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7-06 05:5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29号




关于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人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现提出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大力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完成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推进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具体要求是:
(一)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科学人才观,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以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选拔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以为妇女事业提供人才支持为出发点,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妇联人才工作的全过程。
(二)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形成党组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妇联上下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使其在成才道路上发挥带头作用。党管人才,要突出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搞好统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营造人才成长环境,推进妇联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三)坚持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为出发点。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人才工作纳入全国妇联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围绕妇联事业的发展确立人才目标任务、制定人才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要用妇联事业发展的效果检验人才工作的成效。
二、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使人才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着力解决理论素养、政治立场、宗旨理念、业务能力和奉献精神等问题,努力实现“六个具有”,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扎实过硬的业务能力、牢固坚实的群众观念、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
(二)人才队伍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机关干部具备岗位需要的任职能力和学历水平,人才队伍总量得到进一步扩大;不同专业人才在机关和直属单位间有序交流;分布趋于平衡;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比例趋于合理。
(三)人才成长环境得到进一步完善。树立人人成才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大力强化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激发人才干大事业的环境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工作创业环境、生活学习环境、学术研究环境和人际环境。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
(一)深化全国妇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
1、推进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探索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做法。继续推行考察预告制、任前公示制、试用期制等制度,制定实施《全国妇联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一是实行委任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全国妇联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探索任期制;二是实行考任制。落实《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全国妇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法;三是实行竞争上岗。落实《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完善全国妇联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办法;四是尝试聘用制。研究全国妇联机关有关领导职位实行聘用制的具体办法。
2、实行干部轮岗交流。结合全国妇联机关实际,制定《全国妇联机关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有计划地实施人才在机关各部门之间、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的交流,有目标地开展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外系统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推进妇联干部向外部门的交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并在多岗位和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
3、做好干部挂职和基层锻炼工作。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有计划安排干部到基层和环境相对艰苦的地方去锻炼。按照要求每2年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和老工业基地挂职,每3年选派2名优秀干部援藏、援疆,每年选派一批干部(包括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到甘肃漳县帮扶脱贫。对新录用且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机关工作人员,有计划,分期分批选派到基层进行锻炼。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落实一批省区市妇联科、处级干部到全国妇联机关挂职锻炼。
4、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建立机关局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对后备干部采取一职二备、备用结合、定期考察、及时调整的流动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自身情况随时进行考核调整,结合换届,每五年进行一次整体考核调整,保证有一支充足的局级后备干部队伍。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管理工作,抓住理论培训、实践锻炼和管理监督三个环节,加大培养力度。给后备干部交任务、压担子,指导帮助,严格要求,促进后备干部经受考验、加强锻炼、尽快成长。
5、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切实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机关干部,通过建立制度、精神激励和创设环境,不断完善各类人才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完善评优奖励、进修深造、带薪休假、体检疾养等制度,积极开展灵活多样的益智健身活动。领导要带头落实年休假制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试行休假奖励。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服务观念,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办公秩序,改善办公条件和生活条件,通过营造宽松和谐的内部环境,达到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目的。
(二)深化全国妇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1、进一步推行和规范聘用制度。落实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逐步研究和完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工资待遇、解聘辞聘等管理办法,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单位同职工的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努力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加强岗位管理研究,探索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形式;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职员制度,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建立体现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主要依靠政府财政保障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津贴分配改革力度,适当拉开差距,搞活内部分配。具有公益型又可实行经营运作的单位,可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分配政策,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所在岗位、实际贡献直接挂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单位,可根据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和单位积累,合理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可以尝试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量、所承担责任及风险的大小、劳动的复杂程度等情况,将管理、技术、责任一并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对于少数贡献十分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可以实行较高的内部分配标准。经向组织部备案同意,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高薪聘用高、精、尖专业人才。
(三)深化全国妇联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1、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继续对全国妇联直属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革,实行股份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实行妇联党组派出制,对经理人实行董事会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实行企业经营管理者任期制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发现和吸引优秀企业人才,努力建设妇联特色企业文化。
2、构建以经营业绩为核心的多元分配体制。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企业效益密切挂钩。试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
(四)加强对人才的教育培训
1、落实继续教育。认真落实《全国妇联2001-2005年教育培训规划》,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学习型干部。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形成单位、个人双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鼓励多岗位、多专业的技能和高层次文化的学习,激发终身学习的内在动力。
2、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干部和人才培训。利用中央党校(包括中直分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及妇联培训等机构,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各类干部和人才进行理论培训、任职和初任培训、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努力提高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重点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开发人才的创造能力。运用现代培训方法,开展国际项目合作、公派出国留学、出国(境)培训,努力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及能力。
3、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注重整合妇联教育资源,将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人才开发培训中心、中国儿童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建立优势互补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妇联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并利用国外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五)确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
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妇联三支人才队伍评价标准,克服人才评价中重学历、资历,轻能力、业绩的倾向,逐步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妇联各类人才的评价方法,努力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水平。
1、妇联机关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妇联机关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加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妇联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研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探索实践。规范和完善妇联机关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结合实际改进考核方法。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深入研究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结合事业单位情况,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落实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学习和掌握国家关于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有针对性地指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开展。
3、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积极探索反映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和反映综合管理能力等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围绕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突出对经营业绩和综合素质的考核。
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计划,保证人才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从妇女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从保证中国妇女九大提出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妇联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做好妇联人才工作的自觉性。成立全国妇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国妇女人才工作和全国妇联人才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配套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脚踏实地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于做好人才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积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才是举,广纳群贤。各级领导班子要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努力调动妇联各类人才的积极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妇联人才工作方面的要求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妇联人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要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观念,逐步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比例。机关和直属单位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教育、引进和开发。
全 国 妇 联
2004年7月16日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 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按照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住房 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但需要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第十七条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为职工建造或者购买住房,但必须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八条 职工或者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单位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同受托银行审查,并经同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九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运营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投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应当设立由人大代表、工会代表和财政、计划、建设、监察、银行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事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承办。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执行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预决算,并定期向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及管理等情况的业务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9月份向社会公布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托银行应当定期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计息、贷款等情况。
  受托银行应当在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向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分别送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单》和《单位对帐单》。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受托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处以提取金额10%至2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截留、侵占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除全部追回本金及非法所得外,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违反住房公积金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6月30日止。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请依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后,请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

  三、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省级局备案。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药品注册司曾于2002年2月份将化学药品的说明书样稿以及中药和蒙、藏、维药品种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业已公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