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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6-28 04:5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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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3日在堪培拉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1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我区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在部分厅局和地州市开展了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为使公文无纸化传输管理和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将《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以下简称: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是指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通过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有应用单位。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实施适用于本地公文无纸化传输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专网,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纵向联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通过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延伸联接到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横向联接自治区领导机关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疆单位及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
第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在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传输。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指: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正式施行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七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为技术管理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为应用管理部门。各应用单位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办公室(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技术机构负责技术保障和应用支持。
第八条 自治区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按照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充分考虑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联接的标准和兼容性,规划建设覆盖所属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的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办公室(厅)为系统应用管理部门,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为系统技术管理部门。

第二章 系统管理

第九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使用只限于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发文关系的单位。需新建发文关系的单位,须先向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审核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组织和指导,接入政府公文传输系统。
第十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指定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机构联系维修,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密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实物印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办公室(厅)主任为政府传输系统有关工作的具体管理者,还需指定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电子政务专用短信系统,以保障政府公文传输工作的应用,并为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各地、各单位公文接收处理工作岗位统一配置移动短信终端,作为具体工作人员的专用通信工具。政府办公厅传输重要公文通过短信通知接收方收取;应用单位之间,相互传输公文也可通过短信或通话方式通知接收方收取。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公文(内部明电)、会议通知;各地州市、各厅局上报政府的文件;各地州市、各厅局、各授权应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十五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应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利用系统新增发送业务,须征得接收方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发送方可通过系统授权,控制接收方打印正式文件(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份数。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普发至县级的文件,可授权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县(市)数量,打印正式文件并转发所辖县(市);各州(地、市)在具备条件时也可通过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直发到县(市)。
第十八条 公文发送方在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主、抄送单位,准确选择接收方,认真检查发送情况,确保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接受方签收信息。如因发送方未认真检查发送情况,造成公文错发、漏发的,由发送方负责。
第十九条 对紧急的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及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的及时传输办理和节假日期间通信畅通,各应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专用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以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接收提示后必须在4小时内签收,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处理,造成公文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定期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应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情况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自治区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和公文发送方。
第二十三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正常应用所需的日常经费开支(公文打印纸、彩色激光打印机硒鼓等消耗材料购置费用,专用通信工具使用费用等),由各应用单位自行核算并列入行政开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国际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各应用单位选定1名以上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变动,各应用单位要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登记注册口令、签收操作员名等由各单位自行设置、管理。系统应用单位名、口令和系统登记注册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统一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向各应用单位配发、安装病毒防火墙,各应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各种移动存贮介质,在未排除病毒之前,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二十九条 各应用单位安装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因自行安装非统一配置的软件,引发病毒和导致系统故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政府办公厅不再发送可以通过政府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非涉密纸质文件、内部明电、会议通知等。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2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六安市本级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六安市规划控制区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储备资金的征收、筹集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土地出让金征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出让金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后,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出让金属财政性资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缴交,实行受让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以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填发“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出让的宗地名称、合同编号、土地位置、出让面积、用途、单价、出让金总额、出让年限、财政专户账号和受让单位等。受让方持“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出让价款缴入指定的市财政专户。
  第六条 国有土地出让应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清算单”、“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或成交协议)、转帐支票回单(或现金交款单)、缴款通知单等到市财政部门开具专用收据。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七条 市直土地储备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市财政拨入资本金、融资和其他资金。
  财政拨入资本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规模注入。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根据土地收储需要,采取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土地储备资金;
  其他资金包括市财政间隙资金、市国土资源部门调配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等。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
  (一)土地征(购)储补偿费用;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三)应缴税费和用于储备土地的贷款利息。

第四章 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地填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列清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出让净收益及出让业务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对出让土地的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清算。
 土地补偿性支出应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等核定。其中征用土地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相应报批税费等;收购储备土地补偿费是指按市政府批准的收购协议所支付的全部价款。
  土地开发性支出是指征用(收购)土地之后,用于土地整理和配套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所在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经市财政部门按综合财政预算核定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及土地储备贷款利息)。开发性支出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为及时回补储备土地的成本性支出,在储备宗地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可按缴入财政专户土地出让总价款的40%,预拨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收购成本,年底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上缴国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属于开发区、国有企业改制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范围:
  (一)对有偿使用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二)为开展土地有偿使用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三)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员佣金;
  (四)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时所付出的场地租金;
  (五)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开支;
  (六)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七)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八)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九)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十)聘请财务会计、专业征管人员等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土地需出让、转让的,可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的补偿办法进行收购储备。其出让收入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土地出让金征缴协作机制。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做好土地出让金征缴入库工作;市建设、规划、房地产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配合土地出让金征缴工作。
  对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予以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并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出让金成本核算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土地出让金征收和储备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收支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储备、出让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地产部门未按规定办理,造成土地出让金未能及时、足额收缴,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金管理过程中,发生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虚列或未按规定审核土地成本和费用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与出让业务费挂钩的办法。从2005年起,市财政部门结合年度土地出让金征缴情况核定土地出让业务费:
  (一)当年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征缴到位的,按缴库出让净收益2%比例核定业务费。土地出让金征缴成绩显著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当年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征缴,跨年度到位的,按缴库出让净收益1%比例核定业务费。
  (三)2004年以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应于2005年9月30日前征缴到位,按本条第一项核定业务费;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到位的,按本条第二项核定业务费。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送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出让金成本收支季报表、业务费收支季报表;于年度终了20日内报送决算报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