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13:5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1982年10月18日)

 

联合通知:

  为了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现发去《关于加强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中等专业学校的基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材。在四化建设中,中专毕业生不仅是一支重要的专业技术力量,而且也是各行各业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要来源,他们的政治质量与业务水平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中等专业学校普遍对学生进行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开展了“学雷锋”、“创三好”和“五讲四美”等活动。广大学生的社会主义觉悟有了提高,精神面貌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学生中的思想问题还比较多,思想政治工作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团结教育青年学生的核心,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纽带,党关于青年工作的路线、方针主要是通过共青团组织贯彻执行的。目前,中等专业学校中团员比例已达百分之七十到八十,在整个中等专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共青团组织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但是,由于中等专业学校领导体制较为复杂,团的工作渠道不通,团的干部缺额较多,严重地影响了共青团工作的开展。就全团来看,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在整个学校系统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薄弱环节,亟需采取措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一、各级团组织必须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当前,首先要认真解决一些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渠道不通、无人过问的状况。在目前中等专业学校领导体制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主管业务部门团委要加强对下属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要主动与上级团委学校部取得联系,了解上级团组织在学校共青团工作方面的精神,结合所管辖学校的具体情况,抓好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工作。各级团委学校部在抓好大、中学校团的工作的同时,要把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共青团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委学校部应有一名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地(市、州)团委(包括省会所在市团委)学校部,要把指导所在地各类中等专业学校(不管其隶属关系)开展好团的工作列入自己的职责范围,对这些学校团的业务给予切实的指导、帮助。学校部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都要通知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干部参加,还可以组织中等专业学校团的干部进行经验交流,开展一些适合中等专业学校情况的活动。学校数目较多的,也可以采取上海团市委学校部的作法,按学校类别或地区组成校际组。

  有些省(市、自治区)或地(市、州)的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是由直属机关团委负责的,团省(市、自治区)、地(市、州)委学校部也要在工作上给予指导。

  二、进一步健全共青团组织

  凡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学校可建立总支委员会,团员超过一百人的学校可建立团委会。团委(总支)要在学校党委(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组织要坚持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团员,加强学校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带领好团的队伍;要和学生科等有关部门及班主任紧密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各项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合格人材;要经常主动汇报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团的工作情况,取得学校党组织和学校行政的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团委(总支)还要把指导和帮助学生会开展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选配好团的干部

  凡建立共青团基层委员会的中等专业学校应配备专职团干部一至二人,在校学生超过六百人的学校,专职团干部的数目还应酌情增加。要注意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团的工作并且有一定思想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和相当于中专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年轻同志担任团委(总支)书记。同时,要给他们创造条件,通过自学或进修,使他们逐步达到大专文化水平。对现有团干部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同志,应帮助他们尽快提高,使之逐步胜任工作,确实不能胜任的,应予以调整。

  中等专业学校团的专职干部编制统一列入学校行政编制,

  团委书记的管理、使用、定职相当于所在学校的中层干部,根据党章规定,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针对目前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新手多,经验少,热情高,办法少的状况,各级团组织要特别重视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各级团校开办学校团干部学习班,要注意吸收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参加,各地团委还可以利用假期集中训练中等专业学校团干部,组织经验交流。各级团委要注意配合各主管业务部门、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团干部。在一般情况下,团干部的物质待遇应不低于同期毕业的教学人员的水平,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应同其他教师、干部同等对待。对于因年龄等原因离开团的工作的团干部,要根据本人情况,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对转移到教学岗位上的,要给他们安排一定的时间进修业务。

  中等专业学校的团干部要热爱团的工作,刻苦钻研团的业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其他政治理论,还要学习一些中国近代史和教育学、心理学等基本知识;要注意研究学生的思想特点,探索中等专业学校共青团工作的规律,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青年工作的内行和专家。

  四、希望学校党组织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希望中等专业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关心和重视团的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全面加强对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总支)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团的工作,把团的工作列入党委(总支)的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团的工作,听取团组织的汇报,对学校共青团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

  党委和行政讨论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和决定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时,注意征求和听取团组织的意见。

  学校团组织和学生会开展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需要一定的活动经费。各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预算中按学生实有人数,安排一定数量经费,由学校团组织按财务有关规定统一掌握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团委和教育厅(局)研究制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7日)
深财会〔2007〕20号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2号 许可事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分所及外地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2.有2个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含合伙人);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执业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1名合伙人担任。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
  (二)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连续从事下列审计业务满5年,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5.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条件: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3.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四)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法律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在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退伙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5.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书面合伙协议及合伙人出资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4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内:
  1.《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4.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全体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全体合伙人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发起人情况汇总表》(附表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5);《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附表6)。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财政局信息网(http://www.szf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发放受理回执;
  (三)受理后公示,公示期为16个工作日;
  (四)内部审查;
  (五)核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分所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会计师事务所迁移办公场所到深圳经济特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无有效期限。但应按年度在每年5月31日前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拟设立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主任会计师 姓名 合伙人总数
是否为执行合伙所事务的合伙人
合伙人以外的注册
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全体合伙人
申请及保证 我们申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全体合伙人或者发起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合伙人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是否符合规定
的资格条件 是否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 若为原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
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
注协检查时间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由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签章。
  2.迁移办公场所的和每年5月31日填报的,不需填写表中带“*”项,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3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
序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最近一次通过注协检查的时间












保证 谨此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章。
  2.申请设立分所填报时,分别填报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迁移办公场所填报时,填报除合伙人、分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注册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签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有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插入行填写,并在每页签章。

  附表4
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设立方式
出资总额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总数 是否有合伙协议
合伙人以外的
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受理日期 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意见:










批准机关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设立方式一栏填“新设”或“合并新设”或“分立新设”。

  附表5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上年末净资产总额 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合并或分立新设的,还须注明合并或分立前事务所成立日期及批准文号)
事务所所在地 注册会计师(不包括拟转到分所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最近三年内是否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拟设立分所名称
分所注册会计师数量(含分所负责人) 分所负责人 姓名
是否为事务所的
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所办公场所
分所通讯地址 分所邮编
分所联系人 分所电子邮箱
分所联系电话 分所传真
事务所申请及保证 我所申请设立 分所,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6

会计师事务所迁移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组织形式


拟迁入后名称

拟迁入办公场所


现所在地

拟迁入地


执业证书编号

出资总额


主任会计师姓名

合伙人总数


合伙人以外的

注册会计师数量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

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真


分所情况
分所名称
批准机关
















目前是否因为执业行为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具体情况说明:







我所申请从迁入 ,并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及所附申请材料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日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台政发[200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八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台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台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总体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建立重要规划、重要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市民征询制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向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通过咨询论证、协商对话、邀请座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等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十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要符合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二十七、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完善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政府直线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定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

的事项;

(二)交流沟通前阶段工作情况,着重研究下阶段工作部署;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解决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到会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要进行新闻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核稿,再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文件,经有关分管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主持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撰拟的文稿经统一核稿后按领导工作分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视情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网络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立健全市政府学习制度,通过定期举办讲座或干部论坛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三、市政府和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计划的完成。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领导收到各部门、各单位直接送来的邀请函件,应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批。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台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离台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台外出(除参加省会议外),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备案。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