科研、教学等中心工作和为青年服务的各个方面,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逐步建立团办实体新的经营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科学的经营机制,是办好团属实体的中心环节,也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已有团办实体要转换机制,纳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机制的轨道,新企业在起步时就应按照新机制来运行。探索和建立团办实体经营机制,最根本的是要解放思想,认真贯彻《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要坚持和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建立高效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要以市场机制规范企业行为,学会运用市场经济手段筹集资金,选择项目,吸收先进科学技术,逐步培养和增强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人事、分配等各项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团办实体的骨干队伍。培养一支过硬的团办实业骨干队伍,是当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关键,也是发展团办实业的长远大计。团办实业干部是团的干部队伍的一部分,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按照“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立足团内、面向社会、唯才是举,搞好团办实业干部的选拔、培训和使用。要把团办实业作为培养干部的实践基地,要有计划地加强对团办实业干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素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关心团办实体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他们的成长和进步。

 

(三)

会议指出,加强政策指导,建立和完善团办实业管理体制,是发展团办实业的一个重要课题。去年,团中央与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共青团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规定》,初步确定了团办实业发展的原则和基本规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团办实业的宏观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团章》以及《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和规范,提出关于处理团企关系的八项要求:

1. 发展团办实业必须坚持“三个服务”的方向,即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积极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不断改善共青团服务青少年的手段和物质条件;为团的事业服务,为团的工作提供发展基金。

2. 团的领导机关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机关对实体资产所有权与实体经营权的分离。团的各级机关管理实体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实体财产所有权,发挥应有的组织管理职能,做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使团办实体充分享有《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要定期对实体的经营状况进行考核。

3. 团办经济实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工商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团办实体创收应按一定的比例留做企业发展基金,扩大再生产。主管团委与所属实体应以契约方式签订经济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要防止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勤俭办企业,反对讲排场、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

4. 团的领导机关各职能部门创办的经济实体,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报批,实行归口管理。部门所办实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从事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经营项目,作为工作手臂的延伸,不提倡从事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经营活动。

5. 组建企业集团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法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自愿为前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形成团办实业的整体合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向规模化、外向型的方向发展。组建企业集团应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哄而上,不搞“拉郎配”,不搞行政化集团。

6. 团的领导机关要选派具有良好素质的团干部或社会招聘的优秀人才担任实体的领导职务。要重视对团办实业干部的培养,优化团办实业干部的成长环境,创造条件使这支队伍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发展团办实业的骨干力量。要从团办实业的实际出发,建立实体干部的管理制度。

7. 团的领导机关中的干部不得在团办实体兼职。个别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不得领取报酬。团的领导机关干部要廉洁自律,不得到团办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各级党政部门中的机关团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已经办了的,要与原机关妥善脱钩。

8.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团办实体产权关系进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就确定团办经济实体产权关系问题提出建议。在现阶段,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应负责地对所属实体国有资产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

会议强调指出,要抓住有利时机,发挥整体优势,加快发展团办实业。今年以来,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措施已经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国民经济运行向着持续、快速、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些都为发展团办实业提供了新的机遇。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团办实业发展,是团的各级组织共同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1.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团办实业在共青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团办实业是团十三大提出的新时期共青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已写入团的章程。改革开放以来团办实业的实践表明,大力发展团办实业是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第三产业的客观需要,是团组织进入社会生活更广阔领域的重要措施,是增强团的经济实力,强化团的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培养新时期需要的复合型团干部的有效途径。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地方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当从共青团事业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团办实业的重要意义,不失时机地把团办实业推向前进,为共青团跨世纪发展战略提供强大的物质依托。同时,各地在工作中要十分注意避免以办经济实体来代替团的全部工作的倾向。

2.制定规划,推动团办实业持续稳定发展。团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团的领导机关,要以办事业的思路和方法来发展团办实业。地(市)级以上团委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团办实业发展规划。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团办实业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要根据市场需要和团的自身优势,确定团办实业发展领域,选准突破口。要明确各级团组织的职责和工作任务,逐级抓落实。要建立团办实业工作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努力把团办实业规划落到实处。

3.领办示范,带动和促进团办实业的全面发展。团的领导机关是发展团办实业的重点,同时又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团办实业的龙头,应以新思路兴办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实体。要把高科技产业开发作为今后团办实业发展的战略重点,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并努力在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人才效益方面取得好成效,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工作质量为下级和基层团组织作出表率。在此基础上,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团办实业的工作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在动员、鼓励团组织大力兴办实业的同时,引导他们坚持团办实业的正确方向,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强化职能,为基层团办经济实体发展提供服务。团的领导机关要强化服务职能,为团办经济实体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一是政策服务。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市场经济理论研究,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市场规律,制定和完善团办实业的有关政策。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基层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二是信息服务。要为基层组织发展团办实业提供项目、资金、先进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信息。团中央拟成立全国性的团办实体协会,即中国青年实业发展促进会”。协会主要职能是,开展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经营管理等培训;开展经贸洽谈、业务考察、评选先进等活动;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谊和对外联系;为团办经济实体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三是典型服务。团的领导机关要不断总结推广在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实体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带动全局,服务基层。

