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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

时间:2024-07-12 15:38: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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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

城建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

1988年2月12日,城建部

各地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反映涉及许多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严格执法,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各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7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二、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划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
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章建筑不论其能否给予从宽确权处理,一律都要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积累资料。
六、各地规划部门应会同房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处理违章建筑的具体办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挪威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间发展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本协定范围内的具体合作协议,由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商定。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促进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之间合作项目的实现。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建立由两国职能机构和经济组织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代表可以专家的身份参与混合委员会的工作。
  混合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奥斯陆举行,任务如下:
  1.检查两国间的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发展情况;
  2.草拟发展贸易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的建议;
  3.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4.检查由于本协定的执行而引起的任何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期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六条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两国研究机构、经济组织和企业间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挪威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挪威王国政府代表
     赵 紫 阳        奥德瓦尔·努尔利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董××教唆妇女堕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复函

195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
你部10月23日总干一任字第203号函悉。兹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教唆(帮)妇女非法堕胎是违法的,但是否判刑,须视具体情况而定。按来信所述情节,董××唆使其通奸的未婚弟媳非法堕胎,如已使女方的身体健康受到相当损害,并已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时,酌情判以轻微徒刑是可以的。但须考察其全部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此复

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部关于打胎应否判刑问题的函
步兵×××团副团长董××,欺骗诱奸未婚弟媳(该女给董带小孩),致使女方怀孕。为隐瞒错误,消灭证据,董指示女方用水银、麝香等物,将胎儿打掉。以上行为在法律上应否判刑或课以何等处分,请予答复。
1953年10月23日