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汉中》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的重要作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来信所反映的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汉中》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是政府领导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是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是帮助政府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突出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受理涉及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市民的工作、生活相关的问题等。
第四条 “市长信箱”来信反映情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据《市长信箱》受理事项范围,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问题。
2、反映或投诉的问题超越“市长信箱”受理范围,或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两审或已判等),将不予受理。
3、来信应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对没有联系方式,无法核实的来信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受市长委托,“市长信箱”由市信息办负责管理。市信息办要确定精干、负责的工作人员专门办理所有来信。
第六条 “市长信箱”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市长信箱”的日常维护;
2、负责来信的收集、整理、交办、催办、反馈和归档工作;
3、负责综合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信件、回复内容和相关办理结果予以公布,便于群众了解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解决办法;
4、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所有来信由“市长信箱”工作人员分类进行整理,对有重大价值意义的信件,通过《汉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来件办理单》的书面形式,经市信息办提出拟办意见后,提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处理。
第八条 承办部门接到批示办理单后,应认真办理,并详细填写结果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信息办。信件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由市信息办整理承办部门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来信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08]1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沈阳军区联勤部,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进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2]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将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等47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对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等25个项目的变更事项(详见附件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三、安徽淮南师范学院购置教学实验设备等3个项目(详见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内签署商务合同,现予以取消,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来函说明申请延期原因,我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应按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2.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 类别
转贷银行
万欧元
万美元
1
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480
三
中国银行
2
山东滨州学院教学实训基地
奥地利
225
二
进出口银行
3
江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4
吉林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建设锂离子电池隔膜
北投
1100
二
进出口银行
5
中交广州航道局进口挖泥船关键设备
北投
2500
三
交通银行
6
安徽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650
二
中国银行
7
安徽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498
二
建设银行
8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建设中药新药研发产业基地
北投
498
二
农业银行
9
山东聊城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362
二
农业银行
10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153
二
进出口银行
11
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引进广电设备
北投
3000
二
中国银行
12
安徽淮南市山南新区污水处理
波兰
930
二
中国银行
13
湖南张家界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640
二
中国银行
14
山西晋中市国电榆次热电厂集中供热
丹麦
2800
一
进出口银行
15
安徽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
德国
3000
二
进出口银行
16
安徽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锅炉改造
德国
1300
二
中国银行
17
安徽安庆市供水系统改扩建工程
德国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18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管网
德国促进贷款
2500
二
建设银行
19
内蒙古鄂尔多斯建设三北羊场至新上海庙北铁路
德国促进贷款
3500
二
建设银行
20
江苏洪泽县污水处理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二
工商银行
21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三
建设银行
22
湖北武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造运输船
德国促进贷款
2000
二
建设银行
23
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
德国促进贷款
5000
一
建设银行
24
辽宁丹东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
芬兰
895
二
建设银行
25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
芬兰
755
二
建设银行
26
贵州教育学院土建工程及引进设备
科威特
2500
二
进出口银行
27
甘肃卫生项目
沙特
3000
一
建设银行
28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饲料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29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屠宰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30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建设交通管理指挥控制及城区治安防控系统
西班牙
385
二
建设银行
31
河南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496
二
建设银行
32
河南项城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二
中国银行
33
山东庆云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2
二
建设银行
34
湖北松滋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598
二
进出口银行
35
安徽明光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50
二
中国银行
36
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90
二
农业银行
37
湖南邵阳市绥宁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1
二
农业银行
38
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第202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三
中国银行
39
河北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80
二
交通银行
40
广东清远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二期)
以色列
400
二
中国银行
41
广西钦州学院引进北部湾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培养基地相关设备
意大利
1000
二
进出口银行
42
湖北恩施市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3
