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 〔2004〕5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突出贡献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突出贡献专家每3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3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以重新参与评选。
第四条 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突出贡献专家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前5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两项三等奖(至少一项为首位)人员。
(二)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两项三等奖(至少一项为首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或三等奖两项前2位(至少一项为首位)人员;获得市级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两项前2位(至少一项为首位)或二等奖三项前2位(至少二项为首位)人员。
(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人员。
(四)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省级以上专业称号的著名优秀教师;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六)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
(七)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八)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国家纪录和多年保持全省纪录运动员的著名教练员。
(十)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第七条 选拔突出贡献专家,以其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县级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基层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议,经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专家评审方法:
(一)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3至15人组成,其中专家应占70%以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于每次评审前临时确定,不重复担任。
(二)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专业评审组初评。
(三)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突出贡献专家人选。
(四)市人事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突出贡献专家人选进行考察,并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经考察、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以下方面为突出贡献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应为突出贡献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突出贡献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应优先立项,积极予以支持。
(三)支持突出贡献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其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突出贡献专家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攻关中,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间,生活上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市政府津贴每人每月500元;连续两届被评为突出贡献专家的,从第二届起每人每月津贴700元;连续三届被评为突出贡献专家的,从第三届起每人每月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已享受省以上政府津贴的突出贡献专家,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
(二)市及县级市(区)、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突出贡献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每年安排15天休养。实行寒暑假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有关费用,依据有关规定报销。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及配偶的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公安部门可凭《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间的突出贡献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年度计划和管理目标,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每年年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单位对突出贡献专家管理情况一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市人事行政部门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将突出贡献专家纳入威海市专家信息库管理,实现专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人事行政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专家制度,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突出贡献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十七条 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市人事行政部门。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突出贡献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威海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突出贡献专家管理的。
第十八条 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突出贡献专家管理的;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级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其中属于弄虚作假,骗取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收回已获得的政府津贴,上缴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简称《决定》)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贯彻意见。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和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市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发达地区劳动力目标任务以及为本市输送劳动力目标任务。
4、各县(市、区)按市要求负责提供输送生源到珠三角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落实情况。
(三)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市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五)完善各级培训就业服务体系。
1、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六到位”、“八统一”标准,村(居)委会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六)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各县(市、区)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劳动力转移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对。
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对各地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由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10万元奖励。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102310282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