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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8:2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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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5]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创作,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江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江门海关、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质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办及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 明确部门职责,加大保护力度。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行为;



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要负责版权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版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监管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江门海关负责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中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协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市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协助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和密切配合,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坚决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来电、来信和来访等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举报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六条 各知识产权管理监督部门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侵犯和冒充知识产权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查处。侵犯和冒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曝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1]55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全国烟草系统统计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珠海、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根据《烟草系统统计报表与统计分析考核办法》(国烟法[1998]767号)和全系统1999—2001年度统计工作情况,国家局决定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云南省局(公司)等17个单位予以表彰。
  三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系统统计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克服了数据统计范围扩大、上报时间提前、统计软件不成熟等困难,通过提高报表的质量,开展统计分析,使全系统统计工作水平有所提高。特别是在烟草系统机构改革中,统计人员顾全大局,自我加压,在人员减少或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做到了统计渠道不乱、统计信息不断、统计队伍不散,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为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希望全行业各级统计部门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统计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为烟草系统统计工作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运行[2001]457号

关于加大关井压产、总量调控力度确保
煤炭经济形势进一步好转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煤炭工业局(行业办)、煤矿安
监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1—4月,煤炭行业实施总量调控、关井压产、扩大出口,经济运行呈现
继续好转的态势。全国煤炭产销量增加,原煤产量达3.19亿吨,同比增长14.5%;
销售量完成3.10亿吨,同比增长11.2%。煤矿库存下降,到3月底,全社会煤炭库
存比年初减少871万吨,煤炭企业库存比年初减少937万吨。国有重点煤矿商品煤
综合价格同比上涨5元/吨左右。但是部分地方关井压产决心不大,措施不力,已
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情况依然存在;1-4月份,比调控目标进度(扣除出口同
比增加部分)超出5%以上的省区有安徽、宁夏、山东、江西以及神华集团公司;
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直接影响煤炭经济形势的进
一步好转,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的整体扭亏和稳定。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2001年煤炭行业总量
调控和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89号)下达的总量调控目标,
层层分解落实到所属地、市、县和有关煤炭生产企业,并逐月严格检查、考核其
完成情况。对大量超产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限制。严禁各类煤
矿超能力生产,避免造成事故隐患。
  二、加大关井压产力度,加快关闭国有井田范围内各类小井,特别是国有重
点煤矿自办小井。对已落实到具体矿点的811处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各地经
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尽快制定关闭方案,并督促其认真实施。
各地经贸委每月向我委上报关闭小井进展情况。我委将在全国经贸委系统信息网
络公布国有重点煤矿自办小井名单,各地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提供贷款,其
他相关行业不得为其提供生产和销售条件。
  三、各地经贸委要在二季度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近
几年已关闭的小煤矿,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凡发生死灰复燃的,必须立即予以
彻底关闭。对复查不严格、走过场,导致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要
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各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标准
进行,对不具备条件矿井通过年检的,要严肃追究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的责任;
如无特殊情况,今年一律暂停颁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
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各地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充分发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作用,依法履
行安全监察职责,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根据
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直至采取关闭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
事故的发生。(完)
二OO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