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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3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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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在原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宁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交通局承担的协调电信行业相关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三)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政策、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并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参与制定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应用;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负责联系、协调和指导电信行业相关工作。
(六)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参与指导、协调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七)负责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推进工作;组织软件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证的初审工作。
(八)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和扶植信息产业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信息产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九) 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消费者权益;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信息化普及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电子、信息、计算机、通信、软件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指导全市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统计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
(十二)指导全市电信行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信息产业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的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文件决定事项的督查;负责重要会务组织、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负责组织人事、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提)案答复工作;组织推进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战略,制订全市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研究和重大改革措施的推进工作;负责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及行业经济信息发布;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重大项目的综合平衡,指导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参与信息化及信息产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组织政策调研;负责起草信息化法规政策,开展信息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三)电子产品管理处
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行业内企业重组、资本运作和推动企业上市;负责有关电子产品制造业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行业统计以及对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与分析;指导电子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的互动合作;指导信息产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四)软件与系统集成处
负责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推进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资质认定及年审工作;监督软件产品的评测、登记工作;负责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及年审工作;负责软件产业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软件行业、集成电路行业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工作。
(五)网络与通信管理处
统筹规划全市公用通信网、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专用信息网,推动互联互通;负责联系电信行业;参与编制电信专项发展规划,参与协调电信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电信价格;负责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负责信息服务业有关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组织实施;负责信息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资源开发,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技术工作;组织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承担国防信息动员的有关工作。
(六)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推进工作;协调和指导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推进、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指标测评;负责计算机推广应用和协调,推动信息化普及教育;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负责市本级财政性投资的政府信息化工程建设方案评审、投资概算审核,参与竣工验收和费用预结算审核。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信息产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8名。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29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3〕145号)收悉。关于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实施后,如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称企业)虚报亏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税务行政处罚问题,新修订的《征管法》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第一条规定应停止执行。
  二、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一)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已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偷税行为,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二)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三、上条所述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包括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计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多报亏损额。
  四、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此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托方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四、《报告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经济行为涉及外方(如对外发行股票、中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不得提供委托方资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五、《报告书》需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书仍应按《办法》、《细则》和本规范意见撰写。
六、《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报告书》必须由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七、《报告书》的内容要准确、简练,结构要严谨,文字表述要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八、《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九、《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评估中采用的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十、《报告书》中应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评估目的,应写明评估属于哪类经济行为,进而说明经济行为内容、条件、项目进展和申报审批情况。
评估范围,应说明是整体评估还是部分评估或某些单项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应按经济行为协议或意向的要求确定。
资产状况应说明主要资产的现状。
产权归属,应说明资产占有单位拥有产权的情况和限制条件。
十一、《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还要简述评估的工作过程。
《报告书》要写明评估的方法,并概要说明各类资产选用的方法。
十二、《报告书》要写明资产评估中资产计价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情况下应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时,可以以其他币种计价,但需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十三、《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评估价值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列表表述。评估结果应有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值的增减值和增减率等内容。
十四、《报告书》还应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单位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等),整体评估应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加附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