 


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

漆多俊
目次
上篇 调节机制的二元化与法律体系的演变
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
二、市场的缺陷与国家调节的救济
三、经济法的出现与法律体系的演进
下篇 全球与调节机制及法律的变化新趋势
四、市场全球与国际调节
五、国际经济法的兴起与国际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
上篇 调节机制的二元化与法律体系的演变
一、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

市场本指商品交换的场所,也代表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有商品交换便存在市场。人类早期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简单,市场不发达,各个地方市场互相隔离。是为自然经济社会。封建社会未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商品交换迅速发达起来,商品经济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从而进入商品经济社会。这时的市场相应地也日益发达。人们把这时候的商品经济又称为市场经济。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已成为人们各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的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用以交换的商品种类不断增多,不仅原已存在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这些传统商品市场更加繁荣,还陆续出现了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并且,这各类市场互相关联,在机结合。从地域来说,在一国(或一大地区)范围内,打破了割裂封闭状态,各地方市场互相沟通交流,逐渐形成统一的全国(或大地区)大市场体系。各地方、各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出入这个统一的市场,进行各种商品交换,并开展自由竞争。这就是市场所具有了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在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上,广大生产经营者的自由和充分的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生产经营者个体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在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上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资本的流向,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价值规律的这种调节作用,是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内在机制,因此又称为市场调节。所谓市场调节,其实就是指价值规律的宏观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何以能够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并能从总体上维持比较稳定的运行?原来正是市场调节这只"无形之手"在悄悄地发挥作用。当时人们认为,社会经济凭藉市场这一种调节机制,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甚至认为它是万能的。

其实,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这就是市场必须允许和存在自由竞争。经营者可以自由出入市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购商品,不存在市场出入障碍,不存在市场机制不能进入发挥作用的领域。经营者有充分的定价权,允许价格随供求关系自由波动。自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完成后开始,直到19世纪末期,当时的市场确实具备这样的特征。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经营者规模较小,谁都无法凭藉强大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而当时妨害竞争的封建特权和其他政治因素已基本清除,新建立的资产阶级政府奉行不干预经济的原则。这保障着市场能够实现较充分和公平的竞争,价格能够反映价值并随着供求变化而波动,调节着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

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以及市场调节的充分有效性,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第一个阶段的情形。这个阶段,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由市场经济阶段。自由市场经济即相当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后者是以列宁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在划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阶段时的提法。该二者所反映的当时社会经济本质是一致的,只是分析角度有所不同,前者是从经济体制即经济调节机制模式方面说的。自由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征,是其调节机制的一元化,即市场调节。

市场调节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和公平的自由竞争。为保障竞争有序进行,必须有大家都遵守的竞争规则。另一方面,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使以市场为中心的各种社会关系发达起来,需要完备各种行为规范以予调整,商业道德规范和一些行业的组织自律性规则发达起来;但是,最有权威和普遍适用的莫过于国家的法律。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资产阶级国家奉行不干预经济的原则,这是指当时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财政税收和其他如治安等行政管理关系除外),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经济完全放任不管。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它需要为社会经济活动制定各种必要规则即法律,以规范各主体的经济行为,调整它们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一种国家管理方式。不过这种管理,国家只是制定法律,让社会各主体遵行,国家一般不参与其中,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这类法律有如游戏规则、竞赛规则,国家制定规则而不参与游戏竞赛。竞赛中的争议一般也由民间社会自己解决(如协商、仲裁),到了十分必要时才由国家(它的司法机关)予以处理。这类法律就是民商法性质的法律。

调整民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历史上很早就有了,古罗马法中已较发达。但当时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体,民商法并未形成独立部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为适应市场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类法律迅速发达起来。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有些国家还另外制定了商法典。

民商法着眼于个体权益和微观经济领域,立法以维护个体权利为本位。贯彻着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互利等原则。法的调整方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并适用等额补偿为主的制裁方式。民商法是否有意忽视社会总体利益和宏观经济领域呢?也不是。任何国家立法总要(且不说首先)考虑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但根据当时情况,个体利益同社会利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通过对各个体权益的维护,便能实现社会总体的和谐。资产阶段国家的民商法立法贯彻着资产阶级早期思想家的政治、哲学和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例如"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自由放任主义"等。这些理论都认为,人生而自由,包括享有经济生活的自由和财产等权利;人们通过契约组成国家,虽放弃了自然权利却获得了约定的权利,因此仍然是自由和平等的;听任各个体追求个体利益,便能达到社会最大利益,听任资本主义自发力量发挥作用,便能使社会经济得到调节,保持均衡。从历史角度看,上述理论相对于封建社会的特权制度和对个性的严重禁锢而言,无疑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就经济生活而言,提倡自由和个性解放,维护个体权益,可以激活社会经济这个有机体的各个细胞,而大量细胞充满生机活力,整个有机体便得以健康成长。民商法虽然着眼于保护自然人和法人这些个体的自由和权益,但它通过对个体的维护使市场维持公平而充分的自由竞争,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因而使社会经济在总体和宏观上得到调节。这就是民商法在客观效果上的宏观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商法是市场调节机制的法律保障。