湖北鹤峰县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100
二
进出口银行
44
山西榆社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60
二
进出口银行
45
四川彭州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6
重庆大渡口区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7
重庆万盛区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合计
33958
15350
注:共计折合6.80亿美元。
附件2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类别
变更事项
万欧元
万美元
1
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
奥地利
216
二
贷款金额由280万美元变更为216万欧元
2
甘肃公安消防系统引进消防设备
奥地利
393
一
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
3
河南漯河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190
二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转贷银行由进出口银行变更为建设银行
4
山东济阳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40
二
贷款国别由德国变更为奥地利
5
山西忻州市定襄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00
一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
6
山西临汾市卫生局(曲沃县人民医院、洪洞县外科医院、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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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受赠非父母亲属的单位集资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冠华
【案情简介】
A与B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A、B因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某法院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均同意离婚,但对地处新疆乌鲁木齐的一套房屋权属存有争议。该房屋系由夫A和妻B双方于2009年6月21日用夫妻共同财产全额出资、以妻B娘舅名义参加其所在单位集资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妻B娘舅名下;因妻B娘舅家无子女,在2011年病重期间,为防意外,其娘舅具立书面赠与协议,注明了该房屋全款本系夫A和妻B共同实际给付,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妻B,并要求按国家、新疆区和乌鲁木齐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其自行承担,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经妻B娘舅签字但未经公证。目前其娘舅也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夫A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而妻B认为,该房屋为单位集资房,是其娘舅享受国家和单位政策优惠的福利分配,且书面赠与协议也已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故该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夫A无权参加分割。
【核心问题】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有四:
1、何为“集资房”,“集资房”能否赠与?
2、妻B娘舅具立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3、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房屋的权利归属是妻B个人财产,还是A、B夫妻共同财产?
4、A、B共同购买集资房的出资应如何定性?相关财产应如何分割?
【王律师分析】
第一,何为“集资房”,“集资房”能否赠与?
所谓集资房,是指利用单位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从国家政策上来看, 2006年8月14日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第1条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基于此,集资房有违反国家政策之嫌;而根据新疆自治区政府2008年8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精神,集资建房仍然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这与上述禁令是格格不入的。
对于法规政策层面上的冲突,笔者不宜作过多的评价。根据新政发[2008]33号第9条,“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换言之,在新疆区,单位集资建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范畴。按照新疆区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和土地局1999年12月3日《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规定》(新建房字[1999]11号)等相关规定,包括集资房在内的经济适用房在满足一定条件、履行相关程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后,是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因此,集资房的赠与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障碍。
第二,妻B娘舅具立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所谓赠与协议,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妻B娘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立的赠与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之情形,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所涉之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有任意撤销或法定撤销两种情形。所谓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协议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法定撤销,是指法律规定事由出现后,不论赠与协议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协议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本案而言,由于该赠与协议未进行公证,且房屋亦未进行过户,妻B娘舅对赠与协议享有任意撤销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妻B娘舅;进一步地,由于该赠与附义务,要求妻B“按国家、新疆区和乌鲁木齐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一切税费由其自行承担”,如若日后妻B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对该房屋进行过户,没有履行该赠与协议约定的义务,妻B娘舅还具有法定撤销权。
第三,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房屋的权利归属是妻B个人财产,还是A、B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即从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时起(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为止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的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的收益等。
本案所涉房屋由于赠与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有待于集资房流转时限等政策条件具备后方可实施,妻B娘舅是否将撤销该赠与协议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在所有权归属方面,目前尚属妻B娘舅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本案审理阶段,该房屋既非妻B的个人财产,亦非A、B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一步地,既使房屋在法院审理阶段已过户登记至妻B名下,由于赠与协议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给妻B”,也应属于妻B个人财产,而非A、B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A、B共同购买集资房的出资应如何定性?相关财产应如何分割?
对于A、B共同购买集资房的出资应如何定性问题,目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文规定,参照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A、B共同购买集资房的出资亦应按债权处理为宜。如前所述,由于本案所涉房屋目前尚属妻B娘舅所有,故对该房屋的出资按债权处理时,可由A、B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或不愿协商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分割。
王冠华,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博士
1381011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