由民商法对于个体和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于社会总体和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效果上的)作用,这两方面相结合,形成一种完整而和谐的社会经济秩序,这就是民商法秩序。在市场经济第一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同当时调节机制一元化(即市场调节)相适应,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民间私人经济领域)的法律体系中,也主要是民商法。那是一种较纯粹的民商法秩序。
二、市场的缺陷与国家调节的救济

前揭已说明,市场调节机制充分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过去的市场和社会能够满足这些条件,所以它能有效地进行调节,被人们认为它是万能的。其实,市场机制也是有缺陷和局限性的,我们简称之为市场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条件下并不显露:而在另外的条件下,则会显露出来,可以造成严重后果,表明市场调节并非万能,有时还会发生"市场失灵"现象。

市场的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之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近利性),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它不愿进入;三是市场调节的滞后和被动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

所谓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竞争本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它同市场相伴生,并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就没有动力,资源配置和资本流动就会呆滞,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限制竞争;二是不正当竞争。限制他人竞争,使自己谋取和维护对商品价格和市场的操纵地位,便能赚得超额利润;其他经营者则大批亏损。采取其他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使他们获取非法利润。限制竞争导致竞争不足;不正当竞争是为竞争过当。两者都是竞争无序的表现。这些无序竞争的结果,使得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价值规律被扭曲。从微观上说,造成各经营者和消费者个体间利益关系不公平;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如果上述现象普遍和严重时,则妨害市场调节机制对整个社会经济作用的发挥,以致引发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失衡,运行阻滞。可见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可以构成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严重障碍。

能限制他人竞争,自己支配市场,获取超额利润,这是许多经营者梦寐以求的。但实现这一点谈何容易!除非拥有特权或凭仗强力,否则就只有靠自己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凭藉这一点在竞争中把别人挤跨或撵走。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中小业主居多,再大一点的企业也不足以达到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但到19世纪末期以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产业革命引起生产社会化,资本积聚和集中使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当时"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允许各经营者自由联合或结盟。于是,某家企业独自或几家企业结盟以垄断市场,限制其他经营者竞争,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情况,终于发生,并越来越严重。19世纪末期开始,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发生一次又一次经济危机。说明市场机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受到阻滞而失灵。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或近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在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时盈利率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部门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而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其他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必须进行适度投资。而这显然难以指望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也就是说,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些市场机制难以进入(不愿进入)的领域。这就是市场的第二种缺陷。

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市场机制的上述缺陷也不产生严重后果。反而正是由于广大投资者对于眼前利益的追逐,从总体上调节着社会经济。但产业革命以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而如果不作投资或投资不足,则一些未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公用、公益事业将受窒息,不得发展,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求公共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者对眼前经济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顾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人类共同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如此等等,说明市场机制的唯利性日益暴露出其缺陷和严重后果。有许多领域无法指望它进行调整。

市场机制作用之所以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它之所以是一种事后调节,是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适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作出反映。市场的这一缺陷原来主要影响各投资经营者个体效益,造成许多个体亏损和破产。当时经营者规模都较小,他们的亏损和破产并不影响社会全局。一批人破产了,另一批经营者又起来了,正所谓"病树前头万木春"。但生产高度社会化和垄断企业形成以后,一些企业亏损破产,就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关系,又由于它们同其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它们的兴衰会引起连锁反应,波及社会。投资的膨胀或萎缩往往是在一个或多个行业部门同时发生,这样就导致全社会性的生产过剩或投资不足,一开始就引发宏观经济结构的失调和全社会性的经济危机。19世纪末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引发了一次次周期性经济危机,1929年至1933年又爆发震撼资本主义世界的大危机。每次危机发生后,虽然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经济又会慢慢复苏和繁荣,但新一轮危机又在潜伏着。这使得资源遭到巨大破坏,社会不断动荡。

综上所述,说明市场调节再不能象从前那样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了。由此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的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有什么办法和力量能够排除市场障碍并弥补市场功能上的各种缺陷呢?人们想到了在社会上最具权威、最有力量的国家机器;只有国家堪当此任。但此前的国家是不怎么干预经济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自由放任经济原则;如今为了国家和社会总体利益,国家不能不介入社会经济。

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市场缺陷包括市场障碍、市场的唯利性及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被动性三个方面,所以国家调节的主要任务和基本措施便是如下三种;(一)针对市场障碍,国家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及其他不正当竞争予以排除,以便让市场机制恢复其调节作用;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强制方式。(二)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唯利性和作用领域的局限性,通过安排和调整国家直接投资,参与经营活动,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这是一种国家经济参与方式。(三)针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国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对宏观经济规律的认识,凭借手中所握有的政策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总体规划、指导、鼓励、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这是一种国家经济促导方式。这种国家促导方式后来日益发达,形成了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宏观调控体系。纵观一个世纪以来各国对于社会经济的国家调节,均不外采用以上三种基本方式和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